存量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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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利益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经济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既得物质利益分配关系。
存量利益关系与私法[1]
以民商法为核心的私法,涉及经济的部分主要是调整商品关系或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商品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具体来说: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就是对人们的既得财物或称存量利益进行法律确认,并保障其不受侵犯。否则,应追究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存量利益得到弥补或不受损失。第二,民法的债权主要就是人与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各自存量利益的相互让渡)的权利。它表示让渡存量利益的一方可享有一种请求权,即有权要求另一方让渡等量的利益,使自己失去的存量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等量利益相交换)的原则回归,否则便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私法涉及经济的内容,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存量利益关系。它公正地保护人们的存量利益,保障人们在商品关系中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但是,私法在调整上述存量利益关系的同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存量利益是否包含增量利益,即是否包含自己创造出来的剩余。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让渡产品时,即使包含增量利益,也未在制度中得到反映,仍是存量利益的交易。
另外,作为私法核心的民商法,虽然为企业和公民个人同样提供了反映价值规律的法律环境,对公民个人或企业为力求生产更多的剩余形成某种外部压力,但由于公民个人与企业有各自的特殊性,企业内部也还有人与人之间创造剩余的关系需要调整,这使得民商法有些力不从心。而经济法却可使企业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把企业中的一切积极因素都调动起来,使企业充满活力并增强其外部竞争力。民商法自罗马法之后尤其是经历了西方市场经济以来得到了充分发展,内容不断丰富,但始终无法超越调整平等主体间在财产关系上存量利益的基本功能,这使得经济法应当定位于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定位于公正地保护着人们的发展权益,从法律上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 ↑ 李东亮.增量利益与经济法的基本功能.经济论坛,20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