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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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某个单位或机构独立出资交由投资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来单独管理,获取受益的方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常做大型融资项目,例如城建、基建、市政工程、大型企业专项融资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又一项重大创新。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1]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专项计划特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表述十分宽泛,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覆盖了几乎所有的融资方式,可以做到从实体经济需要出发,集合社会资本,投资实体资产,服务实体经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则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实物商品、房地产等一旦得到证监会的许可,即可纳入投资范围。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势[1]
信托是最近三年最火爆的融资工具,也是高端投资者最欢迎的金融产品。不过,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专项计划更为灵活,是受限制最少的合法融资工具之一。
(一)对投资者的限制少
专项计划和信托对单笔投资3 00万以上的客户均不限制。但对于300万以下的客户,在投资人数方面,专项计划可以接受200人,而信托只能接受50人,为专项计划的1/4。
(二)对投资项目暂无限制
证监会目前对专项计划的投资标的没有限制,而银监会对信托行业的投资有多种限制和要求。银监会的限制可能是业务合作方,例如2 01 0年银监会规定“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o% ”,大幅压缩了信托与银行合作的空间;也可能是某个投资类别,例如为了规范房地产信托,银监会在201 O年初至201 2年9月下发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等文件,对信托涉及房地产的业务范围、项目资质、产品结构、项目报备等提出了全方面的要求。
(三)对资本金要求低
证监会目前对专项计划没有明确的资本金要求,只是规定必须成立专门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相比之下,银监会在201 0年即下发了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O0%和净资产的40%。银监会在2 01 1年又下发了 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信托业净资本的要求意味着随着信托资产规模的上升,信托公司需要持续补充资本金,如资本金不足则不能开展新的业务,有可能导致信托产品“断档”。这不利于以信托计划融资的企业长期稳定获得资金,也不利于投资者的长期连续的投资信托计划。相比之下, 目前专项业务子公司不会因为资本金不足而限制业务发展,有持续提供产品的能力。
以创新应对信托“刚性兑付”的竞争:
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虽非明文规定,但已成为行业惯例,这对提升投资者的信心有极大的帮助。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即使项目出现风险, 信托公司也要无条件兑付给投资者本金以及购买时标明的“预期收益”。“刚性兑付”的惯例使得不少投资者认为信托是“无风险”且“高收益”的,在投资前不问信托具体的资产和运作模式,只要求信托到期兑付。
但是,金融业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收益总与风险相连,不会出现“无风险”且“高收益”的资产。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 201 2年2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2季末信托业的信托资产总规模已经达到5.5万亿元,剔除约32% 的银信合作的规模和6% 的政信合作的规模,信托向社会募集的规模约3.4万亿元。这部分承诺的“预期收益率”普遍在8% 左右,意味着信托公司每年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约2 7 0 0亿元。而事实上,信托行业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仅1 8 07亿元,资本金并不能充足覆盖收益承诺及所投资项目本金损失的风险。
由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普遍低于信托公司,开展专项计划的子公司资本金也不高,预计专项计划不会普遍承诺“刚性兑付”。没有“刚性兑付”在短期是劣势,但在长期可能是优势。首先,没有“刚性兑付”的压力,专项子公司无需担忧重大项目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给公司带来的冲击。其次,为了和信托竞争,专项子公司会在创新上下功夫,拓展新的资产类别、探索新的投融资领域、研究新的风险控制手段、设计出不同风险收益分布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有利于专项计划在中长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总而言之,基金公司的业务将从以二级市场投资为主、以长期存续的基金为核心的传统格局,转向上市资产与非上市资产并重、长期存续型产品与到期兑付型产品并存的新业务格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更丰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