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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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申报制度是照顾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行为,必须向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企业合并的申请报告程序。由此进入反垄断审查程序,由反垄断机构进行实体审查、评估,进而判定合并行为是否需要加以禁止。申报制度可以使企业及其合并行为处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控之下。[1]
企业合并申报制度的内容[1]
企业合并申报制度包括两层内容,首先是企业合并申报时间,即欲合并企业应该在什么时间就其合并行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二是企业合并的申报规模,即达到何种规模的企业合并才须向反垄断机构进行申报.何种规模以上的企业合并案件反垄断机构要进行必要的审查,进而决定允许合并或是加以禁止。
企业合并申报制度的种类[1]
1.强制性申报制度
企业合并申报制度根据申报时间的不同,分为事先申报和事后申报两种。美国、德国和欧盟等采用事先申报制度。事先申报制度即达到法律规定规模的企业合并,在合并进行前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在获得批准后,合并才可以进行。此制度可以避免企业合并过程中法律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与经济运行的稳定。
与事先申报制度相反,有些国家如俄罗斯、希腊、韩国、南非等国,采取事后申报制度,即企业在合并行为发生后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反垄断机构对之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事后申报制度的好处是企业可以避免过长的审查及批准时间,抓住时机及时地进行合并,特别是在企业濒临破产或存在其它危急情况时,合并可以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及时挽救一些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如采取事先申报制度,可能已使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失去复活的机会。事后申报还可以简化合并程序,减少反垄断机构的监管成本;但事后申报存在的缺陷是,对于合并后的企业而言,如果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必须进行分解,无疑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实施完成的合并,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牢固的组织体系,其合并被禁止,意味着要拆分企业,这将涉及到企业的组织、人事、会计、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要远远大于企业合并未获批准可能产生的损失。事先申报与事后申报都属于强制性申报制度。
2.自由申报制度
还有一种非强制性申报制度:自由申报制度。如,法国对于企业合并无事先强制申报制度,也无事后报告义务。法国公平交易法第40条规定,任何结合(合并)计划,或任何结合于完成三个月内,涉案企业之一可以向经济部长申报。可见法国采取宽松的报告制度,是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企业的合并申报完全为任意。
目前采取自由申报制度的国家较少,多数国家在事先和事后制度中进行选择。因事后申报制度存在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可能因为拆分而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多数国家采取了事先申报制度。
企业合并申报制度的标准[1]
企业合并申报一般以资产额、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为标准。目前许多国家以市场销售额及资产总额作为测度企业对外经济实力和企业经营规模的参数,以此确定申报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市场销售额按照企业的年销售额进行规定,立包括相关企业在上一财务年度通过出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款额。在扣除回扣、增值税以及其它直接与销售额有关联的税款后的净值。各国的申报标准根据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及反垄断政策等诸多因素而确定。有很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