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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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商品化(Information Commerci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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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商品化是把信息产品当作商品出售、购买和转让,通过信息商品的交换实现信息本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信息商品化的条件[1]
1.信息产品的数量和品种的不断增加是信息商品化的基础
在商品经济的早期阶段,受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信息没有能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形态进入流通,它还是依附在其他物质产品之上,当然也谈不上信息商品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使信息在生产领域的不断扩大中获得了发展,特别是第四次新技术革命的浪潮,改变了商品中物质成分的比重,而且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产品。这类信息产品不再是物质商品中的附属部分,而是以其信息价值独立存在于生产流通领域之中。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信息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亦不断增加,尽管它们可借助一定的物质为载体,但其主要价值是由信息的价值来决定的,与载体的形式无关。这类信息产品便是信息商品化的基础。
2.信息产品是具有价值的劳动成果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观点,劳动创造价值,商品交换实际上是人类劳动的交换。物质产品之所以能够进入市场以商品形式交流,是因为它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劳动既可体现为劳动本身,又可凝结于物质产品上,也可凝结于信息产品上。信息产品的原材料是信息,加工整理后的产品还是信息,是条理化的信息。从信息的搜集到信息服务的每个环节,信息工作者都付出了劳动,因而,有序化的信息、分析研究成果i咨询建议等都是信息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它们同物质产品一样,也能够进入市场以商品的形式交流。
3.信息商品化源于人类社会强烈的信息需求
伴随科学、技术、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一是信息需求的内容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信息需求的速度加快;三是所需求的信息质量更高,所获得的信息不仅仅是参考的,而且要能够直接投入使用。如企业的信息需求,一方面要考虑生产,另一方面要考虑销售,因而企业需求的信息不再限于科技相关的内容,还关心市场行情,同行业生产状况、用户需求趋势、新产品、新工艺、技术论证等有关信息。总之;人们的信息意识随着信息作用的增大在不断提高,信息已经进入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商品进行交流。
4.信息市场是信息产品交换的场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一切活动都围绕着市场需求进行,效益在市场上实现。信息活动自然也不能离开这个原则。坚持市场取向,这不仅使信息作为商品在市场中可以交换,而且信息的充分利用反过来又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过去,由于我国长期对商品经济认识不足,僵化的计划体制使信息难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信息生产和信息服务部门只能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开展工作,严重束缚了信息生产者和使用者两方面的积极性,使信息技术与生产相脱离,从而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信息生产与信息服务已逐步摆脱行政和生产部门的依附地位,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信息产品也逐步进入市场,信息部门通过交换获得效益,用户通过交换获得信息,再通过投入使用获得效益。我国信息市场的形成为信息产品的交换提供了必要的场所,使信息产品能够自由地交换。
信息商品化的历史条件[2]
商品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缘起于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的需要;它的存在,决定于人类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信息产品成为商品,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在商品经济的初期阶段,受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信息不可能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商品进入流通,它还依附于物质产品之上,当然也就谈不上信息商品化。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在人类社会的各项活动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样,一方面物化于产品中的信息成分越来越多,使得物质商品的价值构成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商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显示出其信息的价值;另一方面,许多信息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也逐渐显露出商品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性,并在经济体系中渐进地发挥了商品的作用。
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社会信息化的汹涌浪潮,不仅极大地改变了商品中物质成分与信息成分的比重,而且还创造出了许多全新的信息商品。这类信息商品不再是物质商品中的附属部分,而是以其信息价值独立存在于生产流通领域之中。尽管它们都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但其主要价值是由信息的价值来决定的,与载体的形式无关。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就是独立于物质商品之外的信息商品正式得到社会承认的标志。
一般认为,信息商品作为独立的形态出现,并具有一定的规模,起始于17世纪20年代初的英国,其标志是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即专利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现代专利制度。“垄断法”明文规定,有关创造发明一类的信息,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流。由此推动了以交换为目的的信息产品生产,出现了信息市场的萌芽。18世纪末的工业革命进一步促进了世界各国工业产权制度的发展,加速了信息商品化的进程。19世纪初,在英国工业化初期出现的咨询业表明人类利用信息资源的活动开始深化,信息市场逐渐兴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通信技术的问世大大扩展了信息交流的规模与范围。20世纪中叶掀起的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革命则为信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商品作用提供了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政策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人类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规模不断扩大,信息产品越来越丰富,社会信息意识和信息需要也在不断增强,致使信息商品化的趋势愈演愈烈,信息市场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信息商品化的客观必然性[3]
首先,信息商品化是我国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实现社会分工的需要。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阶段,要使社会分工深化,必然要使信息商品化,利用信息商品化来促进其他商品化的深入发展,以消除社会主义生产和交换的盲目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何商品都要通过市场交换的媒介才能实现其本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信息商品也同样如此。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市场交换而使信息与经济、科学、技术分家,这正是我国贫困多年的悲剧,只有承认信息商品化,才能使信息生产和消费具有市场供求的联系,使信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而要使信息成果有效地成为生产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通过以市场交换,实现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其次,信息商品化是改革经济体制特别是改革生产管理体制的必然结果。
过去由于不承认信息、技术、劳务等是商品,不能按商品经济规律来实现商品交换,严重地挫伤了信息创造者与使用者两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指令性行政命令造成信息工作中的重复、浪费以及信息与经济、技术、科学的严重脱节,纵向的管理体制、单一的传播渠道,使信息难以迅速推广运用,结果使信息成果的物化过程相当缓慢,其利用率相当低下,造成信息产业的发展缓慢,阻碍了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承认和贯彻信息商品化的原则,加速信息的流通。
信息商品化的功能及意义[4]
推进信息商品化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一环。微观地讲,它有五项功能:
(1)强化信息的价值观念,促使信息开发及其成果的合理升值以调动信息生产者及部门的积极性、创造性;
(2)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加快信息流通,扩大信息的社会效用;
(3)提高信息质量,使用户和经济建设受益;
(4)提高信息生产者、使用者的业务水甲;
(5)促进信息研究事业。
从宏观上看,信息商品化对经济的发展亦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
(1)有利于教科文事业发展。实现信息商品化,可使从事教科文事业的部门通过信息商品的销售取得自身发展的资金,也可使从事该事业的人得到应有的报酬,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2)有利于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信息商品化不仅能促进信息生产,还能促进信息流通,使信息的使用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实现,使企业和个人都获得大量的技术和市场信息,从而提高他们自身生产能力或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生产或流通。
(3)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没有信息的充分商品化,就不会有完整的信息市场,因而也就不会有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信息商品化在客观上要放宽政策,减少行政干预,按经济规律办事,因此不仅它本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在其实现过程中,还可产生推动其他方面改革的动力,例如,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总之,信息化离不开信息商品化,信息商品化才能促使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