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金融危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系统性金融危机(Systematic Financial Crises)
目录 |
金融危机的类型有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债务危机和系统性金融危机等四种基本类型。
系统性金融危机可以称为“全面金融危机”,是指主要的金融领域都出现严重混乱,如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的同时或相继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是那些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危机,比如1930年代引发西方经济大萧条的美国金融危机,1990年代导致日本经济萎靡不振的日本金融危机,1997年下半年袭击东南亚的亚洲金融危机等。这些危机都是从一种金融市场波及到另外一种金融市场,如从股市到债市、外汇、房地产甚至整个经济体系。中国不仅尚无可能、而且尚无资格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
系统性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诸多,但可概括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系统性金融危机往往发生在金融经济、金融系统、金融资产比较繁荣的市场化国家和地区。危机来自繁荣,没有繁荣,哪来危机?同样的原因,在经济发展落后的非洲国家,根本不存在金融危机的问题。根据我的金融树生态体系理论,金融经济(树冠),是建立在农业经济(树根)和工业经济(树干)的基础上。目前的中国虽然已经相当成功地实现了从农业经济(树根)向基础工业经济(树干)的转型,但距树冠经济即金融经济还相差甚远。金融资产在中国总资产中的比重甚小,中国也未建立系统的金融体系,各金融市场及产品的关联性不强。而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正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前提。
二、系统性金融危机往往发生在金融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上述已经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相比,中国金融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还很低,中国金融市场的大门不仅尚未对国际资本敞开,而且对国内民间资本也是紧闭的。中国金融市场的整个布局及发展基本掌控在政府手中。
三、系统性金融危机往往发生在大量金融资产被严重高估且流动性非常强的情况下。比如经历了日元大幅升值后,1980年代末的日本,从日元到房地产再到股市等,几乎所有资产都被严重高估,因此危机和全面资产价值缩水在所难免。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多数资产,其中包括中国的人民币是被低估的。可以说,一个国家从不发达变为发达,就是其货币和其他资产相对其他国家的货币和其他资产升值的过程,目前的中国正处在这一过程中。此外,由于中国的金融业尚未进入混业经营,所以大量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瞬息转换、变现、流动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再者,由于人民币尚未变成自由货币,资本账目尚未开放,所以大量人民币及人民币资产瞬息对外转换、变现的机会和可能性都很小。
四、系统性金融危机往往发生在赤字和外债较为严重的国家,如拉美的阿根廷等国。好比一棵失去水分、养分和平衡的树,同企业一样,当一个国家的现金流断了或变为负数,尤其是面临巨额财政、贸易双赤字时,危机难以避免。因为一旦股票、外汇、房地产或其他金融资产市场出现问题或狂跌,此时的政府已捉襟见肘,无力拆东墙补西墙,阻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庆幸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总体而言,财政收支、贸易收支的现金流不仅是正的,而且结余快速增长。这意味着中国有足够的财力应对局部金融市场出现的问题。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和股民一直在用实体经济产生的巨大盈余为银行、股市、券商、期市等金融市场和机构的巨额亏空买单。
解决金融危机,首先要实行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缓解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但应对的重点是金融部门与企业部门的结构性改革。由于一国金融部门的公共产品成分较大,当其出现系统性危机时,很难寻找到来自于私人部门的支持以渡过危机。因此,解决金融危机需要公共部门的大量参与。一般来说,参与解决金融危机的公共部门包括许多政府部门、司法机构与社会机构,如中央银行、财政部、法院、同业协会等,但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银行。对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危机的深度与广度、金融部门危机前的结构、各自的环境状况与偏好的不同,解决金融危机有不同的方法和步骤,但基本的组成部分与战略的内容及顺序类似。
一、危机阶段:制止动荡和稳定金融体系
金融危机的发生一般是由于宏观经济和金融方面的缺陷,影响到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尤其在开放经济中,还可能影响一国对外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人们对金融部门和经济前景失去信心,出现挤兑、抢购外汇、资本外逃等危机症状。但在危机初期,出于稳定信心的目的,政府和金融部门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否认这一点,如泰国在1997年7月2日宣布泰铢贬值前进行了长达三个多月的“泰铢保卫战”。
金融部门和企业部门的缺陷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各类外部威胁的暴露程度,包括资产价值的下降,市场波动传染,投机性冲击,汇率贬值和资本流动反转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公司的问题加剧了资本外逃和信贷资源的误配置。这些都削弱了存款人、债仅人和投资者的信心。许多金融机构受到了国内存款人和债权人以及国外债权人资金抽离的影响。中央银行不得不提供各种形式的紧急流动性支持和最后贷款人便利。
由于流动性支持使大量货币进人金融体系,需要对这种大规模的货币冲击实行中和政策,以维持对货币的控制。中和政策使中央银行能够从增加存款的银行回收资金再投入到存款和信贷额度减少的银行。为了减少对流动性支持的需要和防止金融部门的资金流失,政府在危机明显化后宣布对存款人和大多数债权人实行全面担保。全面担保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增强对金融部门的信心,维护金融部门资产的价值,争取时间来组织和实施重组方案,保证支付体系的完整等。
对于开放经济国家,为了稳定国外资金来源,必须采取特别的措施,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暂时性的资本流动控制,但这将冒失去国际资本市场信任的风险,长期来看未必是最优选择;另一方法是寻求国际合作与援助,如求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美国和日本等国际组织或国家,但这要接受他们提出的各项经济改革与结构调整的要求,在政治上有很大压力。选择前者的有马来西亚,后者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二、稳定阶段:重组金融体系
通过提供流动性支持和全面担保,金融危机的直接表现形式,如挤兑、抢购外汇等现象逐渐消失。但对于金融体系中所隐含的风险因素必须加以矫正。当局将设计全面的重组战略,包括必要的法律、金融和体制框架。重组战略包括使无法继续经营的机构退出,强化能够继续经营的机构的管理,处置价值受损的资产,完善审慎性法规和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市场运行透明度的提高等。重组战略应当能够实现下列目标:(1)尽快恢复金融体系的功能,使其能够有效地聚集和分配资金,必须有一个银行系统来保证支付系统的完整性,集中金融储蓄和保证信贷资金流向适当的部门;(2)在整个过程中要提供恰当的激励机制来保证金融体系运行的有效性,防止市场参与人产生道德风险,包括银行、借款人、存款人、债权人和政府机构等;(3)通过有效管理和确保损失的共同分摊,尽可能地降低金融重组的公共成本。
首要的措施是确认单个金融机构的损失,并运用统一的标准来划分能够继续经营和无法继续经营的机构,取消资不抵债机构股东的资格,鼓励新的私人资本(包括国外资本)进入。在这其中,因为直接涉及到金融机构是否能够继续经营和可以吸引新的私人资本。为了指导评估的进行,各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贷款分类、呆帐准备金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标准。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方法,外部审计者的方法,投资者的方法和监管者的方法等,来向政府当局提供最充分的信息。
对处于甄别过程中的金融机构,政府将工作重点从流动性支持转为对偿债能力的支持。这是为了维护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也是由于危机阶段政府作出的相关承诺。对于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政府当局会以政府注资的形式将其国有化。其中可以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政府都会尽快将其重新私有化,这一方面韩国和泰国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对受损资产的管理(包括不良贷款)是金融重组中最复杂的部分。受损资产可以由金融机构自己处理,也可以由针对特定机构的或集中式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或在破产程序下处理。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为了保护资产价值和尽可能多地回收资产。同时要建立恰当的机制以使体制中的借款人纪律不受到破坏,即不能使借款人产生无须偿还借款的预期。
金融体系的重组最终落实到可以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身上。通过充实资本,处置不良资产,可以使这些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好转,并可以重建市场信心,但更重要的是严格审慎性法规和金融监管。经历过金融危机的国家,监管当局的自主性普遍得到加强。印度尼西亚于1999年5月通过一部新的中央银行法,确定了印度尼西亚银行的独立性。韩国、泰国等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同时,监管部门也努力提高他们的监管能力,还寻求外部帮助,如展开更广泛的国际合作,让外部审计发挥更大作用等。
对于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审慎性法规,各国也制定了新的标准。有关贷款分类、呆帐准备金提取和收入确认的规定向国际惯例靠拢。
监管方面,大多数国家要求提高透明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和数据披露的质量。主要措施有:要求金融机构更频繁地向公众和监管当局提交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要符合经过大幅修订的条例要求,增加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介入等。
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金融体系所隐含的风险得到化解。但由于危机下的管理和处置措施无法长期适用于金融体系,而且一些重组措施也可能会扭曲金融体系的配置和效率。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规范金融体系,使之更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恢复阶段:规范金融体系
重组后的金融体系中国有金融机构的比重较危机前有很大上升,出于维护金融体系竞争性和效应目的,应当将一部分国有金融机构重新私有化。通过私有化还可以收回金融体系重组的部分成本。东南亚危机过后,各国都部分完成了这一工作,但从中获得收益并不大,对减少公共成本帮 助不大。印度尼西亚到1999年末公共部门重组的资金支持相当于GDP的51%,而预计通过私有化仅可回收17万亿卢比,约占GDP的l.5%,其他国家的比例稍高,但也未能超过公共成本的%。
重组后的金融体系中需要进行的是不良资产的处置。各国普遍采取了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的专门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更多地与私人部门有关,通过重组公司债务来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健全市场体制,纠正使信贷质量恶化的机制。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即处于困境中的公司也需要解脱债务负担,但必须以公司经营效率提高为条件。
对可以继续经营的公司,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债权转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寻找合适的合作者以帮助公司摆脱困境,并将股权以回购或转让的方式变现,完成资产的处置。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选择的就是破产清算,以保证可回收价值不被侵蚀。为了保证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各国还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如引入新的破产法,修改民法中的有关条文以利于资产证券化等资产处置业务的开展在完成金融体系的资本充实和重组后,政府就将取消先前做出的全面担保。但是时机的选择很重要,出于减少道德风险的目的,政府倾向于尽早解除全面担保。由于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较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做出的各项承诺,在金融危机爆发的诱因尚未完全清除的情况下,过早地取消政府担保可能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各国的实践看,这一步骤都是在金融机构经过重组后,经济指标显示经济状况根本好转,国内外投资者信心得到恢复后才采取的。
四、金融部门重组的成本与分摊
对于不同的国家,金融部门重组的成本有一定的差异。从各个国家在金融部门重组中所采取的措施来看,重组的成本来自于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支持,政府当局提供的担保支出,用于购买不良贷款的支出(需减去资产回收的收入),充实金融机构资本的支出以及利息费用,这一部分属于公共成本,最终要由全体国民承担;另一部分成本实际上是金融机构股东的权益注销的损失,但一般不认为是属于金融重组的成本,因为这一部分成本真正意义上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就已经产生了,并且其中一定比例已经转移给公共部门承担。
为了减少金融部门重组的公共成本,各国当局采取了较为强硬的措施,如立即关闭存在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所有者的担保承诺等。努力提高国有金融机构私有化的收益也是一个补充,如果存在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对资产处置有很大帮助
总的来说,系统性金融危机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但在制止金融体系的动荡,重组金融部门,规范金融体系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共通的关键步骤和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步骤和方法具体运用的形式对金融重组的效果和成本存在很大影响。
尽管中国尚无可能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但在过去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个别金融市场,个别金融产品和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却屡有发生。中国金融业不仅走了很多弯路,步履维艰,出现了很多漏洞,而且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若把这些代价累积起来,恐怕不比一场系统性金融危机所造成的损失小。更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们尚未建立起一套符合金融市场体系客观规律、能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相对有效的现代金融体系。
尽管中国尚无资格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但随着混业经营及国际金融的到来,客观风险将不断加剧,中国正在为未来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奠定基础”,因为无法建立一个符合金融市场体系客观规律、能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相对有效的现代金融体系,本身就是潜在的系统性金融危机。如果把中国的金融业比作一棵金融树,那么这棵树的根基很不牢固,不好的根基将会影响到整个体系,越往上风险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