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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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1]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又称为团体残疾收入保险,它是以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下属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丧失收入为保险责任的一种团体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一般按月提供给付金额,给付的标准为被保险人的正常收人的一定比例。团体残疾收入保险按照给付的期限可分为长期残疾保险和短期残疾保险。团体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的最高给付期一般超过1年,甚至达到被保险人的极限年龄。实务中,大多数的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合同均以不超过6个月(少数合同有六个月和一年的最高给付期间规定)为最高给付期间,这些合同被归属为团体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
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的分类[2]
1、短期丧失工作能力收人保险
给付期一般为13周至2年,在给付之前有3~7天的等待期。给付金额一般为工资的90%——lOO%。这种保险包括了给付产假工资。
2、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人保险
给付期限短则2年,长则到退休或死亡为止。每月给付金额低于短期保险,一般为工资的60%~75%,但要扣除社会保险的给付金额。有些长期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使用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和免缴公司养老金计划保险费条款。前者是根据生活费用上升幅度增加给付金额,但把每年增加金额限制在2%~3%范围内;后者是在雇员长期丧失工作能力后,由雇主替他缴付公司养老金计划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