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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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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歧視(tax discrimination)

目錄

什麼是稅收歧視

  稅收歧視是指一國稅制對不同國籍個人納稅人和公司納稅人,實行不同等的稅收差別待遇,導致不同納稅人在相同經營條件下的稅收負擔不同。比如,徵稅率的差別、扣除項目的差別、優惠適用的差別、居民身份判定的差別等等。一旦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遭遇稅收歧視或差別待遇,其稅負勢必高於投資國的居民企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稅收歧視的主要表現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等於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因此,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對內資企業的歧視,主要表現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稅率兩個方面:

  1.關於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目前,內外資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上,存在較大差異。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稅前扣除規定和標準不同。主要是壞賬準備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企業職工工資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贈支出的列支規定不同。如對於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內資企業不得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而外資企業的這部分支出則沒有限制,允許全部在稅前扣除。再如在業務招待費開支上,內資企業不分行業,一律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而外資企業則是分行業,依據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按不同比例計算在稅前扣除。第二,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固定資產凈殘值率規定不同。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內資企業由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而外資企業由稅法規定。再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規定,內資企業為原值的5%以內,外資企業則為原值的 10%以內。再如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的,而內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則要徵稅。

  2.在稅率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所得額 30%徵稅,另徵3%的地方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由此可見,內外資企業的名義所得稅稅率是一樣的,都是33%。差異主要來自優惠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應稅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稅;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內,分別給予免稅或減稅的稅收優惠。設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浦東開發區導向外資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率征收。如果再加上其他的稅務優惠,外資企業在中國的平均稅負只有11%。

  相比之下,中國一般內資企業的平均稅負率要高出一倍,達到22%,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稅負率更高達30%。

  從以上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內外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稅收待遇差別很大,外資企業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這將內資企業明顯置於不利地位。如果說以前在受到較多的市場準入等方面限制的情況下,外資企業享受稅收的“超國民待遇”,有利於外資與內資的公平競爭,避免對外資歧視的話,那麼在非稅收待遇方面已經基本趨於相同的情況下,外資企業繼續享受稅收方面的“超國民待遇”,則無疑構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即所謂的“逆向歧視”。

稅收歧視的後果

  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差別,原本就是出於吸引外資的目的。然而,時過境遷。這種長期的“超國民待遇”給予中國的好處,似乎與人們的初衷漸行漸遠,而它帶來的負面效應,則正在逐漸凸現出來。現行所得稅制所存在的對內資企業的逆向歧視,所帶來的後果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1.內資企業競爭力下降

  內外資企業在稅收環境方面的差異,必然造成其在市場競爭力方面的差異。一般來說,企業之間的競爭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產品市場的競爭、資金市場的競爭和人才市場的競爭。

  就產品市場競爭而言,由於外資企業稅負低,從而產品成本也相對較低,這樣,它就可以有足夠的空間與內資企業展開價格方面的競爭。 就金融市場競爭而言,由於外資企業稅負與成本較低,市場競爭能力較強,因而盈利努力相對較強,從而對社會資金也就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更嚴重的後果表現在人才競爭方面。現代企業競爭,儘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還是人才競爭。目前,外資企業對人才最具競爭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資。外資企業之所以能夠採取這種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內資企業存在計稅工資概念,而外資企業不存在計稅工資概念。對內資企業來說,實際工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而內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高於支付的員工工資。對外資企業來說,企業員工工資可以在稅前據實抵扣,沒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與其支付的員工工資是相同的。以北京地區為例,目前北京地區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為960元,即對於實際工資超過960元的部分,都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假定內資企業為吸引某個人才,支付的工資為每月10000元,則每月要為此支付企業所得稅為:(10000-960)×33%=2983.2元,即企業實際要負擔12983.2 元。而外資企業如果吸引該人才,它可以將工資提高到12000元,即使這樣,它比內資企業的負擔還要低983.2元。因此,隨著外資的大量進入,內資企業必將出現人才流失現象,從而使之面臨人才缺乏的困境。

  2.內外資企業的行為扭曲

  企業經營的目的是通過合理經營,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當企業之間由於稅收待遇因素,不能實現公平競爭時,處於劣勢的企業必然會想方設法去謀求對方的稅收地位,於是,企業的行為就發生了扭曲,一批“假外資”應運而生。有資料顯示,一些內資企業利用種種手段“出國晃一圈”,而後便以外資或者合資的身份回到中國投資辦廠,曲折地獲得對外資的種種優惠。有研究估計,“假外資”占了實際FDI(外商直接投資)利用額的三分之一左右。

  然而,被長期不平等稅率所扭曲的,不僅是內資企業。有人曾做過統計:從改革開放到現在,已經註銷掉的和現存的外商投資企業有100多萬家,目前還存在50多萬家,這其中有1/4的企業根本沒有正常納過稅。它們用的就是“三減兩免”的稅收政策優惠:前兩年免所得稅,接下來的三年減徵所得稅。優惠期結束後,它就離開了,撤資了。

  2005年,中國已經步入WTO後的過渡期,兩稅法並行給予外資的“超國民待遇”所引發的問題,正逐步顯現出來,如果我們不及時實施企業所得稅的並軌改革,所帶來的後果將是非常嚴重的。本來處於相對弱勢的內資企業就背著比外資高得多的稅負,怎麼能夠與外資企業競爭,並取得競爭的勝利?本來處於相對優勢的外資企業,還享受著大量的稅收優惠,這讓內資企業如何生存?因此,實施企業所得稅的並軌改革,既是大勢所趨,更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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