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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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1]
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又稱為團體殘疾收入保險,它是以團體為投保人,以團體下屬員工為被保險人,由保險人承擔補償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或疾病而喪失收入為保險責任的一種團體保險。
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合同一般按月提供給付金額,給付的標準為被保險人的正常收人的一定比例。團體殘疾收入保險按照給付的期限可分為長期殘疾保險和短期殘疾保險。團體長期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的最高給付期一般超過1年,甚至達到被保險人的極限年齡。實務中,大多數的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合同均以不超過6個月(少數合同有六個月和一年的最高給付期間規定)為最高給付期間,這些合同被歸屬為團體短期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
團體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的分類[2]
1、短期喪失工作能力收人保險
給付期一般為13周至2年,在給付之前有3~7天的等待期。給付金額一般為工資的90%——lOO%。這種保險包括了給付產假工資。
2、長期喪失工作能力收人保險
給付期限短則2年,長則到退休或死亡為止。每月給付金額低於短期保險,一般為工資的60%~75%,但要扣除社會保險的給付金額。有些長期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險使用生活費用調整條款和免繳公司養老金計劃保險費條款。前者是根據生活費用上升幅度增加給付金額,但把每年增加金額限制在2%~3%範圍內;後者是在雇員長期喪失工作能力後,由雇主替他繳付公司養老金計劃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