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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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义务教育经费[1]
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义务教育活动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义务教育的基建费用,教学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的购置与维修费用和教辅人员的培训、工资、福利费用等。
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1]
1.财政拨款。
这是义务教育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这里的两个“增长”,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双方共同努力实现的。在“七五”期间,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事业费将达到儿66亿元,比“六五。期间增长72%。已经大大高于同期的计划财政增长比例。但要实现后一个增长,还要花大力气。为了使经济困难地区顺利地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
2.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
教育事业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特别是为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面向城镇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村承包户征收的税收附加款项。这是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一项重要途径。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在城镇,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征收,在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拓用于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不得挪做他用”。
3.社会力量及个人捐资。
中华民族有兴学的传统,武训行乞办“义学。,陈嘉庚先生捐巨资办学都已载入了不朽的史册。所以鼓励社会及个人捐资助学是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又一渠道,也是义务教育法鼓励社会办学原则的体现。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上有大量的资金,只要引导得法,社会及个人捐资助学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特别要调动海外的华侨、华人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如果办得好,可以局部缓和义务教育经费紧张的状况。所以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除此之外,还要合理使用已有的义务教育经费,坚决制止挪用、侵占、克扣义务教育的经费。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义务教育经费的特点[2]
1.收益的公益性
国家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可见实施义务教育所发生的耗费,其受益的是未来的全体公民,获取的是社会效益。
2.投资的迟效性
义务教育的投资不可能立见成效,其成果一般要通过受教育者的实际生产活动才能转化为直接的、物化的生产力,所以,投资的效益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
3.回报的长效性
义务教育在人的素质形成过程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表现在:对个体而言,将终身受用;对总体而言,则显示在持续地推动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发展之中。
4.需求的均衡性
由于义务教育基础位置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小学校与高等学校负有教学、科研双重任务的不同,义务教育学校所承担的任务主要是教学。义务教育学校承担任务的单纯性,决定了其对经费的需求不会出现大起大落。
5.耗费的必须性
义务教育在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阶段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义务教育经费消耗的必须。如果资金不能保证,造成的现象一般是少开课程,减少内容,降低要求,后果是培养质量的下降,其结果一是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了无可弥补的损失——对学习个体而言,因其成长发育的时间不可逆转而影响终身。
6.投入的超前性
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当前的学习是为了准备参与未来的生活,因此,教育内容的选择不仅应服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还应着眼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让未来的公民再“重新学写字,重新学说话,重新学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