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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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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平衡(balance of exchanges)

目录

什么是外汇平衡[1]

  外汇平衡是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平衡,即外汇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

外汇平衡的分析[2]

  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应进行财务外汇平衡分析,考察各年外汇余缺程度。首先根据各年的外汇收支情况,编制“外汇平衡表”,然后进行分析,考察计算期内各年的外汇余缺程度。一般要求,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要达到外汇的基本平衡,如果达不到外汇的基本平衡,项目评估人员要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外汇平衡的分类[3]

  外汇平衡概念有静态与动态之分。

  静态外汇平衡是指在某一时点上,外汇总收入与外汇总支出抵后无余额而处于平衡状态。动态外汇平衡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外汇总收入的变量与外汇总支出的变量相抵后无余额而处于平衡状态。通常我们谈到外汇平衡,是指动态外汇平衡。

外汇平衡的标准[4]

  外汇平衡的标准是企业的外汇收入能够支付以下三项基本费用:

  (一)企业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和设备所需要的外汇;

  (二)支付外籍职工工资所需要的外汇;

  (三)外国投资者分配的投资利润所需要的外汇。

外汇平衡的管理层次[5]

  利用外资的外汇平衡可以划分三个层次,即项目的外汇平衡,亦称单项外汇平衡,地方的外汇平衡,亦称局部外汇平衡,国家的外汇平衡,亦称总体外汇平衡。在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的三个层次上,其外汇平衡管理的任务、内容、要求和做法各有侧重,互不相同。

  一、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汇平衡管理

  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汇平衡亦称为单项外汇平衡。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是对具体项目这一层次上的外汇平衡的管理。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重点是努力提高项目自身的外汇平衡能力,运用各种外汇平衡的方式,来落实项目的外汇平衡。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任务、内容、要求和做法主要是:

  (一)根据国家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的政策选择和组合项目外汇平街的方式。

  具体的利用外资项目必须根据国家对该项目外汇平衡的政策和要轧来选择确定,调整和组合项目外汇平衡的方式。一般的利用外资项目都必须以直接平衡的方式,特别是以直接平衡中的直接出口创汇平衡方式,作为项目外汇平衡的努力方向,立足于扩大项目自身出口创汇的能力。利用外资的项目不能期望依靠间接平衡外汇的方式,除非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都不要指望通过间接平衡的方式来使项目的外汇平衡。因为我国并不鼓励运用间接平衡的方式,而且,我国的外汇相对有限,间接平衡方式的运用亦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在运用时并不一定能够落实。所以,间接平衡的方式只能作为项目外汇平衡的一种辅助方式和补充方式来运用。利用外资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项目,但又不具备外汇平衡能力的,必须将其外汇平衡纳入地方或国家的综合乎衡计划内,以切实落实项目的外汇平衡。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要使项目的外汇平衡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这是必须注意的,否则,将可能使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汇平衡出现意料不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借,用,还三环节的衔接,切实落实项目的外汇平衡。

  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绝不是项目后期的管理,它涉及项目的前期和中期的管理,涉及到项目借款、用款和还款的三个环节,.而且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在项目的外汇平衡管理中,借好是基础,用好是关键,还好是体现。即借好款是项目外汇平衡的基础,用好款是项目外汇平衡的关键,而还好款是项目外汇平衡的具体体现。借好款是指选择最佳的方式,利用最低的成本和最有利的条件利用外资,用好款是指外资的运用产生出最佳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外汇效益,是指利用外资项目具有颇强的出口创汇能力,还好款是指利用外资项目在最佳的时机,以最有利的结构组合实现了项目的外汇平衡。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汇平衡管理必须贯穿于借、用、还的全过程,促使利用外资项目实现借、用、还三环节的良性循环,以切实落实项目的外汇平衡能力。

  (三)项目外汇平衡管理的根本要求是努力增强和扩大项目的外汇平衡能力。

  努力增强和扩大项目的外汇平衡能力是项目外汇平衡管理的根本要求。根据这一要求,项目外汇平衡管理的一切任务、内容和做法都要围绕增强和扩大项目的外汇平衡能力来进行。要扩大和增强项目外汇平衡的能力,需要在项目经营管理的增收节支上下功夫,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扩大经营收入,特别是外汇收入,减少经营支出,特别是外汇支出,这样,既提高了外汇平衡的调节实力,又降低了外汇平衡的负担压力。要扩大和增强项目外汇平衡的能力,关键的问题是设法扩大和增强利用外资项目的自身出口创汇能力,使项目的出口创汇能力和出口创汇总额与项目的对外债务偿还总额及项目投资回收总额相适应。

  二、利用外资的地方外汇平衡管理

  利用外资的地方外汇平衡亦称为局部外汇平衡。地方外汇平衡管理是指在地方这一层次上对利用外资外汇总量平衡的管理。地方外汇平衡管理的重点是要通过对具体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的管理,来促进地方利用外资的外汇总量平衡。地方外汇平衡的主要任务、内容、要求和做法是:

  (一)切实加强对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

  对大量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的管理,是地方外汇平衡管理的主要任务,亦是地方外汇总量平衡的基础工作。地方外汇总量的平衡是通过绝大多数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实现的。所以,必须把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管理摆上地方外汇平衡管理的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利用外资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主要要求和措施是:

  1.加强项目的审批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可行性审批时,应该把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是否能够平衡作为主要的可行性审批内容。重点分析审查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出口创汇能力,以及各种外汇平衡方式的可行性等。政策是否允许,条件是否具备,平衡的外汇来源是否落实等,都需一一详细审查,严格把好项目外汇平衡能力的审批关,把不具备外汇平衡能力的利用外资项目淘汰在审批这一环节。

  2.加强项目的统计监测工作。

  要搞好地方利用外资的外汇总量平衡,需要有全面而准确的科学依据,即利用外资项目的具体数据。有了准确的数据,就有了分析的基础,亦就可以从中作出调节外汇收支,平衡外汇收入的决策,以利于地方利用外资的外汇总量平衡。这类数据主要包括:利用外资的数额,其中各种、方式的比重,期限的构成,各种对外债务的比例和承担的对象和方式,对外债务的偿还额和偿还期限的安排,利用外资项目的出口创汇额,可供地方综合平衡的实力等数据。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就可以监测和调整利用外资的外汇平衡情况。

  3.加强项目外汇平衡的调节工作。

  对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亦需要进行适时的调节,以根据项目外汇平衡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进行有关影响项目外汇平衡因素的调整组合,促进项目外汇平衡的实现。例如,如果过多的项目是以短期的外汇平衡为要求的,那么,就需要一方面调整短期外汇平衡的比例,控制短期外汇平衡的外资利用,另一方面,应扩大中期或长期外汇平衡的外资利用。又如,如果一些项目的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那么,亦需要发挥地方外汇总量平衡的调节作用,通过外汇收支的总量调节和措施,促使项目实现外汇平衡。

  (二)切实加强项目外汇平衡的服务配套工作。

  为促使利用外资项目实现外汇平衡,不仅要加强对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而且,还应加强对项目外汇平衡的服务和配套工作,使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具有与之适应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强项目外汇平衡的服务配套工作主要是:

  1.稳定和完善利于项目外汇平衡的政策措施。外汇平衡是利用外资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亦是利用外资项目的基本要求。为了有利于项目搞好外汇平衡,需要有一些相对优惠的政策措施。例如,允许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可以相互间调剂,以调剂项目的外汇余缺,允许利用外资项目可以经营计划外商品的出口,以扩大外汇收入,允许经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结算收入外汇,以平衡外汇收支等等。这类政策措施需要不断完善,而且还要相对稳定,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问题。因为一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必然有一个适应期,特别是有关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的政策措施,不仅有适应期,还有项目经济效益的周期问题。也即是说,这类政策措施必然影响项目的整个经营期,如果某项政策措施在项目经营期变化,则肯定会影响项目外汇平衡原定计划的实现。

  2.搞好和配套利于项目外汇平衡的资金物资供应。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平衡工作是贯穿于项目建设经营全过程的工作。而资金物资配套的适应与否直接关系项目建设的进程,项目生产的衔接,以及项目经营的条件,所以,资金物资配套供应不落实,不适应,不及时,必然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影响项目的外汇平衡。搞好和配套有利于利用外资项目外汇平衡的资金和物资供应,是地方利用外资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这一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项目搞好外汇平衡,亦有利于落实地方外汇的总量平衡

  3.搞活和发展利于项目外汇平衡的外汇调剂市场。我国的外汇调剂市场是利用外资项目借以平衡外汇收支的重要渠道,是调节利用外资项目的外汇收支余缺,达到外汇平衡的重要市场机制。这些年来,外汇调剂市场运作的实践证明,外汇调剂市场对利用外资项目调剂外汇余缺,平衡外汇收支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就某些方面来看,外汇调剂市场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市场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市场运作的行政性过强,市场的区域分割过甚等等,都不适应利用外资项目运用外汇调剂市场来调节平衡外汇收支的要求。因此,需进一步开放和搞活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外汇调剂业务,以利于利用外资项目运用外汇调剂市场来调节和平衡外汇收支。

  (三)切实加强地方利用外资的综合平衡能力。

  要搞好利用外资的地方外汇平衡,在地方外汇平衡的管理上不仅要加强对利用外资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服务和配套等工作,而且,还要切实地加强和扩大地方利用外资的综合平衡能力。

  加强和扩大地方利用外资的综合平衡能力,不仅是项目外汇平衡的需要,亦是地方外汇平衡的需要。地方的综合平衡能力是利用外资项目外汇平衡的的后盾,亦是地方外汇平衡的基本保障。通过加强和扩大地方利用外资的综合平衡能力,可以为项目的外汇平衡提供可能的补偿,以求得项目的外汇平衡。亦可以通过地方的综合平衡能力这一有力的调节控制手段,使地方利用外资达到总量上的外汇收支平衡。要加强和扩大地方利用外资的综合平衡能力,主要的做法和要求不外乎以下几点:

  l. 保障利用外资项目的单项外汇平衡,立足于直接出口创汇或直接的创汇收入,减少间接平衡方式的运用,以减轻地方综合平衡的压力和负担。

  2.保障地方正常贸易和非贸易的收入大于贸易和非贸易支出,增强地方的外汇实力,为地方的综合补偿奠定相应的物质基础。在我国,由于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因此,地方的外汇实力主要表现在地方所拥有的外汇留成量和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量上。

  3.保障和扩大外汇资金的正常而稳定的来源渠道。除地方本身所拥有的外汇实力外,有稳定而适度扩大的其他外汇来源,亦是地方综合平衡能力的一种。例如,国家对地方的外汇拨款,国内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融资,以及利用外资的外汇来源等。尽管国内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融通和利用外资的外汇来源作为地方综合平衡能力来运用,实际上等于承担了新的债务,但是,它确实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使地方的外汇收支达到基本平衡。只要这种资金的来源稳定,延续性强,而且在预期的时间里不会发生外汇收支总量失衡的情况,亦是可以运用这种资金来调节某一时期的外汇收支的。

  三、利用外资的国家外汇平衡管理

  利用外资的国家外汇平衡亦称为总体外汇平衡。国家外汇平衡管理是指在国家这一层次上对利用外资外汇总量平衡的管理.国家外汇平衡管理的重点是通过对利用外资项目外汇平衡的管理,特别是对地方外汇平衡的管理,来实现国家利用外资的外汇总量平衡。.国家外汇平衡的任务、内容、要求和做法,与地方外汇平衡的任务、内容、要求和做法既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的区别。

  (一)利用外资国家外汇平衡的管理对象。

  国家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的管理对象是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汇平衡和地方外汇平衡,重点是利用外资的地方外汇平衡。除一些大项目的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纳入国家外汇平衡的直接管理外,其他项目的外汇平衡多通过地方外汇平衡的直接管理来进行。国家通过利用外资具体项目的外汇平衡,特别是地方的外汇平衡,来构成国家利用外资的总量外汇平衡。项目的外汇平衡,特别是地方的外汇平衡既是国家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管理的基本对象,又是国家利用外资外汇赖以平衡的基础。利用外资的国家外汇平衡的管理,是围绕着利用外资项目外汇平衡和地方外汇平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的。

  (二)利用外资国家外汇乎杨管理的要求。

  国家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的管理要求,从项目和地方的角度看,是要求项目和地方利用外资能做到外汇平衡,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要求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适度,和利用外资外汇收支的总量平衡,而这亦是以地方的适度规模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的。

  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适度,是要求利用外资适应国家财政、信贷物资和外汇综合平衡的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

  利用外资外汇收支的总量平衡,是要求利用外资的外汇收入与外汇支出基本平衡。严格意义上是要求利用外资所创造的外汇收入与利用外资所付出的外汇支出基本平衡。宽松意义上是要求利用外资所能得到的外汇收入与其所付出的外汇支出能基本乎衡。

  分析衡量国家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否是适度,外汇收支的总量是否平衡,有一些可供参照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是债务率、借款率以及偿债率等。

  (三)利用外资国家外汇平衡的管理任务。

  国家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的管理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控制和调整利用外资的规模。国家控制和调整的重点是地方的利用外资规模,通过控制和调整,保持地方利用外资的适度规模,从而维持适度的国家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

  2.监测和调整利用外资的对外债务状况。国家需要通过全面、准确而及时的对外债务监测系统,来进行调整对外债务的政策,并采取措施予以合理调整。国家监测和调整利用外资的对外债务的重点仍放在地方这一层次上。

  3.增强和保持国家的综合平衡实力。国家需要通过调整进出口计划来改善外汇收支状况,通过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增加创汇收入,来改善国家外汇储备,通过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和稳定外资的来源,改善国家对外债务的状况。要增强和保持国家的综合平衡实力,最重要的是调动企业和地方扩大出口创汇的积极性,首先是增强企业的外汇实力和地方的综合平衡实力。

  (四)利用外资国家外汇平衡的管理方法

  国家利用外资外汇平衡的管理方法是很多的,但最主要的方法是:

  1.通过政策规定来引导调节和利用外资的外汇平衡。如规定利用外资允许使用的外汇平衡方式和措施,规定和调整税收水平,使利用外资项目通过提高经济效益来平衡外汇收支等。

  2.通过计划规模来控制利用外资的数量规模。特别是通过严格计划指标来控制地方利用外资的数量规模,使利用外资的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外汇的综合平衡能力相适应,并减少国家的对外债务总额。

  3.通过投向管理引导利用外资投向具有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例如,我国目前一些主要城市的宾馆酒店业已相对饱和,经济效盗不易较好发挥,如果再投资建设宾馆酒店业,外汇平衡就会难以实现,所以,我国目前应严格控制宾馆酒店业的投资。通过投向引导,使外资投向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外汇平衡就相对具有一定的保障。

  4.通过提供综合补偿的方式,以确保利用外资能够达到总量外汇平衡的要求。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利用外资项目;其外汇平衡自身难以实现的,则通过国家或地方给予综合补偿的方式,使其解决外汇平衡的问题。

外汇平衡的重要性[6]

  外汇平衡是关系到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健康,顺利发展的关键问题,它不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外汇支出,诸如进口生产用原材料,配套件及机器设备维修用零部件,外籍工作人员的外汇工资等,而且还影响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将其合法利润自由地汇出境外。外国投资者来中国投资是为了获取利润的,如果获得的利润不能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汇出,则获取利润的目的实际上就无法实现,外国投资者就不会来投资了。

外汇不平衡的解决办法[7]

  1.余缺调剂。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根据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产品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原则上,应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管理调剂解决。例如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兴办的企业,由国家主管机关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的外汇收入中调剂解决,也可由国家主管机关同地方人民政府按商定的比例调剂解决,经由国务院授权的或由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兴办的企业,由各该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在所批准兴办的企业的外汇收入中调剂解决。

  1986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又进一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调剂外汇买卖只能由出口创汇和用汇不足,不得用资本外汇和贷款外汇。为了推行合营、合作等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外汇的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特区等地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目前仍可交易,调剂价由调剂双方自行确定。成交交割后,调剂中心向双方各收1‰的手续费。

  2.进口替代是以国产货替代进口货,是国家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重要目标。

  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规定》第五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内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根据对该项产品的质量、规格要求和进口情况审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进口替代。

  替代进口产品应在双方签订的企业合同或产需合同中加以明确,经贸部门应积极支持国内用货单位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按国际价格订立购销合同。按此规定,凡已与生产该替代进口产品的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国内用户,不许再从国外进口。替代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并以外汇结算。为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上报自己可替代进口产品的介绍,申请投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介绍编成替代进口产品目录,连同投标申请书一并报有关进口招标中心。招标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标开标中标的企业,与进口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供货企业给予国内用户以下列优惠:①减收部分外汇;②做好售后服务,如培训人员,供应零配件及维修服务;③价格上不高于进口产品。

  3.综合补偿。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可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关系,推销国内适于外销的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实施此项规定,必须:

  (1)只允许下列各类外商投资企业:①引进了新技术或关键技术的企业;②填补了国内该项产品空白的企业;③补充了国内供应短线的企业。这三类企业,政府批准其产品以内销为主,因内销收取人民币过多而使外汇短缺,政府允许它进行综合补偿。

  (2)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凡经允许以其收入的人民币采购国内货物出口的企业,采购什么货物、采购数量以及它在国际市场销售是否需要配额等,须在事前报经贸部批准,在经贸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3)限定采购数量及人民币来源。采购数量,以满足本企业平衡用汇为准,不得敞开做出口贸易;采购商品所使用的人民币来源,限于本企业的营业收入

  (4)利用外商销售渠道,指外国投资者自身拥有的销售渠道。在国外,由投资者自行销售,而不是引进一个第三者参与其间。在国内采购货物,国家鼓励购买机电产品和属于开拓新市场、不受配额限制的产品;限制购买现汇商品、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和须申领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商品,政府鼓励由企业委托进出口公司采购,以便统一组织货源。但企业可直接采购。企业购买产品出口,应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当年需要购买国内产品弥补所需的外汇额度和相应的人民币金额、申请购买国内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出口渠道等。批准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的数量,限于弥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外汇和外方投资者汇出分得的利润,或企业结业清算所需汇出的外汇。此类产品不准在中国境内倒卖。

  1986年,我国政府又对合营企业的外汇平衡问题补充了更具有鼓励性的办法。

  4.内销优惠。如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关键技术生产的尖端产品,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优质产品,如国内急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内销比例和内销期限上给予优惠。外汇平衡问题,经批准,纳入长期或年度用汇计划,予以解决。

  5.同一外国投资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余缺调剂。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包括不同地方不同部门)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汇所得有余有缺时,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相互调剂解决。

  6.再投资。外汇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将其人民币利润按有关规定再投资于国内能够创外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周升业著.周升业自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08月第1版.
  2. 王颉主编.高等学校教材 食品工厂设计与环境保护.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05月第1版.
  3. 朱源节.外汇管理基本理论与实务.新疆人民出版社,1991年07月第1版.
  4. 刘丰名等编著.外资企业法概论.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4.
  5. 邱志钢.外资的利用与管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6. 衣锡群.怎样和外国人做生意丛书 第三集.北京出版社,1992年09月第1版.
  7. 闵庆全编著.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与会计(修订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01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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