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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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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1]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特征[2]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且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予以阻碍。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沿革[1]

  1979年《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将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规定在同一个法条。

  1997年《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原妨害公务罪作了适当修改补充:(1)以专条来规定妨害公务罪;(2)将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9条、《红十字会法》第15条和《国家安全法》第27条等规定作了补充规定;(4)在处罚方面增加了管制刑。

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3]

  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1]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下列之一的行为: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

  4、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认定妨害公务罪应注意的问题[4]

  (一)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以至于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相反,还应当予以支持、保护和鼓励。

  (二)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一般的不服行政管理行为的界限

  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常常容易出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攻、顶撞、纠缠或发生争吵的行为,并常常伴有威胁性语占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但因事出有因,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小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一、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界限[5]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均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抗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军事机关依照法律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活动。

  三是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抗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应缴纳的税款和依法征税的税收工作人员;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仅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的主要目的和动机不同

  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是不同的。妨害公务罪的故意,是明知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使其不能执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阻碍执行公务,即有意识地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所执行的某一特定职务而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抗税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应当纳税,而使自己不纳或少纳税。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抗拒纳税义务,即有意识地针对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向其征纳税款的执法活动实施暴力、威胁的抗拒行为。妨害公务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行为人的利益;有的是行为人与某国家工作人员有私仇宿怨而借机报复;有的是为了庇护他人进行非法行为或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等等。抗税罪的动机只有一个,即不纳税或少纳税。

二、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扭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区分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在于: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宾施,月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

  (2)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三、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4]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为占纠集多人,阻碍固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可以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曲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具有普遍4降,范围较宽,任何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笑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卜字会工作人虽,包括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寨众阻碍解牧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其犯罪对象。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妨害公务罪一般要求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才可构成犯罪(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上作任务肝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外);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则只要求聚众进行阻碍,至于是否使用暴力或者威胁则在所不问。

妨害公务罪的特殊形态认定[4]

  (一)停止形态认定

  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妨害公务罪在理论上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但是,由于妨害公务罪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大致可眦归为轻罪范畴。因此,对于在实践中未完成形态的妨害公务行为,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币以犯罪论处为宜。

  (二)罪数形态认定

  妨害公务罪与其他阻碍特定的国家机关_二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常常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如妨害公务罪与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等。对此,一般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按其他相关犯罪论处。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方法导致的伤亡后果常常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对此,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应从一重罪处断,依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为了完成其他犯罪,妨害公务行为常常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这样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按照《刑法》的规定,有的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有的则只以重罪论处,如《刑法》第318条和第321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榆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围(边)境罪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戴景月编著.第七章 妨害公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常见类型案件审理要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02.
  2. 王凤芝主编.实用刑法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3. 陈国庆主编.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01.
  4. 4.0 4.1 4.2 4.3 莫开勤主编.第一章 妨碍公务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05.
  5. 周洪波主编.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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