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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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市场(Investment Funds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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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市场是指进行投资基金交易的的场所,是证券市场的一部分。
纵观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市场之所以能够成为业界金融市场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由于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所固有的特点和独特优势,另一方面也是各国加强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的结果。投资基金市场由小到大,由不规范走向规范化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曾经有过因监管不力而带来的沉重教训。
目前投资基金市场较为发达的英、美、日等国无不是得益于基金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而监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基金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程度。由于各国的国情及所处的具体条件和状况以及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目标要求不同,基金市场监管主体的选择和监管手段的运用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因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
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也是过去20年来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最迅速的大众金融投资工具,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与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业支柱。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大约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境外陆续设立了许多主要投资于境内企业或项目的直接投资基金,其投资领域一般都限制在某个特定行业(如电力、收费公路、高科技等)。这些基金在我国境内的投资被计入外商直接投资。199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关于投资基金的第一个全国性法规。
我国内地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大约从1992年前后起步。从1991—1997年间,全国先后设立投资基金79只,资产总规模约90亿元人民币。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4月,证监会开始依法组织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并于1999年3月起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1997年以前设立的老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据此制订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8年初,原国家计委开始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7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会议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今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优先在西部地区组织试点,支持西部地区以股权投资方式吸引内外资。”
同时,为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制建设,2004年3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参加,组成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小组,规范和扶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目前该办法已经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力争尽快出台。
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以科学发展为立足点、以法治为核心却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科学发展从抽象层面来讲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具体任务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治,因为“法治总是蕴含着对一定的社会基本价值的追求。这些价值理念事实上是各种制度、机制设计的基本依据”。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距离法治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虽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的改革与创新遭遇法律制约。首先,该法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规制对象,难以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对一些事关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例如,封闭式基金的变动、开放式基金的融资、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
投资基金市场立法的滞后必然加大执法和司法的难度及风险,因为无法可依,实践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这种做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明显违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于法治的精神。与此同时,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实施状况远不能令人满意,违法行为依然较为普遍,而且,许多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资基金市场中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毋庸讳言,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是难以起到支撑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建设进行重新审视,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复杂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不能超出现有的社会结构而独立发展。其次,它的内部诸多因素之间的关系需要很好的协调,使之处于均衡发展的状态,任何偏颇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阻碍法治化进程。因此,平衡与协调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主旨。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相结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实现模式,但在相当长时期内,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这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由于政府在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予以约束,这是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内在要求。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概括说来,有效的法律调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必然导致内在统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以满足对不同的社会关系发挥相对独立的调整作用的需要。
投资基金市场中的社会关系绝大多数带有经济属性,这就要求其法律调整必须首先具备经济性或专业性,具体表现为能够“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除此之外,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调整还应兼具综合性,这是由投资基金市场中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所决定的,这些关系不仅有微观层面的,还涉及宏观层面。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基金市场,正面临着方向的抉择,如果继续以“试验”的态度置身于资本市场中,付出的代价将不仅仅是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包括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目标的实现,这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将是潜在的威胁。那么,以法治化为核心、经济法为理念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不仅从理论层面上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应然设计,还可以通过理论推动实践的进步,为正处于改革中的投资基金市场指出一条适合的发展之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完善与成熟。
(一)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实现证券投资基金与资本市场和人才队伍均衡发展
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规模控制固然不可取,但放任证券投资基金超前发展同样不可取。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划研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基金人才队伍的成长状况,把握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节奏。
(二)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努力改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
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支持E市公司以持续分红方式回报投资者;建立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建立涵盖股票、国债、公司债以及其他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逐步改变我国市场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 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研究开发金融衍生产品,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为长期合规资金投资资本市场提供回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三)继续加大基金业对外开放的步伐
基金市场对外开放走在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前列。要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基金业与境外同行开展多样化合作,引进管理经验、技术和适合我国市场情况的制度安排。
(四)加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规,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随着去年以来银行储蓄由于受负利率等因素的影响出现的分流现象,各种不规范的民间集资正在加剧。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有关法规,“开正门、堵斜门”,为规范民间投资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促进储蓄向投资有效转化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五)研究批准商业银行设立投资基金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基金业务不仅有利于促进储蓄资金转化为对资本市场的长期投资,而且有利于改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由于商业银行与货币市场具有天然的联系,并通过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对实业企业具有较深的了解,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可考虑优先批准商业银行设立货币市场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