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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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是指国有企业或经营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的劳动者,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它是企业纯收入扣除交纳的全部工商税收后的余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利润。这部分收益原则上讲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应参与分配和实施管理。因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理论依据[2]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具有双重职能及相应的双重身份,即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此相对应,国家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者身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国家凭借第一种身份,获取税收收入,用以满足国家履行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国家凭借第二种身份,向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单位收取以上缴利润、股息和红利为主要形式的国有资产收益,用以满足国家履行经济建设和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需要。
国家凭借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对企业所创造的利润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分配主要表现为高度集中性,即对企业利润的分配完全由国家包揽,企业只拥有很少部分的分配和再分配的权力,容易造成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参与市场竞争,理应拥有其得以独立经营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权力。国家以出资者身份获取投资收益和进行再投资,不再直接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和再分配。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类[3]
1.按收益形成的来源,划分为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经营性收益是指由于企业正确的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创新,促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产品成本降低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净成果。经营性收益是社会财富增长的源泉,提高经营性收益和资产使用效率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r。非经营性收益,是指并非由于企业自身努力,而是因为某些客观因素使企业获得的收益,比如国家的特许垄断经营、自然资源的级差地租等。区分经营性收益和非经营性收益,可以使我们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政策,防止分配中产生不公平现象,对不合理的收入进行限制,实施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
2.按收益初次分配的结果,划分为企业留存收益和企业上缴收益所谓企业留存收益,是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留存收益的主要部分应当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企业应上缴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从企业分得的投资回报。
3.按收益入库对象,划分为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中央收益,指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直接解缴给中央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其主体部分来源于归属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地方收益,指解缴给各级地方政府金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来源于归属地方政府管辖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收益。合理划分中央收益和地方收益,符合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积极性。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具备的条件[4]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必须是在一定时期内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新创造的价值,而不应包含任何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
第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必须是已经实现的,可在国家、所有者、企业、经营者等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价值。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与税前利润不同,因为前者不仅包含了企业的税前利润,而且还包括计入经营成本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工资和奖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与净产值也有区别,前者只包括已经实现,可用于分配的新创造价值,而后者还包括部分尚未实现的新创造价值,如库存半成品和成品中所含的新创造价值。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与通常所说的“附加价值”也有所不同,前者不包括为贷款和债券等所支付的利息,后者往往包含了为借入资本(贷款、债券等)所支付的利息。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核算方法[4]
1.收入扣除法所谓收入扣除法,是指从已实现的经营收入中减除工资性支出以外的经营成本,计算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成本-工资性支出)
式中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企业对外投资入股、购买债券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成本,是指为实现经营收入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产品制造成本、销售费用和其他经营费用开支;工资性支出,是指列入经营成本中的职工工资、工资附加和奖金、津贴等。
2.收益加总法所谓收益加总法,就是将各利益主体所分配的收益加总,计算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家收益+资产所有者收益+企业留用收益+生产经营者收益
式中国家收益的形式主要指税收,资产所有者收益的形式主要有资产占用费、上交利润、租金、股息、红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