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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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Revenue from 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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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
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
(二)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这表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
(三)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
(四)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1)在属性上的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本质是一个财政分配问题,体现国家与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经营性收费属于价格范畴,体现商品或劳务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换关系,是企业行为,具有自愿性和竞争性。
(2)在主体上的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主体主要市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而经营性收费的征收主体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性单位。
(3)在目的上的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体现受益补偿原则,在受益对象接受特定公共产品或服务时,适当负担一部分费用,其收入用于补偿或部分补偿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性收费是一种商品价格补偿,一盈利为目的,不仅要收回成本,而且要赚取利润,具有营利性的目的。
(4)在收入归属上的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经营性收费所形成的收入属于团体或个人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