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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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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 Clause; SCOPIC)

目录

什么是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是指1999年8月1日首次生效的由国际海难救助联合会(简称海难救助联盟,International Salvage Union,I.S.U.)会员、保障和赔款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成员和某些财产保险商间签订的一个协议,确定根据固定的拖船、设备和人力使用的比率(而不是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规定通过仲裁计算向救助人员支付特别补偿机制

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的产生

  1989年公约所建立起来的特别补偿制度带有明显的仓促性,这种仓促性使1989年公约成为一份相互妥协的法律文件,很多问题或者欠缺周密考虑,或者解决得不彻底。这和特别补偿制度的实践不足也有一定的关系。公约第14条虽然克服了“安全网”(Safety Net)条款的部分问题,但却没有汲取其优点,比如“安全网”条款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可以适用于任何水域。公约仍然停留在沿海水域。

  互保协会担心“安全网条款”的设立,可能会使自己以及船东在救助人故意拖延工作时间,或者财产保险人推迟认定船舶推定全损时,处于无法控制局面的境地。

  救助人则担心特别补偿条款仅在有损害环境威胁,并需证明时才适用,从而对自己很不利,而且,盖条款不适用于沿海、内河以及相邻水域之外的地方,其适用范围存在地理上的限制。

  由于上述原因,救助人、互保协会、船舶所有人等各救助当事人,试图寻求一个能促使救助人尽快完成救助作业,不考虑对环境是否构成损害危险,并保证救助人能因此获得补偿的简化机制,同时可减少法律争议。

  后来,经过各方谈判,最终产生了“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特别补偿”不同于第14条的特别补偿,这里不要求船货一定要对环境损害构成威胁。虽然SCOPIC不能改变法律,但是救助当事方可以选择适用含有SCOPIC条款的救助合同,来规避1989年公约第14条的规定。SCOPIC条款已于1999年8月正式使用,经过二年的试用后,并入LOF格式,互保协会将向其成员船东推荐使用该条款。

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的主要内容

  1、救助方可在其选择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适用SCOPIC条款,无需考虑当时情况,尤其无需考虑船货是否有“损害环境的威胁”,SCOPIC酬金自书面通知到达船舶所有人处时起算;

  2、船舶所有人应在收到SCOPIC条款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救助方提供银行或互保3.“最初担保”提供后,经合理计算,认为担保数额不足或超出SCOPIC酬金,当事方可重新协议,增加或者减少担保数额,如就担保人、担保形式、增加或者减少担保数额不能达成协议,就此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仲裁解决;

  4、如果船舶所有人未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担保,救助方可在通知船舶所有人之后,撤销使用SCOPIC条款,此时,1989年公约第14条的特别补偿条款恢复其效力;

  5、SCOPIC筹集难给出的费率表计算所得费用的总和:人工和其他船艇,可携式救助设备、实际支付的费用及应付奖金

  6、即使救助的当事方就SCOPIC条款已达成协议,也不影响救助报酬按1989年公约第13条计算,且SCOPIC酬金仅在高出救助报酬时,支付其高出部分;

  7、SCOPIC酬金高出第13条救助报酬的部分不应列为共同海损费用,应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

  8、任何因SCOPIC条款或因适用此规定的救助作业而产生的争议,应依主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解决。

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的主要作用[1]

  (1)当该条款已并入救助合同时,救助方可以通过向被救助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激活该条款,并在救助完成后获得根据SCOPIC费率表和相关规定计算的报酬

  (2)被救助方有义务在收到救助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数额为300万美元担保。此后,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担保数额,但被救助方必须先提供300万美元的担保。

  (3)在请求SCOPIC条款项下的报酬时,救助方无需举证对环境的威胁是否存在,也无需举证救助是否成功减轻或者消除了环境污染损害。

  (4)被救助方、遇险船舶保险人、遇险货物保险人均有权派出特别代表到现场监督救助的进展。相对于以前版本,最新版本的SCOPIC条款新增加了一条,规定若因救助方的过失、疏忽、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而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救助方将失去获得SCOPIC报酬的权利。这是借鉴《1989年救助公约》第18条制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187条规定类似。

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有很多起海难救助案例使用了船东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它的问世受到航运界的普遍欢迎。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它存在的漏洞显露无疑。

  1、救助人得到特别补偿的诉前担保十分困难,因为特别补偿是经常发生在获救财产价值不高或是全损的情况下。所以,救助人面对船东束手无策,后者根本不怕扣船等保全行为的实施。如果船东不积极要求保赔协会出面解决该问题,那么保赔协会通常也不会以非常认真的态度处理此种问题。这样的情况已经导致了几宗特别补偿案件根本没有得到任何诉前担保。这使得劳合社仲裁员做出的有关特别补偿的裁决要么无法执行,要么被保赔协会通过船东压价,最终以支付部分裁决金额而告终。

  2、尽管SALCON 1989第1条规定,在有环境损害威胁存在的情况下,船东应向救助人支付特别补偿,但是没有判例对这一规定做进一步的解释,该规定中的措辞的内涵与外延很难掌握。这样,在进行海难救助仲裁时,仲裁员对公约条文的理解各不相同。

  3、SALCON 1989第14条(2)款规定的“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另行增加”,前提条件是救助人要举证他曾成功地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这对救助人来说既十分困难又花费较大,极不具有操作性。

  4、即使救助人能够成功举证自己应该获得特别补偿,但核算特别补偿的具体金额又是一件耗时费钱的工作,绝不是“一项财务工作”(如前所述)。它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不仅有关救助的所有帐目要核查,而且与救助设备/拖轮相关的费用也要核算。另外,还要考虑所有设备的使用率以便使救助人与分救助人在救助费用分摊问题上不产生纠纷。

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的相关规定

  SCOPIC条款规定向救助人员支付的补偿不考虑救助相关财产的努力是否获得成功,因此它是普通法、1910年救助公约(Salvage Convention 1910)和1989年救助公约(Salvage Convention 1989)关于海上救助(salvage)“无效果无报酬”(nocure-nopay)基本原则的例外。SCOPIC稍作修改就可作为补充条款并入2000年9月1日生效的LOF2000(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劳氏救助格式合同)。一旦并入,救助人员得在其所选择的任何时间通过向被救助船舶的船东提交书面通知而适用该条款。要求支付SCOPIC救助报酬时,不考虑救助是否成功,不考虑是否对环境造成威胁,也不考虑救助作业的地理位置。

  SCOPIC条款第3条则规定了该条款下提供担保的要求:

  (1)被救助方在收到救助人援引SCOPIC条款的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有义务提供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初步担保。

  (2)担保形式只能是银行保函或保赔协会保函。

  (3)提供担保后,被救助方如果通过合理估计,认为SCOPIC费用补偿及其利息的总和小于初步担保的数额,则有权要求救助方减少担保的数额;在双方就某一个合理数额达成合意后,救助方应当把担保减少到这一数额。相反,救助方如果经合理估计,认为SCOPIC费用补偿及其利息的总和大于初步担保的数额,则有权要求增加担保数额

保赔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The Nagasaki Spirit案件

  “The Nagasaki Spirit”,其基本案情是:1992年9月19日装载4万余吨原油的Nagasaki Spirit船与另一艘集装箱船Ocean Blessing在马来西亚北部马六甲海峡发生碰撞,并造成两船起火。原先Semco救助公司同意救助Nagasaki Spirit船及船上货油,双方签署LOF-1990。同日,Semco救助公司亦与Ocean Blessing船达成协议,并随即派船开始救助作业。马来西亚政府恐怕Nagasaki Spirit船造成污染,下令Semco公司将Nagasaki Spirit船拖离马来西亚水域。印尼政府同意Nagasaki Spirit船将其船上剩余货油转卸他船Nagasaki Spirit船被拖往新加坡修理,并在新加坡交船给船东。

  此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公平费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以及计算特别补偿的起讫期间。The Nagasaki Spirit案件经过仲裁、上诉仲裁、英国高等法院海事庭的一审、英国上诉法院的上诉审理、英国上议院的终审,可谓费尽周折,英国在海难救助法中确立了特别补偿制度中的所谓Nagasaki Spirit原则,该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公平费率”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仅视实际发主的救助费用来定,而且该费率应考虑救助设备等管理费和闲置期间因素在内;第二、特别补偿可请求的救助期间应指整个作业期间,不论对环境损害的威胁在完成救助作业之前是否存在。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由法院审理的特别补偿案件,Nagasaki Spirit案仅是这方面争议和讨论开始,诸多案件依赖于该案的终审判决。The Nagasaki Spirit法院虽然认定“公平费率”不包括利润因素的不利于救助人的判决,但整个海运保险市场对于鼓励救助人从事环境救助的趋势并未因此而有所减低。1996年8月间国际保赔协会集团同国际救助人联盟(ISU)签订了“国际救助人联盟与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有关SALCON1989第14条的实务规章”,提出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密切合作并快速提供担保、从而使救助人能全心全意地进行环境救助。Clark法官在判决中认为核算特别补偿“只是一项财务工作”。

参考文献

  1. 赵淑洲.《完善中国国内统一的标准救助合同格式的探讨》[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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