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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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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拆迁

  商业拆迁是指基于商业开发的目的而对原房屋所有人进行的拆迁。不同于理论界热议的房屋征收行为,商业拆迁的目的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出于私人目的的商业性行为。

商业拆迁中的现行权利规则

  现行法律体系中,界定拆迁双方的权利规则主要是依据国务院2001年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区分是国家征用还是商业拆迁的前提下,统一按照国家征收的理念,权利规则完全是行政效率优先的体现,也就是将拆迁人的利益等同于行政利益。具体的做法采取的是拆迁人从政府手中取得拆迁许可证就可以进行拆迁,而不论与被拆迁户是否达成拆迁协议。如果不能达成拆迁协议,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这样就将拆迁行为转化为了一种行政行为。一旦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不认可,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权利划分的模式完全忽视了被拆迁人的主观意愿,同国家的征收行为进行了混淆。

  现行权利界定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权利界定不清晰。如前所述,由于《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在规定征收行为时强调了征收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征收的权限和程序必须是依照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实施。这种规定与之前作为拆迁法律根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效力尚不足以指导国家征收行为,也就更不能成为商业拆迁的法律依据。冲突的结果是被拆迁人认为自己作为物权的所有人,有权利拒绝拆迁;而拆迁人和行政机关仍坚持其有权利拆迁,被拆迁人只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不能拒绝拆迁。正是这种法律法规的冲突和立法上针对商业拆迁行为的空白,导致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有点无所适从。

  其次,机械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建立权利人有权禁止任何商业拆迁行为的权利规则同样是不合理的。将是否拆迁的权利完全归属于被拆迁人,即只有拆迁人和所有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后才能实施商业拆迁,使得拆迁人不得不与每一个被拆迁人面对面的讨论拆迁补偿方案,显然该规则导致交易成本过大,无法完全通过市场的方式取得有效率的结果。造成无法都达成协议的原因可能并非是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而是由于交易过程的继起性导致的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旦拆迁人完成了大部分拆迁,也就意味着其拆迁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这样随后的被拆迁人就可以提出更高的补偿要求。实践中往往钉子户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也印证了这种可能性。

  一方面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的公平,另外又要使得有利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商业拆迁能够合理实施,就需要对拆迁过程的权利进行重新界定。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所谓的交易或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那么显然,如果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就无法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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