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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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是指仲裁机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对当事人来讲,期间既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提供了时间保障,又对当事人进行仲裁行为,行使权利予以了限定;对于仲裁机构来讲,若不遵守期间,构成了违反仲裁程序,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仲裁的法定期间是指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的仲裁期间。即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限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某项仲裁行为的时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该项仲裁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的法定期间主要是指仲裁法第20条、第24条、第35条、第56条、第57条、第59条规定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0831]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另外,当事人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时期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