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互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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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互助保险是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保险组织,自愿参保、自主经营、民主管理,为其成员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模式。[1]
农业互助保险的优势[1]
农业互助保险的运营成本远低于普通保险公司。以农业保险中数量庞大、必不可少的基层机构为例,农业互助保险的基层机构主要为农民自己组织的保险合作社,一般委托社员代表担任相关工作,不需要全日制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可以节省大笔开支。在理赔工作的进行过程中,由于互助保险的参与者都是农民,对农业生产规律和灾害损失特点比较熟悉,因此可以便捷地承担小额保险理赔工作,一方面解决了农业保险理赔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节约了专业理赔人员的工作费用,大大降低了保险的运营成本。除此之外,农业互助保险的特点为互助合作,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产品价格中不含利润部分,自然也能够直接降低费率。
(二)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几率
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专业知识及信息方面极其不对等的农业保险中,由于投保后的懈怠和投机心理,投保人往往会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必要投入、不积极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使得农业保险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同样,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问题也可能比其他保险都要更严重——在所有农业项目中,农民会选择其中高风险的项目进行投保,而这种细微的风险差异作为保险人而言很难观察和了解到,因此最终会形成“赔付率上升——费率提高——保险萎缩”的恶性循环。
在农业互助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几率可以被降到最低。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互助保险的每一个投保人都兼有保险组织成员身份,投保人与保险组织具有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参加者都是本地农民,具有共同地缘和业缘的参加者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和了解,容易产生共同的利益趋向(亨利·汉斯曼,2001),进而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
(三)容易获得农民的认可和信任并可扩大保险覆盖面
按照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投保人数越多,保险越能进入良性循环。而我国农业保险长期以来发展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民参保热情不高。很多农民在面对完全不熟悉的保险公司和复杂的保险条款时,有警惕和畏惧心理,这种心理再加上“靠天吃饭”的侥幸和“国家救济”的习惯,直接导致很多农民抗拒农业保险。而农业互助保险是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投保人可以亲身参与保险的组织和运营,甚至于理赔事项也都是由自己或身边熟悉的人共同处理,农民的对保险的信任感和可控感会大大加强,自然容易接受。
(四)有利于实现农业防灾减灾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兼有保险组织成员身份,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灾减灾,在增加保险组织赔偿压力的同时,也降低了农民从保险组织中获得分红的可能。因此,身兼两种身份的参保农民会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一方面,参保农民会在自身农业生产过程中加强农业管理,降低风险几率;另一方面,他们也会积极推动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利用其生产经验及其掌握的资源优势,进行成规模的防灾、减灾工作。从国际上来看,提供防灾、防损工具,进行防雹增雨,防治病虫害,进行植物保护,组织家畜家禽检疫防疫,推广优良品种以及农业新技术都是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常见的活动。这种方式相较一般农业保险单纯的“投保——灾害——理赔”模式,无疑更具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