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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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科目设置[2]
1)本科目反映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2)在新科目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款下设置了海域使用金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专项储备物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及其他国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项。其中特种矿产品出售收入、专项储备物资销售收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为新设科目。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内容[3]
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3]
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适应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重要举措。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3]
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结合,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要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对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门除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按照“取之于资源、用之于资源”的原则,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维护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