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非互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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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2001年发布的一份报告(Issues Paper on Exchange Demutualization),传统的交易所大都是由会员拥有的非营利机构(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s owned by their members),属于互助性或者合作性机构(mutual or cooperative models);传统的交易所转变为由股东持有股份的营利性公司(for-profit shareholder-owned company)的过程称为交易所的非互助化(demutualization)。
在另一份200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编辑公布的报告(Demutualization of Stock Exchange-Problems, Solutions and Case Studies)中,该书主编Shamshad Akhtar认为,非互助化,在最严格的意义上指交易所在法律地位上由实行一人一票的互助性组织(a mutual association with one vote per member)转变为实行一股一票的股份公司(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with one vote per share) 。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交易所的非互助化包含三方面内容的转变:所有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以及经营目标。在所有权结构上,传统的交易所由会员所有,而非互助化后的交易所由股东所有,股东无需为会员;在组织结构上,传统交易所属互助性组织,发扬民主,实行一人一票,而非互助化后的交易所则实行公司制,引入公司的治理结构,实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在经营目标上,传统的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而非互助化后的交易所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其重要目标。
这三方面的变化中,前两个变化更具实质意义。因为,传统的交易所虽没有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也在积极追求盈利,否则,交易所本身的运营以及设备和技术的更新将成为问题。有学者断言,“交易所从来就是追求利润的实体”。
交易所从互助性到非互助性结构的转变包含着两个主要的特征,一是所有权结构的变化,一是法律或组织形式的变化。在这两个特征中,所有权结构的变化是交易所非互助化的实质。“非互助化从词义上看就是一个组织从互助性的所有权结构改变为股份的所有权结构的过程”。 换言之,非互助化的核心问题是“谁拥有交易所的所有权(who owns the exchange)。”因此,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交易所的非互助化主要指交易所自身发生的转变,并没有直接涉及交易所和政府监管者之间关系的变化,尽管交易所非互助化不可避免会对交易所和政府监管者的关系产生影响,但交易所非互助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交易所监管的放松或者加强。
传统的互助性(mutually owned)交易所的最显著特征在于交易所的所有者(owners)、决策的制定者(decision-makers)以及交易服务设施的使用者(users of its trading services)都归属于同一类主体,即会员公司(member firms), 会员的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并随着会员资格的终止而消灭。交易所的所有者(owners)同时是交易所的客户(customers)。而在非互助性的交易所中,交易所为实行股份制的公司,公司的所有者、决策者及交易服务设施的使用者属不同的主体。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选举和更换董事,公司的决策权被授予公司的董事会,日常经营则由公司的经理层完成。 同时,交易所的所有权(ownership rights)和交易权(trading privileges)得到有效的分离,股票经纪人不再是交易所的所有者而是客户。 所有权和会员资格的分离是非互助化概念的核心。
交易所非互助化产生的外部环境在于随着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逐步实现电子化、国际化以及无中介化,从而对传统的交易所形成巨大的冲击,使得交易所不得不对自身的组织和结构进行调整。另类交易系统(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s, ATSs)的出现以及在证券市场上不断增加的市场份额使传统的交易所面临巨大压力。另类交易系统是私人运营的计算机系统,通过集中和匹配买卖指令(centralizing and matching buy and sell orders)并提供交易信息,发挥交易所的许多功能。ATSs允许市场的参与者(participants)直接发生交易,通过ATSs完成交易,不但交易费用更低,价格公开,交易者可以隐名交易(trader anonymity),而且延长了交易时间。ATSs的市场份额发展迅速;例如,2002年,NASDAQ交易的股票中45%由ECN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TSs的一种 )完成,而在1999年这一比例仅为25.5%。 尽管ECN的交易量难以统计,根据美国证券业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ssiciation,SIA)得到的数据,2000年ECN的交易量为1650亿股, 2002年为3080亿,2003年根据前3个季度的统计,预计达到4840亿。这一速度是惊人的。ATSs市场份额的快速扩张,来源于其高效率和低廉的交易成本。Domowitz and Steil (2002)估计通过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和NASDAQ的传统会员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的费用将比通过无中介的营利性交易系统(一般被称为ECNs)的费用高出28-33%。 传统上,互助性的交易所总是希望固定佣金以减少价格的竞争;相反,营利性的非会员制交易系统的运行者却希望减少由中介机构收取的进入交易系统的成本。
交易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引发交易所改制(restructuring)、合并(mergers)和联合(alliances)的浪潮,以此扩大交易所的营业规模,扩大交易系统的接入,拓宽市场的覆盖面(market reach),实现全球的交易设施24小时的营业。 此外,市场的整合(integration),还促进了无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的进程,新兴的交易市场没有证券交易所正式的交易大厅和中介机构,因为,他们本身并不能对证券的交易提供附加值。传统的交易所面临巨大挑战。世界银行2002年的一份研究指出:“国际化和交易的流动性(migration of order flow)这一不可抵挡的趋势使得世界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某些交易所,超过一半的股票交易和上市已经流向海外市场.……跨国流动性使得各国很难维持完全封闭的本国证券交易所……日益加强的跨国流动的趋势将使那些小的证券交易所更难以维持生计。”有预测显示,到2010年世界范围内,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将少于五个,同时,在这些交易所中将有二到三个是完全的电子化市场,尽管现在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面临残酷的竞争环境,传统的交易所必须通过业务的多样化,向更加商业化经营的方向迈进,提高经营的效率、系统的可接入性(accessibility),使系统的使用更加便利。因此,传统的交易所纷纷进行改革,进行非互助化的改制,以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1999年,在出席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WFE,FIBV)年会的52个交易所中,15个交易所已经非互助化,14个交易所的会员已经同意进行非互助化,15个交易所正在积极的考虑进行非互助化改制。 根据2001年的统计,在FIBV成员的证券市场资本总额中(stock market capitalization),非互助的交易所占52%;而在亚洲,非互助的交易所包括东京证券交易所在该地区的市场资本总额中占76%。 目前,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1998)、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Limited,SGX,1999)、香港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 and Clearing Limited, HKEx,2000)、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TSE,2000)、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2000)、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TSE,2001)都已经完成了非互助化的改造。
交易所非互助化的外部因素在于由于技术的进步,证券交易的电子化、无中介化、国际化带来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交易所实行非互助化还有其内在动因,即传统的互助式交易所的缺陷以及非互助化改造可能带来的优势。非互助化有助于改善交易所的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完善监督机制;减少会员对交易所的过分控制,使交易所的管理层以交易所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不是追求某一会员或者利益团体的利益。交易所非互助化后,由于股票流动性的加强,将为交易所的联合和并购提供便利;并且有利于实现股东的利益。成为交易所的股东之后,原来的会员享有股东的权利,可以通过转让股份或者分配盈余实现股东的价值。此外,交易所成为股份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有助于交易所广泛筹措资金,用于技术的更新或者投资于其他商业领域。
遵循以上思路,考察交易所非互助化后的实践;交易所非互助化以后,大致可以采取以下三种自律监管模式:
第一种模式,交易所非互助化以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现状,在作为营利性交易所的同时,履行全部的自律职责。这种模式,交易所的自律功能由自身实施,即同一的法律实体既实行营利性的经营又履行自律的职责。美国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2000年非互助化就采取这种模式;此外,美国太平洋交易所、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也采用该模式。
第二种模式,交易所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专门承担监管职责。这种模式是在非互助化的自律组织(SRO)中,通过内部的结构调整,将交易所的市场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以此来解决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问题。NASD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将商业经营的交易所和自律功能分开。2000年4月,NASD的成员通过决议决定对NASDAQ股票市场进行非互助化。NASD现在由一个控股的母公司和两个从事业务的子公司组成;子公司包括Nasdaq和NASD监管公司(NASD Regulation, Inc.),分别从事交易所的市场经营和自律监管职责。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也采取这种模式。ASX建立ASX监管审查有限公司(ASX Supervisory Review Pty Limited, ASX-SR),该公司作为ASX的独资子公司,负责监管ASX和整个集团。ASX-SR履行以下职责:1)对ASX集团的诚信、效率和透明度负责并对其市场进行监督;2)评估交易所作为市场经营者和结算提供者的责任;3)诚实、负责任的履行其监督职能;4)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利益冲突;5)作为内部的审计人。
第三种模式,交易所将其监管职责的一部或者全部交由外部的第三人来履行,通常选择那些不经营交易所的独立组织或者经营交易所的组织的附属独立机构。由独立的第三方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履行监管职责的组织制定和执行规则时,更为中立和公正。采用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由独立的第三方从事自律监管的职能,由于第三方的专门职责就是提供有效率和有效的监管服务,因此从成本效率上考虑更为合理。另外,如果交易所本身也履行自律职能,由于交易所作为SRO可以对交易所的参与者执行交易所的规则,而很多情况下,交易所参与者的直接竞争对手就是交易所;交易所的市场参与者必须向它们的直接竞争对手交易所公开它们的记录(book)或者内部的经营状况;这往往会使这些参与者感到不满。作为市场参与者的直接竞争对手,交易所为了达到竞争的目的,还可能会滥用市场自律监管的权力。“由独立的机构进行监管将减少市场的参与者受到它们的竞争对手检查(audited by their competitors)的担忧。” 由独立的第三方履行自律职责的模式,在美国比较流行。例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 NFA)作为自律的组织,为许多公开竞价的交易所履行自律的功能。截至2001年6月,NFA已经和三个电子化的交易所签订合同,由NFA代表交易所从事监管服务;并且正在和其他几个交易所进行商谈。
这三种交易所自律的模式目前实践的时间不长,很难对其优劣做出判断。第一种模式,交易所既作为市场的经营者又作为自律监管者,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冲突;但是,如果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者的监管有合理的分工和界限,交易所本身如果能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交易所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和交易所的声誉,仍可以履行自律功能。第二种模式,交易所的市场功能和自律功能被分开,自律职责的实施主体比较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交易所潜在的利益冲突;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自律职责的实施主体和交易所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性。第三种模式,监管职能的实施者最为独立,且是专业的监管组织,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但是,监管者相对远离交易市场;同时,监管组织监管市场的动力和能力也是值得关注的。市场的经营者接近市场和市场的参与者使其能够对监管的问题做出及时而有效的反应,如果将交易所的部分职能剥离由第三方行使,监管者远离市场将损害监管的效果和适时性。 这三种模式的优劣和效果有待时间来检验。但不管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大部分交易所的监管活动要受到政府机构的监督。因此,尽管美国和欧洲建立了自律的体系,自律几乎都要受到政府某种形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