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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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待遇又称互惠权利。从形式上看,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双边协定,但在国际间普遍缔结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件下,尤其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中,互惠待遇实际上具有最惠国待遇和多边协定的特点,即成员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待遇,其他成员方同样享受。从内容上看,成员方之间给予的优惠待遇,需要规定具体内容。最惠国待遇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任何第三方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因此,互惠待遇成为最惠国待遇具体适用的条件。
1947年关贸总协定把互惠待遇原则首先运用于关税减让在世贸组织的各种贸易协议中,互惠原则在更广的范围内得到交叉运用,进行贸易利益平衡。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纺织品、热带产品等方面作出让步,而发达国家成员方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让步,在综合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互惠待遇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这是因为:互惠待遇可以拓展一国产品的国外市场;可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可以维持两国贸易的平衡;可以表示两国互相尊重的平等精神和可以长期保持经济与贸易关系。
强盗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