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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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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stock limited company)

目录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

  所谓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第二,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第三,依法设立,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

  1.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是指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卖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2.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特定、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所谓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这类股份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采取境内外存股权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第一,开辟了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新渠道

  第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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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4条)

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210.13.113.* 在 2009年8月3日 16:18 发表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有点问题,遗漏了没有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所有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的。

回复评论
Angle Roh (Talk | 贡献) 在 2009年8月6日 13:30 发表

210.13.113.* 在 2009年8月3日 16:18 发表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有点问题,遗漏了没有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所有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的。

谢谢指正,已对相应内容进行补充完善,MBA智库是可以自由编辑的,您也可以直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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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203.* 在 2010年6月10日 12:47 发表

可是上市法规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可以上市的

回复评论
113.65.213.* 在 2011年3月7日 00:33 发表

中外合资股份上市公司,外资最高可持多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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