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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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识是对公共关系客体的认识,主要是对公共关系对象的认识。
公众意识的内涵[1]
公众意识是公共关系主体对其工作对象的认识。公众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但公众这一概念反映的不是公众和社会的关系,而是公众和组织团体的关系。因而,公众意识不是社会意识的从属概念,它是和社会意识并列的概念。社会意识不能够涵盖公众意识,公众意识也不能够代替社会意识。社会和公众两者与组织团体的关系是不一样的。
公众是同组织团体发生某种关系的人群,例如和组织团体发生交换关系的消费公众、和组织团体发生传播关系的媒介公众等。特定的公众只存在于特定的关系中。因此,公众有意识到的公众和没有意识到的公众之分,有潜在的公众和现实的公众之分,有被视为“上帝”的公众和被视为“乞丐”的公众之分,如此种种,都反映组织团体的公众意识。
公众意识是对公众地位、作用的认识。公共关系就是公众关系,缺乏对公众地位作用的认识,也就是缺乏对公共关系的认识。心里有公众,眼里才会有公众,才会有良好的公共关系状态。上海锦江饭店在接待美国总统的时候,根据档案库提供的材料,对美国总统和夫人的爱好和习惯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的热情服务使美国总统和夫人分外惊喜。这种公众意识是一流的,因为他们不是临时抱佛脚,是体现在乎时的工作中的。世界一流饭店都奉行“客人总是对的”的原则,这种“顾客至上”不是贴在墙上而是真正落实在服务中,这同样也体现强烈的公众意识。有了这种把公众视为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的认识,没有意识到的公众就会转变为能够意识到的公众.潜在的公众就会转变为现实的公众,组织的公共关系行为才会有明晰的工作对象,才会有自觉的公共关系行为。
公众意识的强弱区分[1]
第一,有没有广结善缘的强烈愿望;
第二,有没有对主要公众群类的清晰划分;
第三,有没有同现实公众保持和发展良好关系的连续行动;
第四,有没有与公众求同存异的心理准备。
公众意识的具体表现[2]
1.自觉从公众的角度去把握公共关系工作的基本要领。
2.树立牢固的以公众利益为本的思想。在公共关系工作中,要真心地征求公众意见,真心地向公众说明有关情况,真诚地为公众服务,努力站在公众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为公众着想,先公众之忧而忧,后公众之乐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