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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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立民办学[1]
公立民办学校在我国主要指这样一类学校,它们属公立性质,但通过招标、申请、推荐等方式交由社会团体或个人承办并按民办学校性质进行管理。
公立民办学一般限于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社会团体或个人签约成为公立学校的法人代表前学校已有资产,此后举办者继续投入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承办方或承办人必须按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或按协议中止时价格使此类资产保值{此后学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属承办方或承办人所有。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主要有以下解决方式:一是由承办方或承办人筹措;二是在学校改制初期,由当地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无息或低息贷款;三是由当地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予以适当比例的资助。⑧学校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有招生自主权,并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对其学生实行收费入学;④学校在遵守国家关于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在行政及教学事务中享有比公立学校更多、更大的自主权。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少数城市开始此类学校的试点,主要原因为:一是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日益增多、人们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追求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等多种原因,越来越多的家庭要求为其子女选择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而国家规定公立学校必须贯彻执行政府所制定的考试、招生政策,不得招收“择校生”。因而,将少量公立性质的学校改制实行“公立民办”,以满足部分公民正当的择校需求。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公立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而其举办者由于财力困难等因素,难以在一定时期内同时改善所属公立学校办学条件困难的状况。因此,将少量公立性质的学校改制实行“公立民办”,这不仅有利于筹集民间资金改善此类学校的办学条件,而且有利于改善其他办学条件较为困难的公立学校,因而在一定意义上维护“教育平等”原则。三是实行“公立民办”制度的学校,不得不更加注重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更加注重通过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来提高教育质量。这有利于为探索公立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思路提供有益的经验。
- ↑ 袁运开主编.简明中小学教育词典.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