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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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 |
中文简称 | 《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 |
英文名 | United Nations Multilaterally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Control of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 |
英文简称 | |
原文 | |
生效时间 | 1980年12月5日 |
中国签署时间 | |
修改历史 | |
1980年4月22日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会议上制定,同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推荐给各国政府采用。 | |
本协议当前有效 |
《联合国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United Nations Multilaterally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he Control of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 是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项多边协议。1980年4月22日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会议上制定,同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推荐给各国政府采用。它旨在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加以控制。主要内容有:
1、宗旨,确保限制性商业惯例不损害或不抵消因减少或者消除影响世界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得到的好处;消除可能因跨国公司或其他企业的限制性惯例而引起的对贸易和发展的不利影响,从而最大限度地有助于国际贸易和经济,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强化国内的以及地区性的商业惯例的法律等。
2、企业不得采取下述两类限制性做法:一是参加卡特尔或以其他方式加强卡特尔的限制性作用。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订立歧视性的交易条件,以合并、合资经营等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以及搭卖安排等等。二是限制贸易的共谋和协议,包括:规定价格的协议,串通投标的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分配生产定额或销售定额的协议,集体行动,如联合抵制交易,拒绝对某个进口商供货等。即滥用或谋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从而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协议规定,各国在发现上述限制性国际贸易做法时,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预防措施。
3、消除或有效处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国际性措施。各成员国为使本国立法与公平原则和规则相一致而采取共同行动;建立年度情报交流制度;在贸发会议内起草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示范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人员培训、咨询、财政方面的帮助等。
该协定不是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它没有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加以监督。西方法学者称之为软性规则。
考虑到所有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兹拟订一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以求达到下述目标:
1.保证限制性商业惯例不致妨碍或取消因降低不利于世界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应获得的利益。
2.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和现有的经济结构,通过下列方法。提高国际贸易和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的效率:
(a)造成、鼓励和保护竞争;
(b)控制资本和(或)经济力量的集中;
(c)鼓励革新。
3.保护、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社会福利,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
4.消除跨国公司或其他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和发展可能造成的不利条件,从而设法尽量扩大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利益。
5.规定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供国际一级采用,从而便利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采用和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就本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而言:
(一)定 义
1.“限制性商业惯例”指企业的下述行动或行为:通过滥用、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
2.“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指一个企业本身或与其他几个企业一起,有能力控制某一货物或服务、或几类货物或服务的有关市场。
3.“企业”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创办、控制或拥用的,私营或国营的商号、合伙、有限公司、公司、其他社团、自然人或法人、或它们的任何结合,包括它们的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或直接、间接受它们控制的其他实体。
(二)适用范围
4.本套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这种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内,不论这种惯例涉及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以上国家的企业,本套原则和规则均适用。
5.“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一切交易。
6.“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是针对一切企业而言。
7.本套原则和规则的规定普遍适用于一切国家和企业,不论在交易、行动或行为中所涉及的当事方为谁。
8.本套原则和规则中凡提到“各国”或“各国政府”,均应解释为包括任何在限制性商业惯例领域具有职权的区域国家集团在内。
9.本套原则和规则不适用于政府间协定或这种协定直接造成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兹按照上述目标,适用下列原则:
(一)一般原则
1.应以互相支持的方式,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或有效地对付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跨国公司的这种惯例在内。
2.各国政府之间应建立双边和多边的协作,如果已经建立这种协作,则应加以改进,以促进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控制。
3.应筹划设置国际一级的适当机构和(或)改进对现有国际机构的运用,以利于各国政府之间交换和传播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资料。
4.应制订适当的办法,以利于就有关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政策问题进行多边协商。
5.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条文不应解释为使根据适用的国家或区域法律为非法的企业行为成为合法。
(二)适用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有关因素
6.为了保证本套原则和规则公平合理地适用,各国在考虑到需要全面适用本套原则和规则的同时,应适当注意到它们的企业,无论是否由国家创办或控制,其行为在何种程度上为适用的法律或规章所接受(这种法律规章应是明确规定、公开、易知的),或在何种程度上为国家所规定。
(三)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或差别待遇
7.为了保证本套原则和规则公平地适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资金和贸易的需要,以便特别为发展中国家:
(a)促进本国工业的建立或发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经济发展;
(b)通过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安排或全球性安排,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
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制定的原则和规则
1.企业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这些法律进行诉讼,应受其营业所在国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的管辖。
2.企业应同直接受影响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在控制不利于这些国家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方面进行磋商和合作。在这方面,企业还应提供为此目的所需要的资料,尤其是限制性安排的细节,包括可能存放在外国的资料,后者以适用的法律或确定的公共利益不阻止资料的提供或透露为限。如果资料的提供出于自愿,应符合通常适用于这方面的保障规定。
3.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竞争性或有竞争可能的活动时,应避免采取下列等做法,如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协定或安排,这种做法会限制进入市场或过分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的影响,但如果这些企业间是在彼此同受其管制、包括同为其拥有的经济实体范围内进行交易,或因其他缘故而彼此不能独立行事,则不在此限:
(a)协议共同订价,包括共同制订进出口价格;
(b)串通投标;
(c)安排分配市场或顾客;
(d)定额分配销售量和生产量;
(e)采取集体行动执行安排,例如联合抵制交易;
(f)联合拒绝向可能的进口者供应货物;
(g)集体拒绝他人参加对竞争关系重大的安排或协会。
4.企业应避免在有关市场中采取下列行动或行为,如果通过滥用、①或谋取和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这种行动或行为会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及其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
(a)对竞争者的掠夺性的行为,例如使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消灭竞争者;
(b)在供应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歧视性地作价(即不合理地区别对待)或订立歧视性的条件,包括在分支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使用作价政策,对所购买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规定高于或低于分支企业之外的类似或相等交易的价格;
(c)合并、接管、合资经营或其他横向、纵向或联合企业性的控制权的获取;
(d)规定出口货在进口国转售价格;
(e)对于在国外合法标有商标的货物,如其商标与进口国中受保护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且为同一来源,即属于同一所有人、或供在经济、组织、管理或法律上相互依存的企业使用,限制这种货物进口,而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为的高价;
(f)若非为了保证达到正当的商业目的,诸如质量、安全、充分的销售或服务等:
(一)部分或全部拒绝按该企业惯用的商业条件进行交易;
(二)以接受对竞争货物或其他货物的经销或生产的限制为提供某种货物或服务的条件;
(三)限制所供应的货物或其他货物转售或出口的地方、对象、形式或数量;
(四)以向供应人或他指定的人购买其他货物或服务为提供某种货物或服务的条件。
(一)体制安排
1.体制机构为一个政府间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专家组,在贸发会议的一个委员会的范畴内工作。
2.接受本套原则和规则各国应在国家或区域一级采取适当步骤,履行它们对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承诺。
(二)政府间专家组的任务
3.政府间专家组的任务如下:
(a)提供场所和方式,供各国就有关本套原则和规则的事项、特别是就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执行和得的经验,进行多边协商、讨论和交换意见;
(b)定期对有关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条文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研究和分发研究报告,以期增加经验交流,使本套原则和规则更为有效;
(c)请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提供有关的研究、文件和报告,并予以审查;
(d)研究有关本套原则和规则的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含有商业交易方面的数据,以及其他向各国提出要求后所取得的有关资料;
(e)收集和散发有关本套原则和规则、有关其目标的全面实现、以及有关各国在国家或区域一级为促进本套原则和规则的效力、包括其目标和原则而采取的适当步骤等事项的情报;
(f)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就一套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情况,向各国提出适当的报告和建议;
(g)提出工作报告,至少每年一次。
4.政府间专家组及其附属机构在执行任务时,既不得作为法庭,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就某项商业交易对个别政府或个别企业的活动或行为,作出裁决。当某一项商业交易的企业发生争端时,政府间专家组或其附属机构应避免卷入。
5.政府间专家组应制定必要的程序来处理有关机密的问题。
(三)审查程序
6.经联大批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在本套原则和规则通过后五年召开由贸发会议主持的联合国会议,审查本套原则和规则的各个方面。为此目的,政府间专家组应向该会议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发展本套原则和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