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旅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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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制旅游企业[1]
公司制旅游企业是一个法人组织体。它以法人的名义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权举债,签订合同,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公司的产权分属于股东。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赢利。与合伙制旅游企业不同,公司入股人(股东)并不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只在他投入的股本的范围内对债务负责。同时,公司股东不能退股,而只能转让他的股权。
公司制旅游企业的特征[1]
(1)产权关系
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相分离。法人财产独立。企业拥有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2)企业经营方式及盈亏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者依法破产。公司法人对其债务以法人资产为限负有限责任。
(3)出资者权利及责任
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的多少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4)企业治理结构(即领导和管理体制)
企业组成所有者(股东)、决策者(董事会)、管理者(经理)三位一体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可增设监事会)。
(5)薪酬制度
企业自主分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收入来源是工资和奖金。股东可根据企业经营成效按出资额的多少分得红利。
(6)人事制度
实行聘用制或招聘制。职工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实行职工持股的情况下。职工具有股东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
(7)资产性质
现代公司资产的价值形态可以转让租流动。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流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单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在其他场合有条件地转让;公司债券也可以自由转让。资产证券化。股票、企业债券可自由流动。这是现代公司的一大特点。
以上特征表明。与合伙制相比较,公司制旅游企业最突出的优点是股东们只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风险要比合伙人小得多。这就使股份公司成为筹集大量资本的良好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的另一个优点是具有独立生命。除非由于破产歇业。它的生命是永远延续的。在业务决策上。只需多数同意而不需要一致通过。与此同时。公司股东不能像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那样。直接作出经营决策和代表其他股东与人签约;而是由股东大会按一股一票的原则投票选聘董事组成董事会托管公司法人财产。董事会则聘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公司经理人员在作为股东的代理人行使职权和承担财务责任时受到有关法律的严格限制。这样就保证了公司决策的连续性和及时性。减少了差错。
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的缺点是:
(1)公司设立程序复杂。公司法人地位的确定。需要政府的认可。歇业也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因此。公司的组建不像其他两种企业形式那样方便灵活。
(2)股东购买股票。只为取得股利和从股票升值中谋利。对公司缺乏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下那种所有者同企业之间的血肉相连的关系。同时。由于经营者往往不是拥有股权的股东。他们同企业的利益关系。也不像业主制及合伙制那样紧密。由此便产生了委托人(出资者)和代理人(经理人员)之间的复杂的授权与控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