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丛林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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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丛林法则是指把知识产权叠加起来而形成的一种浓密的网络,企业为了对新技术进行商业化必须突破这个知识产权网络的重围。
专利丛林法则最早由美国加利福利亚伯克利大学的—位著名的专利法专家卡尔.夏皮罗(KarlShapiro)提出。其内涵是指知识产权权利有许多重叠的地方,开发新技术的入必须在专利丛中披荆斩棘,才能获得自己所需的全部专利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专利被累积起来,并且它们为不同人所有。所以,一些具有基础性作用并且极其重要的专利就会对此能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带来很多大的负面效应,专利丛林法则使技术发展僵化,甚至阻碍技术的革新。
专利丛林法则的成因[1]
1、专利丛林法则来源亍‘互利、问题”(complements problem)的经济理论
这种理论最早被卡洛特(Coumot)在1838年提出,他举出一个典型的具有那个时代的例子.黄铜生产需要铜和锌为原料,但是这两种原料的生产都被某两个企业垄断,所以黄铜在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生产的价格都异常的高,而且远远高于市场价值,这就会产生今天类似本文所讨论的专利得丛林法则问题。所以他们可以采取交换技术或者合并来解决这一问题。专利丛林法则问题也是大量的不同专利拥有者把持专利,制造专利“地雷”,或者垄断基础专利,坐地起价,使得技术的实施和再刨新异常困难。
2、专利丛林法则来源于技术的金字塔原理
专利法保护创新技术,给大部分技术都以专利保护,结果上游的专利技术被垄断以后,下游的专利技术很难发展,尤其是那些具有基础性的技术(seminal technology)被垄断以后,问题即更加严重。这就形成了今天讨论的专利丛林法则.著名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知识产权教授卡尔.夏皮罗(Karl Shapiro)在其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做了这样的描述,他说:“今天,许多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者之所以成功,就是其站在了如巨大金字塔一样的科技基础之上,而不是只站在一个^研发的技术之上。如果金字塔的基础足够的牢固和宽大,其技术成就可以比任何个人都大。但是,如果每个研究者在建高金字塔,在为金字塔添加新的部分之前都要获得以前的每个科技贡献者的同意(其将每个科技者申请的专利叫专利模块,即blocking patent)或者支付大量的专利许可。那么,整个科技金字塔的建设就会因此慢下来。所以卡尔.夏皮罗认为,今天的大量的专利模块(blocking patent)形成了了专利的丛林法则,这种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阻碍力可能大于其促进技术发展的力量。
3、专利丛林法则来源于美国大量涌现的问题专利(questionable patent)
美国专利商标局(USFIO)对高新技术“专利的三性”审查很不严格,授予了很多问题专利(questionable patent),更加重了专利丛林法则问题。美国对专利的“三性”审查包括对专利的新颖,[生(novelty)、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以及实用,]生(utility)审查。对于新颖性,其简单解释为“所申请的技术要求是某种新技术,排除用已经存在的技术申请专利,其目的这就防止技术模仿,防止把一些特别基础的研究领域(areas ofbasic research)申请为专利技术,从而阻碍技术创新。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是指对技术的发展创新是否重要到值得用专利去保护的程度,在专利法中被描述为非平凡性(nontrivialty)。它的目的是为公众保留一个自由创新的空间,不给微小的技术改进以专利保护,否则会因为对这些专利授予而侵害公众利益。实用性则注重专利的有用性(useful)肪止一些没有实用价值但是具有基础研究价值的技术被专利保护起来。
由于美国技术市场化的驱动,导致美国专利局在专利的“三性’’审查上控制不严格,使得那些只有微小创新的技术进入专利保护领域。虽然这种专利在以后技术的再创新中仅占有很次要的地位,但是,在技术再刨新中也必须征得其同意,就如现在收取过路费一样,无论多小一段路,只要你要通过,就的缴纳她那段的费用。在没有政府的干预下的条件下,在专利制度的严格保护下,他就可以漫天要价,甚至制造专利‘‘土也雷”,让你在投入巨资进行研发后,这种专利拥有人以侵权为由,并要求颁布禁令相威胁以收取高额的许可费。
4、专利丛林法则来源于专利的无限增生(proliferalion of patent)性
所谓专利的无限增生性,就是指技术拥有者出于经济和技术防御保护等方面的原因,不断地申请大量的专利,其中不乏很多问题专利。具体说来,专利的无限增生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半导体、电脑软硬件等高科技技术加速了专利增生的速度,其中来自软件产业的小组成员就注意到,软件包含上百万种的编码,而对编码的改变就可以申请专利。所以可以有成百上千种的专利可以申请。这些复杂技术专利的增生为专利的丛林法则危害的生成提供了基础。
第二,“大量的保护专利所有人的规则和程序被法律规定。”。以至于专利制度的利益保护过于倾向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从诉讼中获取高额赔偿或者高额的许可费。例如,在美国宝丽来(polaroid)公司诉柯达相机公司一案中,原告获得了10亿美元的赔偿,并且被禁止柯达参与即显胶片相机的商业制作。
第三,在半导体、电脑软、硬件等高科技产业中,防御性专利策略也使得他们尽量多的申请专利,许多企业在一年内申请了100多项专利,用防御性专利来应对专利侵权。由于有很多专利的存在,也就使得无意中侵犯专利在所难免。
第四,社会上评价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研发能力往往以专利申请的多少作为标准,使得许多企业在这种名利的引导之下大量申请专利,哪怕专利并不具有很大的发明创造性价值。
第五,专利部门颁发一些没有质量保证的专利更加助长了问题专利的申请,使得大量的‘微小创造性发明’'(very trivial invention)妇心进入专利库中。专利的无限增生性使得某个领域的专利库中的专利数量非常庞大,专利之间互相重叠交叉,这使得后来的技术创新人以及技术的使用者很难把自己可能要侵权的专利检索完整,这为以后的踩雷埋下了重大的隐患。即使花了很大的财力和人力把所有可能涉及到的专利都检索到,但要获得他们的许可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即使可能,费用也极其昂贵,使得其开发和应用专利技术失去了商业价值,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消费者的利益。
- ↑ 赵曦.专利丛林法则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