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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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渔业是渔业生产的一种方式,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鱼、虾、蟹、贝类等人工繁育种苗或捕捞天然的受精卵、幼体或成体,同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其自然种群得以恢复,或向特定的水域投放某些装置(如附卵器、人工鱼礁等),再进行合理捕捞的渔业方式。[1]
殖渔业的发展途径[2]
在增殖渔业发展初期,“增殖”与“渔业”两个词组在水产业者之间一时无所适从。增殖渔业从狭义上来说,一般是指苗种放流和放流鱼贝类的渔获回收;从广义上来说,一般是指朝着包括渔获规则和渔场形成等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渔业体系。
从各国渔业资源恢复、增加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一是增加渔业资源的再生产量或者补充数量;二是保护和培育渔业资源幼仔期成长;三是扩大和补充渔业资源生息渔场和附着物的栖身场所;四是保护和改善渔业资源的生存环境。
我国增殖渔业发展的主要问题[2]
但与渔业其他产业相比,增殖渔业存在着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保护区建设规模小、布局不合理
我国水域辽阔,生态环境复杂多样,生物资源量和种类繁多,生物资源保护各有侧重。全国共建有21个、面积约为27.5万hm2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另有为数众多的省(市)海洋保护区以及黄河、长江和珠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200余个(其中国家级16个、省级64个、市(县)级130多个),总面积达10万多km2。
与其他主要渔业国家特别是日本、美国和挪威相比,我国保护区建设存在起步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与美国相比,虽然我国保护区数量是其2.5倍,但保护区面积仅为其70.5%。在研究管理上,美国有商务部的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和内务部的鱼类与野生动物局两家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和保护管理,并且制订了《海洋保护、研究与自然保护区法》,从制度上给予保障。从产业布局看,日本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全国和都道府县布局建设增殖渔业中心,经调整完善,现有47个中心(站、场、所)仍发挥着其应有的功能。而我国目前仅有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下属的四个增殖实验站,并且全部集中在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沿海各省市均未设立增殖渔业的相应机构,与增殖渔业作为第五大产业急需加速培育的地位极不相符。
(二)放流技术不规范。增殖效果不明显
增殖渔业发展过程中,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缺乏全面、深人的基础研究,导致区域渔业资源量底子不清,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缺乏对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影响的有效评价。在人工鱼礁建设方面,缺乏对海水域的生物种群结构和生态容量、现有资源储量、投放渔礁数量、海水域生态系统等基础性研究,水域第一手资料不充分,实情把握不全面;在渔业资源放流方面,缺乏对放流种类的生态适应、放流水域的环境条件、放流苗种时间等必要的论证和科学指导;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增殖放流种类繁杂、种质不纯、重点不突出等现象,规范化技术建设进展缓慢,在放流苗种规格和标记技术目前仅有中国对虾、大黄鱼、三疣梭子蟹等几个品种建立起相应的技术规范。另外,苗种质量检验检疫工作开展较缓,检验、检疫涉及品种范畴较窄。
在增殖区保护管理面,仅仅依靠渔政部门实施相关管理。由于国内捕捞强度过大,违规、非法作业时有发生,苗种未长到成体就被捕获,影响了增殖放流效果。社会宣传增殖渔业的力度不大,全民参与的意识不强,尤其是广大渔民及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发挥,导致行政管理成本过高,增殖渔业产生的实际效果不明显。在制度建设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上进展缓慢。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水域范围内放流鱼虾贝类等捕捞规格的规定,相关评估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另外,增殖渔业的事业经费未能全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导致人员不稳、经费不足、只放不管,影响了增殖渔业的整体效果。
(三)发展定位不明确。执行标准难操作
目前国家和省级增殖机构与市县水产技术部门在鱼虾贝类的苗种生产和分配、合理设置苗种暂养设施,以及苗种中间培育与放流等方面,功能雷同、内容重复、分工不明、发展定位不明确。在种苗培育方面,实施主体不明,国家和省市县级都承担和生产种苗,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科研资源,而且浪费了有限的资金。在增殖放流的苗种招标、放流苗种的跟踪调查等方面缺乏执行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受机构人员、相关政策以及地区渔业资源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等因素限制,渔业科研基础条件比较落后,针对增殖放流相关的科研工作开展不足,致使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指导。突出表现为:增殖放流种类确定、放流数量缺乏科学指导,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增殖放流生态风险缺乏评估,如病害风险、遗传风险、环境风险等;增殖放流效果缺乏系统科学评价,如鱼类资源变化、遗传多样性变化等。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增殖渔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增殖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使我国的增殖渔业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并使得其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渔业产业,成为我国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发展增殖渔业的对策[2]
(一)加强规划引领发展
增殖渔业规划既是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制订产业发展政策、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依据,同时又是改变渔业资源利用模式、加强渔业资源管理的当务之急。因此,编制增殖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确保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提高增殖放流和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渔业资源管理,实现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促进渔民增收,确保增殖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增殖渔业发展要根据海洋生物资源活动规律、生长习性、分布范围以及各区域经济鱼贝类资源状况,做出正确的发展定位和战略选择,制订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推进增殖渔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抓紧研究提出加快增殖渔业的发展路径,分区域、分品种、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向和重点,突出渔业资源再生保护和满足市民传统消费需求的导向,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增强规划的刚性约束,避免产生增殖资源品种结构重复和研究资源浪费问题,努力促使增殖渔业成为渔业经济新的增长点和优质蛋白质供给的主要渠道之一。
(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增殖渔业其收益不太可能在当年明显见效,而在于其后期产生的效应。如果增殖渔业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连续,从增殖放流这一措施中得到的收益必然会出现波动,保护效率必然会因社会和渔民对保护政策产生信任危机。增殖渔业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必须要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因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增殖渔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增殖渔业发展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加大投入扶持力度
增殖渔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需要长期、持续投入,中央和各级财政预算要建立增殖渔业专项资金制度,作为该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并适当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扶持力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入有助于社会力量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鼓励多渠道、多途径增加增殖渔业研发经费。要综合运用财政和税收政策,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方面给予灵活机制,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奖励和补贴等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和广大渔民参与发展增殖渔业。
(四)强化科研机构建设
增殖渔业要以资源、环境、循环、生态为着力点,重点深化科技和推广体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力度,积极鼓励和带动企业和渔民参与,促进增殖渔业快速协调发展。建议整合渔业科研、技术推广力量协助组建国家增殖渔业研究中心,明确增殖渔业中心职能,加强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负责增殖渔业的事业运营;沿海各省市区、有条件的重点渔业市(地级市)应整合资源,尽快成立相应独立机构,负责和协调区域增殖渔业。同时,加强增殖渔业科研队伍建设,增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和集聚力,加快增殖渔业的全面发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职能
增殖渔业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需强化政府在发展过程中的引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包括生态补偿机制在内的政策和制度,逐步完善增殖渔业的发展的管理协调机制。发展初期应由政府进行引导和示范,以科学研究为起点,建立全新的、独立的苗种培育和中间暂养体系,明确投入与产出的对比效益,提高种苗成活率和增殖放流效果。积极保护渔业资源及渔场生态环境,继续推行伏季休渔制度,适当延长禁渔期,规范渔具渔法,制订切实可行的增殖渔业监督管理办法,充分利用渔业补偿资金开展资源增殖放流,大力发展海钓、旅游等休闲观赏渔业,实现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同时,建立增殖渔业项目咨询论证、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可行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增殖渔业项目稽查工作,及时了解产业进展、资金使用和成效评估。
(六)建立科学评估体系
研究和实践表明,在增殖放流管理方面,运用经济手段比其他政策手段能够起到更好地作用。增殖渔业事业的公益性决定其必须建立科学的、理性的、有效的投入产出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和把握增殖渔业实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在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时,需要考虑针对不同效益,分别实施定量和定性分析,坚持科学定量的取向。强调定量分析是政策科学决策的标志,无论是政策决策,还是政策选择,都需要进行定量分析,使政策决策更加科学。同时,重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三个面的评价,尤其是后两者的评价,从法上和制度上都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增殖渔业通过独立的、区别于养殖业的运营和评价体系,对区域种群保护、良种选择培育、苗种质量提高、投入产出效益进行科学系统分析,有助于增殖渔业事业更好地健康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