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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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代管人其拥有对所管国有资产的独立支配权.而不同于旧体制下的厂长经理.因其对所管国有资产负全部责任.而不同于旧体制的行政机关.因其所管资产的经济收益归于全民.又根本不同于私有资产所有者。在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资产代管人应处于股东层次.是作为真正股东国家的代表人.但他作为股东的角色和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国有资产代管人以股东的身份.通过股东会.将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法人主体相联结。如此.才能与可容纳多种经济成分的公司制企业的体制协调一致。国有资产代管人只有用法律明确规定其地位.成为国有资产的法定代管人.才能真正发挥其纽带作用.正如公司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正是当法律明确规定其民事主体及民事主体代表人的地位后.才能真正发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作用一样。[1]
国有资产代管人的监督管理原则[2]
根据国有资产代管人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性以及建立完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本文认为对国有资产代管人的管理、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1.将国有资产代管人置于企业股东代表人层次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存在两种财产所有权.股东拥有的入股资产所有权和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虽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但前者较之后者却是原始所有权.后者则是依赖前者的派生所有权。对于同一资产客体.相比而言.前者应是一级财产所有权.后者应是二级财产所有权.由于法人还可以作为股东进行投资.对同一资产客体还可以存在着多级所有权和多级财产所有主体。因此.我们认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作为国有资产代管人是不合适的.因为董事长是代表企业对二级财产所有权负责.不可能对一级财产所有权负责。如果董事长为国有资产代管人.作为一级财产所有权的国有人股资产所有权,则会处于无人对之专门负责的状态.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本应受到的股东会的管理、监督.也就会因为国有资产股东这一层次无人专门负责而受到极大削弱。此外.董事长如果作为国有资产代管人.还会造成国家超越股东会直接管理董事长.从而扰乱董事长、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管理体制.导致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削弱企业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
如果将国有资产代管人设置在国有人股资产出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层次.则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虽然出资机构也可以作为法人股东.但出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出资机构而不是仅代表人股投资.他本人往往并不能直接参加股东会。出资机构法定代表人往往实际上是派自己的代表人参加股东会的工作。如果以前者为该人股资产的国有资产代管人.显然不如以后者为该人股资产的国有资产代管人、以前者为后者的管理人更能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这是因为.前一种做法将使实际参加股东会工作的股东代表人或者因受不到有效管理、监督而不尽职尽责.或者因没有独立职权而难以独立工作和独立承担责任。这不仅会削弱企业法人主体地位或削弱企业法人股份制基础.而且当出资机构为政府时还极易产生新形势下的政府干预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的行为。
因此.将国有资产代管人选择在由国有入股资产出资单位委派.并实际参加股东会工作的股东代表人这一层次.是较为适宜的。对不设股东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则以相当于股东代表人的出资机构委派的董事会作为国有资产代管人。
2.让国有资产代管人独立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抽象主体既然通过国有资产代管人表现为具体主体.它就应当是市场经济中的独立角色。因此.国有资产代管人也就应当象市场经济中的其他主体一样独立行使对其代管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否则.他就无法象后者一样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然而.与私有资产的所有者不同.国有资产代管人毕竟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因此他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的独立性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不能违背使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实现最大增值的原则。对国有资产代管人的管理监督正是为了使他们不偏离这一原则。但如何去实现这一原则则应由他们独自去做.不能以“ 管理” 的名义去包办或干涉。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私有资产的管理一般分为资产所有者的投资管理及企业法人财产管理.即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企业经营权则属于法人财产管理权的部分内容.。国有资产的管理层次相比之下要更加复杂.它分为国家对国有资产代管人的管理.国有资产代管人对其代管资产的投资管理及企业法人财产管理三个层次。各个层次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企业经营有时与企业法人财产管理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投资管理对企业法人财产管理的影响表现在股东会、监事会对企业法人财产管理.对经营者的管理、监督及广大股东以各自的投资行为影响企业等几个方面。此种影响是经济性质的.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管理者行为判断的唯一标准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意味着股东的投资效益一般地说,股东会对于正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管理者是不会加以干预的。同样的.国家对国有资产代管人的管理、监督属于出资者对投资者的出资管理.也应当是经济性质的.而不应是行政性质的工作干预.对国有资产代管人行为判断的标准也应当是他所代管国有资产的盈亏状况.当国有资产代管人正在使其所管资产按一定增值率不1析增位之l讨.就不应对他加以干预股东的资产所有仅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成功经验而实现所有权、投资管理仅、企业法人财产背理权三者的分离并正确确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则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 改革 为现代企业的 重要前提 而保持三者各自运作的独立性.并以经济关系将三者相互联系.是实现这一前提的关键。
3.使国有资产代管人职权与责任相对一致
国有资产代管人是从国家到企业管理、经营者之间的中间层次.理顺各个层次职权与责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国有资产代管人独立、高效率履行职权的必要条件。企业法人代表机构成员作为管理经营者只应拥有企业法人资产管理经营权.并不拥有个人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他们也只应承担作为企业法人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而不应承担资产所有者的经济责任。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投资主体.拥有对自己入股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权、收益权以及对企业法人财产管理者、经营者的管理、监督权.他同时也以投资于企业的人股资产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而作为国有资产代管人的投资者.则必须象私人投资者一样尽心尽力地使用对其代管资产的权利及对经营者的管理监督权.并且承担与私人资产投资者类似的经济责任。
国家对作为国有资产代管人投资者的管理、监督.一般也不是直接实施的.而是经过若干中间层次的国有资产代管人进行实施的。直接从事投资的国有资产代管人是国有资产直接代管人.可简称为国有资产代管人).各种中间层次国有资产代管人则是国有资产间接代管人。各级国有资产间接代管人都应对自己所代管的国有资产及所委派的下级国有资产代管人独立负责.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对国有资产代管人进行双重监督
国有资产代管人不仅是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 全体人民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基本纽带.而且还由于他被国家赋予特殊职权.可以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使他具有某种与国家公职人员类似的履行国家公务的身份。因而.国有资产代管人履行其职务既要符合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又应符合全民利益的目标。由此可知.对国有资产代管人的监督应包括对其代管资产的经济上的监督.以及对其公务行为、社会效果的监督两个方面.如果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就有可能出现为追求资产增值而损害全民利益的行为。为了使监督严格区别于行政干预和实现有效监督.两个方面的监督应由不同的监督机关分别实施而形成双重监督。
经济监督应由委派管理他的机构.即出资机构实施。如果出资机构兼负社会监督.就有可能改变管理、监督的纯粹经济性质.可能导致管理国有资产代管人机构对被管理者的非经济性质的干预.妨碍国有资产代管人的独立经济角色作用.甚至引起对企业法人自主经济活动的干涉。
社会监督由国家监督公职人员的机构承担。但此类机构不参与经济活动.也不承担经济责任.不应当参与对具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而只应承担按照国家法规对国有资产代管人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社会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群众.包括企业职工.的监督.这也是经济管理监督系统.包括企业法人内部监督系统.的监督所不能取代的。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使国有资产代管人受到有效监督.而且也会使一切监督者都受到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