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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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债既有一定的公债成分,又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债,但决不应当简单地视其为私债。
例如由政府担保的债,这种债因其直接债务人并不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因而不能被列为公债。但是,一旦有直接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负担便转移到作为债务担保人的政府财政身上,于是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债。
又如国有企业的债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它所举借的债务不属于公债。但是一旦国有企业无力还债,它的债务负担最终可能转化为政府债务。因此,准公债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对于提供担保的政府而言,它类似于企业会计上的或有负债,既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公债,也不是严格意义的私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