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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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个别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信托契约,并以资金为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单独管理其信托财产。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决定权区分,可以签订不指定、指定或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契约,如子女教育信托、残障子女信托、子女创业信托和个人退休信托等。
单独管理资金信托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个人风险偏好及需求而量身定做。
(2)客户以资金交付受托人。
(3)能达到财产规划与安全保障、资产转移、利益分配及专业机构的投资管理。
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单独管理资金信托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
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与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区别 [1]
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与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存在不同之处,如下表格列出了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与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具体的区别。
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 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 |
法律关系 | 信托 | 委任 |
目的 | 兼具资产管理分配 | 投资获利 |
管理运用 | 指定/不指定/特定 | 全权决定 |
投资标的 | 存款、国内外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动产及 其他经委托人指定或经主管机关核准标的 | 国内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核准之承销 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及其他经核准之标的 |
- ↑ 王浩编著.信托理论与实务.辽宁大学出版社,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