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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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保险是一种为商品住宅购买者提供配套服务,使商品住宅购买者所购的住房在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
(1)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通过市场公开销售并作为住宅使用的.商品房屋的所有人或居住人。
(2)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属于保险财产;保险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正处于翻修或建造中的房屋,属于不保财产。
(3)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冰雹、洪水、外部运行物体的碰撞以及外界建筑物的倒塌等造成保险财产的损毁;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抢救、保护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4)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战争、军事或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地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保险财产自然损坏和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可续保。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实务上,有的保险人规定以房屋购置价格乘以房屋增值系数再加上最近一次装修费用作为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房屋增值系数由保险人提供。
(6)保险费。无最低保险费规定,同时有无赔款保险费率折扣优惠。
(7)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保险财产的实际情况并一次缴纳保险费,同时应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房屋的使用性质或建筑状况如果有所变更,被保险人应在知悉后1个月内通知保险人;保险房屋如果发生所有权转让或居住权变更,被保险人应在1个月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房屋连续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应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发批单;被保险人如同时或先后向除本保险人外的其他保险人为同一财产投保同一保险责任时,应事先或及时将其他保险人的名称和保险金额通知本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险人。
(8)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申请损失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房屋产权证、赔偿申请单、其他有关单证;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处理可比照企业房屋保险的处理。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批单批注。由保险人先行赔偿但由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追偿权移交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方追偿。[1]
- ↑ 华伟.房地产金融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