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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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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Operating License of Publication)

目录

什么是资产风险管理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指可以销售批发出版物的证明。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法律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受理、审查、审验的前置条件,许可条件:

  1.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2. 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1. 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2. 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3. 企业章程
  4. 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5.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 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7.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8.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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