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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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定级是指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级别。
农用地定级的技术与方法主要有因素法、样地法和修正法3种。其中因素法主要是根据定级因素质量分、区位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及其权重进行综合评定,是比较成熟的首选方法,也可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应用其中间成果(即自然质量),继而对其所处的区位条件、经济条件、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经济系数)进行调控,再综合其他定级系数计算区位系数与耕作便利系数,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样地法则借鉴于德国的土地评价体系,其程序包括定级单元的划分、设置标准样地、定级因素与定级指数计算等。它便于定级成果的更新和地价监测中的应用;修正法则是在分等工作的基础上,再选取在定级范围内具有明显差异、对农用地级别有显著影响的修正因素,计算修正因素分值、修正系数并进行级别评定。主要是可以减少工作量与重复性工作,使分等与定级成果问相互衔接。
定级程序中的因素法主要包括确定定级因素体系及其权重系数,定级因素指标量化,定级单元划分,计算定级指数,以及农用地质量级别划分等步骤。修正法步骤大体与因素法相似,即修正因素的确定,划分定级单元,计算修正系数与定级指数,以及农用地级别的划分。样地法与因素法、修正法的主要不同点是标准样地的设置。
农用地质量“定级”与“分等”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农用地质量“级别”只要求在地方行政区(省或区县级)内具有可比性,因而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进行农用地质量级别评定,设定它们的光温生产潜力大致是相似的,故可以直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经济因素评定。其次在构成农用地质量的要素中更侧重于社会经济因素对农用地质量的影响,在定级过程中引入了土地区位系数和耕作便利系数,以反映区位和耕作便利条件对农用地质量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