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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氏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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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氏救助合同格式(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目录

什么是劳氏救助合同

  劳氏救助合同是指为保证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签订较公平合理的救助合同,航运界制定了救助合同格式。

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最早是由英国的一个名叫威廉姆·瓦埃敦(Sir William Walton)的律师兼仲裁员提出来的。他发现由于缺乏可供参考和适用的标准救助合同格式妨碍了救助事业的顺利发展,因为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常常要为诸如救助报酬、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延误了许多救助良机,带来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便率先制订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救助合同格式。1968年1月15日,由英国劳埃德委员会正式印刷出版,全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此合同格式一直沿用至今,成为广大船东、货主、救助人与保险人所接受和使用的合同格式。目前绝大多数海上救助都是根据劳氏格式进行的。该合同格式最主要的特征是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是国际海运业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标准合同,并为海上救助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对要求统一性与确定性的海上救助业来讲,该合同格式已充分显示出了其独特的作用.它之所以被广泛接受,是因为其具有下述特点:

  (一)双方可事先了解合同内容,不必为达成协议而争执不休。救助双方要么是全部接受合同条款,要么是对某些条款加以保留,从而大大节省了宝贵时间,也大大降低了因争执而引起的费用

  (二)救助报酬由仲裁员决定。该格式合同将容易引起争议的救助报酬问题留给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解决,从而可保证救助报酬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三)该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任何一方不得阻止海上救助作业的顺利进行,从而可保证救助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救助人可合理无偿使用被救助方的物品,但应使遇险船的财产避免不应有的损失,更不得抛弃或牺牲上述财产。

  (五)对担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救助担保金由劳埃德委员会收取,如被救方未能在14天内支付担保金,救助方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同时规定在42天内双方可就救助报酬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解决。若在42天未提交仲裁,则担保金充当救助报酬。裁决一旦作出,就应履行,但如对仲裁不服,仍可存在14天内提出上诉。

  此外,为适应海上救助业发展的需要,劳氏救助合同曾被修改七次,1980年的 次修改是对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改变的传统的救助原则,对世界海上救助事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1980年修改的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条款包括:

  1.救助油轮的例外规定

  这是为了鼓励救助人救助遇难油轮,防止海洋污染,在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基础h,对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最有意义的修改。油轮遇难后往往给海洋环境造成灾难性后果,许多沿海国家为了使其沿海免遭污染,对油污事件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不允许遇难油轮驶入港口,甚至强制救助人将遇难油轮拖至远离其领海或深海处销毁。而依“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方只有将获救财产送达安全地点或港口才是救助成功的标志,否则被助方无权取得救助报酬。因此,救助方对救助遇难油轮多持消极态度,这样也给防止海洋污染带来了困难。

  如1978年3月16日发生的阿莫柯·卡地兹(AmocG Cadiz)号油轮灾难性的油污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这一事件便促使人们采取法律对策,防止或减少海上油污的灾难性后果发生。有关组织经过努力完成了救助油轮例外条款的起草工作,并规定在1980年修改的合同格式中。该例外条款规定,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基础上,被称为救助方的“安全网条款”,该条款规定,在救助满载或部分装载油类货物的油轮场合,只要救助方无过失,油轮船东保赔协会均应单独向救助方支付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与不超过该费用15%的附加费。如救助作业取得成功,防止了油类事故,救胁报酬应当比单纯的财产救助更为优厚。但如救助失败或部分失败可归责于救助方、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救助方则无权请求合理费用和附加费。

  2.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

  如救助有效果,则救助方有权收取报酬;如无效果,则无权收取报酬。双方均可对已约定的报酬数额提出异议,若发生纠纷,由伦敦劳合社仲裁解决。

  3.签约双方为遇险财产方的船长与救助船船长,或双方的其他法定代表

  4.被救财产的送达地点

  如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救助方只须将获救财产拖至某一安全地点,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救助义务。

  5.救助方可合理地无偿使用遇险船的设备,但不应使该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尽最大努力防止船舶漏油。

  6.救助报酬的担保

  7.仲裁程序

  救助合同双方均有权就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提交劳埃德委员会仲裁,仲裁适用英国法.裁决以英磅货币单位,仲裁程序以劳埃德仲裁程序规则为准。

  8.救助方的责任限制

  在海上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如因自己的过失,给被救助方造成财产损失,有依英国法主张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总之,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修改使这个较古老的合同格式又赶上了现代海上救助事业发展的脚步。尽管新的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并非完美无缺,但由于它是伦敦海运市场上各利害关系人妥协的结果,因此,在未来的几十年里,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将是国际海上救助中广泛使用,且具有权威性的标准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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