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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經營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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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經營監管

  資本經營監管即資本經營的法規監管就是指企業在資本經營活動中,接受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條例的約束和相關機構的監督與管理。由於目前企業的資本經營活動主要是通過公司在證券市場上市,收併購以及重組租賃托管等方式來進行的,所以在我國對資本經營活動具有直接約束作用的主要是《公司法》《證券法》和併購監管條例等,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資本經營活動主要應遵守《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等法規。

資本經營監管體制

  從管理體制上看,對資本經營的監管猶如中央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監管、各項工程實行監理制一樣,需要將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相結合,一般監管和專門監督相結合。在我國《公司法》中,總則第6條、第7條、第14條就強調公司應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在我國《證券法》中,總則第7條、第8條和第9條就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企業資本經營的內部監督主要是通過股份公司監視會、財務會計等部門來進行的。而外部監督主要 通過國家審計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銀行來實施。

資本經營監管的主要措施

  (1)資本經營範圍限制。我國的證券、金融法規一般都規定,嚴格控制從事高風險的投機性資本經營活動,禁止高利貸等融資活動。

  (2)資本經營對象限制。即使在國家允許的資本經營範圍之內,企業也不能隨心所欲地活動,而必須遵守相關的規定和報批程式,如公司股票上市程式等。而從股市上籌來的資金必須投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反過來用作炒股票的資金,擾亂證券市場。

  (3)堅持組合原則,分散風險企業的資本經營活動有時是企業融資、籌資,有時是把企業的節餘資金或分配外利潤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

  (4)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與措施。資本經營報告的目的之一是為了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對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必須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意見。如果通過分析認為資本經營指標完成不理想的根本原因,在於資產經營環節沒能有效地使用現有資產,存在資源的閑置與浪費,那麼報告中就應對如何重組資產,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問題提出具體建議和意見,以利於問題的有效解決。

我國企業資本經營監管法規的演變

  中國證券市場已初步形成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伴隨著市場發展,國際化味道漸濃;同時,有關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法規規則也大大推進。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的正式實施,是中國證券市場監管法規、交易規則國際化的一個重要標誌。

  1997年11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出台。管理層、證券經營機構在經過充分的醞釀和細緻的準備後,於1998年3月推出了基金開元和基金金泰。又如,2000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佈《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然後以華安創新為首,越來越多的開放式基金相繼設立。

  1999年4月,中國證監會頒佈了《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對外國證券類機構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管理。

  2001年5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佈《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規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發行、上市有一定的規定。

  2001年11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中國證監會頒佈《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幹意見》,對於規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和進入股市有更明確的規定,政策上進一步放寬,標志著證券市場向外資企業“解禁”終於成為現實,充分表明瞭我國證券市場將堅定不移的走國際化之路。

  2001年2月,中國證監會頒佈《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幹問題的通知》,向境內居民開放了B股投資

  2001年1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公佈了《我國證券業對WTO承諾的主要內容》。根據該承諾,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及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的申請,可以由證券交易所開始受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也已公佈並從2002年7月正式實施,允許設立合資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2002年10月,市場各方期待已久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終於出台,標志著上市公司收購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日前,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佈《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法人股,明確規定相應原則、條件和程式,意味著暫停多年的外資併購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啟動。

  2002年12月,管理層引入QFII(特許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是“請進來”的開放機制。允許境內外投資者跨境跨國自由投資渠道的打通,會大大加速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拓展市場的廣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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