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存款审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信托存款审计(Audit of Trust Loan)
目录 |
信托存款审计是指对银行信托部门吸收存款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在审查过程中,主要应注意审查信托存款利率使用的合规性,存款是否分清定期与约期,有无提前支取信托存款.多计或少计存款利息等问题。
信托存款审计的概述 [1]
过去,对信托机构吸收信托存款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人民银行有关法规。金融机构可以吸收下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财政部汀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以上单位存入信托存款,其资金来源必须是单位可以自主使用的暂时闲置的资金。凡在上述五项存款范围以外吸收的存款都属于超范围吸收信托存款。一度信托存款吸收范围较狭窄。从1994年6月起,根据最新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为增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发展能力,信托机构可以吸收企事业单位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存款。这就使得信托资金来源的渠道得到拓宽。对信托存款业务的审汁也就相应地以此为标准进行,信托机构吸收信托存款,其程序一般是:单位提出存款申请→信托机构存款部门进行审查→信托机构开给定期存单→会计记帐并同时登记信托存款登记簿。吸收信托存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单位交现时)
或借:银行存款(他行转帐时)
贷:信托存款——××单位
信托存款审计的具体内容 [2]
(一)审查信托协议
主要审查协议是否有信托人与受托人逐户签订的契约或协议,履行这一手续既是信托行为,也是法律行为。这也是信托存款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二)审查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
主要审查有无吸收属储蓄性质的个人存款;有无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以财政部门委托的形式吸收进来;有无不论金额大小,吸收100万元起点金额以下的存款。
(三)审查存款期限
主要审查存款期限是否均在1年以上,有无活期存款账户,有无擅自开立单位结算户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前支取。不得已提前支取时,是否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四)审查存款利率
主要审查存款利率是否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有无为与其他金融机构争抢业务,擅自上浮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情况。
(五)审查隐蔽性的存款
主要审查在暂收款、其他业务、代理业务、各种往来科目的有贷方余额的分户账中是否核算有存款性质的资金。这一检查要结合查阅会计凭证等资料进行。
(六)审查是否按时、足额向人民银行划交存款准备金
信托机构不能吸收财政性存款,但其吸收的一般性存款要按旬、按13%的比例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具体规定是:信托存款全额纳入交存范围之内,委托存、贷款之差也应予以交存。主要审查信托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