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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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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銷售電價[1]

  銷售電價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對終端用戶銷售電能的價格

銷售電價制定的原則[2]

  由於電能的特殊性產、供銷同時完成,不能儲存,又具有一定的壟斷性,因此,銷售電價一定比一般的產品複雜多樣。合理的銷售電價可以幣確引導電力消費,而合理的電力消費行為又可以緩解當前的電力緊張局勢,從而節省電網資源的配置。電力需求側項目管理中的銷售電價體系,除了應具備其他商品的價格特征外(反映成本收益,調節供需平衡,有地區差價,用戶有選擇權,滿足個性需求),還應具有特殊的電力商品的價格特征(產供銷同時完成,價格應有一定的彈性,與發電上網電價聯動,不同負荷特性、不同區域、不同電壓等級、不同可靠性、不同時間用電的用戶電力生產成本不同),因此,銷售電價應是一個多樣性的電價體系,體現公平的原則,適應市場需求,讓用戶有選擇供應商的權利,有選擇價格的權利,同時兼顧電力企業的利益,促進電力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1)充分瞭解用戶的需求,進行市場調研活動,結合電力企業的需求和政府的調控政策,兼顧各方的利益:

  (2)維持電力企業生存並取得合理利潤,利於電力企業的發展,提高負荷率

  (3)使有限的電力資源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

  (4)體現公平的原則,在供應側反映生產成本,在需求側反映供電可靠性;

  (5)適應市場的需求,讓用戶有選擇供應商的權利,有選擇價格的權利;

  (6)能夠起到激勵用戶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功能:

  (7)使銷售電價起到經濟杠桿的功能,在供需不平衡時,具有調節電力市場供求關係的作用。

銷售電價的調整因素[3]

  銷售電價調整因素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水平調整因素,這類因素變化將直接影響銷售電價水平調整,包括:燃料價格、巨集觀經濟形勢物價指數、電力企業經營狀況、政府性基金及附件政策等;二是結構調整因素,該類因素變化僅需對銷售電價結構進行調整,不影響銷售電價整體水平,包括城鄉同價、工商並價、基本電費比重、電壓等級價差、峰谷分時電價等。

銷售電價水平調整因素

  (1)燃料價格

  燃料費用是發電成本的主體。在我國,燃料費用占火電廠發電成本的70%左右。如果燃料購進價格有較大的變化,電價必然要與之作相同方向的調整。2004年國家出台了煤電聯動機制,規定:以不少於6個月為一個煤電價格聯動周期,若周期內平均煤價較前一個周期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 ,便將相應調整電價。可見,燃料價格變化是銷售電價水平調整的主要因素。

  (2)巨集觀經濟形勢和物價指數

  近年來。世界經濟環境瞬息萬變.我國巨集觀經濟形勢十分複雜,國家巨集觀調控壓力巨大。電價作為重要的基礎性生產資料.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重要的影響。國家對電價調整時機和力度的把握更加慎重.更加重視電價調整對物價總水平的影響,電價調整總體上服務於巨集觀調控需要,已成為國家巨集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巨集觀經濟形勢和物價指數已經成為影響電價水平調整的關鍵指標,當經濟過熱、物價指數高企時.國家需要調控物價水平,電價不能調整.當經濟發展停滯,市場疲軟時。企業承受能力差,提高電價水平對用電企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電價也不能調整。可見,巨集觀經濟形勢和物價指數符合要求是電價調整的前提條件。

  (3)電力企業經營狀況

  上面提到.燃料價格上漲導致電力企業成本增加。需要調整電價, 但如果巨集觀經濟形勢和物價指數不滿足條件,國家又不允許調整電價,這種情況下,上游增加成本需要電力企業消化。近兩年,煤炭價格大幅上漲,銷售電價無法及時、足額調整.導致電力企業,特別是火電企業普遍虧損,加之國家收緊信貸,火電企業資金鏈出現嚴重問題,無錢買煤導致停機的情況時有發生,已經嚴重影響到國家電力供應安全。這種情況下,國家會採取緊急措施,實施電價調整。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目前。國家在電價中征收了多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用於解決專項問題。例如開徵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用於支持風電、太陽能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發展,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不斷擴大。需要補貼資金不斷增加,征收的基金附加不足時,國家將通過提高銷售電價來增加基金附加收入。

銷售電價結構調整因素

  (1)城鄉同價和工商並價

  城鄉同價前,一般農村用電價格高於城市用電價格,實施城鄉同價將降低農村電價,提高城市電價,整體上保持農村用電降價減少電費等於城市用電提價增加電費.用電成本只是在不同用戶之間進行調整,不提高平均銷售電價水平。因此,城鄉同價是一項結構調整因素。工商並價與城鄉同價類似,降低某類用電價格的同時,提高另一類用電價格,總體保持銷售電價水平不變。

  (2)基本電費比重

  基本電費是指執行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承擔基本電價相應的電費。基本電費比重是指用戶基本電費占總用電費用的比重。一般情況下,兩部制電價應按照用電成本特征合理制定,即固定成本通過基本電費回收.變動成本通過電量電費回收。當基本電費比重變化時,電量電費也會隨之變化,以保持用戶承擔的總電費水平不變。因此.基本電費比重調整也是電價結構調整的一項內容。

  (3)電壓等級價差

  發電廠發出電能後,一般通過升壓變將電能傳輸到高電壓等級,再傳輸到負荷中心,逐級降壓後,傳輸到每個電力用戶。高電壓等級電網為很多用戶提供了服務,因此。其成本應該逐級傳導至每個電力用戶。不難想象,電力用戶的電壓等級越低,使用的上級電網資源越多,分攤的用電成本越多,用電價格應該越高,因此,不同電壓等級用電成本應該存在差異,即各電壓等級用電價格之間應存在價差。以前,我國電壓等級用電價差較小,不能真實反映用電成本差異,因此,需要調整各電壓等級電價,提高價差,逐步與成本相匹配。在調整過程中,高電壓等級電價有所降低。而低電壓等級電價相應提高,保持總銷售電價水平不變。因此。電壓等級價差調整也是銷售電價結構調整一項內容。

  (4)峰谷分時電價

  為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促進電力用戶移峰填谷.國家制定了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谷分時電價激勵效果不足或過度時。需要對峰谷電價水平進行調整。例如提高高峰時段用電價格,降低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增加分時電價激勵作用,調整過程保持總電價水平不變,也屬於銷售電價結構調整。

銷售電價的調整方式[3]

  銷售電價受國家管制,定價原則是公平負擔.有效調節電力需求,兼顧公共政策目標,保護電力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輸配電業務尚未分開.銷售電價的調整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定期調整方式。定期調價是指政府電價主管部門每過一段固定時期,一般為一年的整數倍,對銷售電價進行校核,如果年度問成本水平變化不大,銷售電價應儘量保持穩定

  第二,聯動調價。是指與上網電價實行聯動。政府電價主管部門核定銷售電價後,實際購電價比計人銷售電價中的購電價升高或下降的價差,通過購電電價平衡賬戶進行處理。當購電電價升高或下降達到一定的幅度時,銷售電價相應提高或下降,但調整的時間間隔最少為一個月。

  第三,特殊情況下電力企業提請政府調整的方式,受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供電企業經營困難時,可向政府申請調整銷售電價。

  銷售電價調整的程式一般先由電力公司向政府提出調價方案,並附上必要的資料;再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向多方征求意見,形成電價調整的總體方案,並根據總體方案測定本省具體電價調整方案, 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覆後執行。

  自2003年以來,全國性銷售電價調整8次,提高幅度14.32分/千瓦時。其中11.4分為疏導上網電價上升、1.03分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89分用於解決供電企業輸配環節矛盾。

參考文獻

  1. 國家發改委:銷售電價管理暫行辦法.新華網
  2. 範月凡.電力需求側項目管理中的銷售電價理論與實證研究[J].華北電力大學,2007
  3. 3.0 3.1 李啟才,陳海燕.試論銷售電價調整與管理[J].金融經濟:下半月,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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