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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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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所得稅(provision for income tax)

目錄

什麼是預提稅

  預提稅是預提所得稅的簡稱;是指源泉扣繳所得稅。它不是一個稅種,而是世界上對這種源泉扣繳的所得稅的習慣叫法。我國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國發[2000]37號減為 10%)的所得稅。預提稅額的計算公式:

  預提稅額=收入金額×稅率;或,支付單位代扣代繳所得稅額=支付金額×稅率。

預提稅的主體

  依照前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於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預提稅的免稅減稅

  對下列所得,免徵、減徵所得稅:

  •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 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 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百分之十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除本條規定以外,對於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需要給予所得稅減徵、免徵的優惠待遇的,由國務院規定。

預提稅的徵管

  對預提稅的徵管,過去由於稅法的漏洞,使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1999年10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自2000年3月1日起執行),堵塞了漏洞,有效控制了稅源,維護了國家稅收權益。通知規定:

  (1)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凡個人對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內機構對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

  (2)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審核附件所列非貿易及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有關稅務憑證時,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於提供完稅證明的以外,可僅審核、檢查其營業稅和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項稅種的稅務憑證(完稅證明和稅票或免稅文件)。

  (3)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附件所列非貿易及資本項目售付匯時,應在要求提交的相關原始憑證及稅務憑證上加蓋“已供匯”戳記,同時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須將蓋有“已供匯”戳記的原始憑證和稅務憑證複印留存五年備查。

  (4)為保證及時出具有效稅務憑證,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規範各類稅務憑證的印製、出具等管理程式,並指定固定機構及人員負責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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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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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34.185.* 在 2012年7月4日 09:22 發表

現在也有預提營業稅稅目,不知道簡稱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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