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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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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製(Zuyongdiao system)

目錄

什麼是租庸調製

  租庸調製,唐時實行的賦稅制度,以征收穀物、布疋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租庸調定須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壞,租庸調法則失敗,武周後由於人口增加,又不斷土地兼併,公家已無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安史之亂後,朝廷負擔遽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兩稅法,以征收銀錢為主。

租庸調製的主要精神

  租即田租,每年要納粟二石。庸則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這項制度原本在隋朝開皇二年(582年)試行,原是役期一個月,三年(583年)減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調是戶調,男丁隨鄉土所產而納。除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本質上承襲了北魏的“租調”稅收制度。

  “租庸調”規定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的絹、粟,庸調由縣尉負責征收,八月開始收斂,九月運往京師或指定地點。租即田租,則在收割後於十一月開始運送。租庸調製中以納絹來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實施下,使農民在有土地耕種的同時保證了農耕的時間,推動了農業的發展。

租庸調製的主要表現[1]

  租庸調製是以人丁為本的賦稅制度。即“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以庸代役,使農業生產時間較有保證。一方面直接增加了農業勞動時間,另一方面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生產積極性相應提高。顯然這是對農業生產力要素的一種解放,由租調製到租庸調製的轉變,標志著勞役稅這種原始落後的賦稅征收方式的否定,具有進步意義。

  第二,征收量減輕,有利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租庸調征收比隋初還輕。每戶租粟,隋為3石,唐減1/3,為2石;調,北魏為4丈,隋減為2丈,唐從隋亦為2丈;隋還規定5O歲以上可以免役收庸,唐則規定所有的人均可以以庸代役。唐政府還視情況經常臨時性地減免征收。如武德九年(公元626年)“天下給復一年”,貞觀元年(公元627年)山東大旱,令“無出今年租賦”。在唐朝,因自然災害減徵賦已成為一項基本國策,租庸調製對此有明文規定。受災減免對災區農民生產自救,恢復生產,避免矛盾激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唐朝的租庸調製,反映了封建國家賦稅管理的日漸成熟和完善。從貞觀到開元120年繁榮盛世的出現,與這一時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調製的實施有著密切的關係。到唐玄宗時,由於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也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從而使國家的財政收入大為減少。為瞭解決財政困難,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

租庸調製的固有缺陷

  第一,唐代的租庸調製度本身並不完善。例如,從土地授予中關鍵的“寬鄉”與“狹鄉”的定義,並沒有十分嚴格的界定。僅僅規定“田多可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而唐朝的監督制度並不完善,且監察系統的官員對於土地分配未必瞭如指掌,這一切都為地方豪右侵占公私田土提供了機會。唐政府對此沒最終只能聽之任之,這是租用調製制度本身的缺陷。

  第二,執行過程出問題。無論是人口統計,土地丈量,財產審核,賦稅的折算、征收、轉運、倉儲、調配,都需要大量的專業會計人員通力合作才能實現,而無論從科學技術水平還是人才素質、官員制度上看,唐政府都很難做到。唐朝政府的文職官員大部分科舉出身,對會計知識並不諳熟。並且,均田制度與土地私有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租庸調在執行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巨大阻力。

  第三,指導思想混亂且守舊。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調製因襲前朝,並且由於儒家思想保守而輕利,使得唐朝的租庸調製趨向保守、難於革新。同時為減少商業國家經濟的影響,在徵輸過程中有意避免使用錢和金銀等硬通貨結算,而是統一徵納糧食和紡織品,或者折算成布帛,嚴重阻滯了商品的流通。

  第四,缺少與租庸調製相配合補充的制度。“戶稅”和“地稅”是唐朝除了租庸調以外的補充稅種,其起徵對象是“戶”,這其中既包括課丁,也包括不課丁。戶稅的征收純屬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增加了課丁的負擔。而“地稅”的征收,起始是為了建立“義倉”,以解決州縣的糧荒,但是後來政府財政緊張,“借調”之事漸成常例。“其後公私窘迫,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705年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地稅遂成為課丁的又一項稅種。至於唐朝廣泛存在的“資課”,名目繁多,征收對象也各異,不能統而論之。征收資課最初的目的是“分蕃應役,不上蕃則納資以代之,漸至舍其身而以納資為恆,遂成為資課”。由於納資課者,無需納庸,例免徵行雜徭,其負擔或視普通租庸調課丁之負擔為輕,於是偽濫之弊起焉,漸成為侵蝕租庸調製的因素。由此看來,租庸調製不但得不到其他征收系統的有力支持和補充,反而與其他的徵稅系統漸成水火不相容之勢。

  第五,各地區的經濟情況不同,難以統一在一種經濟制度之下。在商品經濟還不算發達的唐朝,地方經濟擁有相當的獨立性,各地的自然地理條件不同,彼此間的經濟往來規模不大,形成了若幹相對獨立的經濟地域,但租庸調製規定的單個課丁所繳納的數量是全國相同的,這就造成了各州縣厚薄不均。當課丁逃亡後,其擔負的租庸調並不勾除,以致薄鄉愈薄;逃亡的人口往往客佃在豪右之家,或者逃至剩餘田土相對較多的地方,其原來負擔的租庸調已不再繳納,以致厚鄉愈厚。對於這種社會經濟矛盾,唐政府無力也無意更改。

  第六,唐代的錢制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限制了賦稅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唐代雖然改革錢制,頒行開元通寶,通行全國,但是魏晉以來流傳下來的以絹帛充當貨幣的形式也保留了下來。因而在收取租庸調就涉及到很多關於折納的問題,如折算過程模糊、操作性差、執行混亂等。這些都變相增加了課丁的負擔。“故用於上者無節,而取於下者無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逾不足而下愈困,則財力之說興,而聚斂之臣用。”由於錢制不完善,唐政府只能採用穩妥但是成本巨大的實物征收,而不能採用簡單省工的錢幣征收。

租庸調製的取消

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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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炎

  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後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製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後,土地兼併重。均田令雖然禁止買賣田地,但經府批准,田地仍可轉讓,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併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徵稅對象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

  又租庸調製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後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戶與免課戶的分別,使免課戶無須負擔負役,並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戶的戶稅和地稅,也由課戶一併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稅率,在人人領田一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後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一樣的稅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

變革租庸調製的根本原因

唐太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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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

  租庸調製的建立,在唐前期經濟遭受隋末農民戰爭破壞之後,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少地多,均田和戶籍管理制嚴格推行,統治者勵精圖治,儉約財政開支的情況下,對唐代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較大的作用。但唐中期以後,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發生了相對變化,租庸調製逐漸弊壞,故不得不對之進行變革。

  第一、唐中期生產力的發展,是推動租庸調製向兩稅法變革(以下簡稱變革)的基本原因。唐前期經濟的發展,生產工具的改進和生產技術的提高,使得唐中期生產力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生產力的發展,使建立在自然農業經濟基礎之上的人丁定額稅制,逐漸不適應已經發展了的經濟狀況。如唐中期商品經濟的日益活躍和繁榮,為國家提供了新的稅源。然而租庸調製則不能保證國家從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取得賦稅收入,平衡農民與工商業者的負擔。因此,要建立適應生產力發展的新稅制,就必須變革租庸調製。

  第二,唐中期開始,封建生產關係發生著相對明顯的變化,是變革的客觀前提。中唐開始,封建生產關係和唐初相比發生了3個明顯的變化,即均田制在土地兼併下陷於崩潰,自耕農大量逃亡成為私人大地主的依附農,以及社會財富分配不均。

  首先,均田制的崩潰,破壞了租庸調製存在的基本條件。租庸調製是對作為自耕農戶主的成丁課以直接或間接來源於土地的粟米、綿麻和絹布。粟米和綿麻屬於直接或粗加工的土地產品,絹布是經過家庭手工業加工的蠶、麻產品。由此可見,均田制下自耕農民占有一定份額的土地是租庸調製存在的墓本條件。均田制被破壞,土地大量被兼併,農民占有的土地不斷喪失,勢必動搖租庸調製的基礎。

  其次,自耕農民大量逃亡成為大地主的依附農,使租庸調失去了徵課的對象。如前述,租庸調製的課稅對象是作為自耕農斤主的成丁,大地主階層作為不課戶是不繳納租庸調的。

  自耕農民大量逃亡,托庇於大地主,就可以避免國家沉重賦稅和搖役的徵調,只對大地主負擔地租和一定的力役。然而國家則喪失了租庸調的徵課對象。同時,農民大量逃亡依附於大地主,勢必會造成國家戶籍的紊亂和戶口的失實,造成租庸調徵課的混亂,導致稅負的嚴重不均。例如開元之後,由於很多農戶逃亡,大量租庸調稅的徵課已無著落。官吏為保搜刮的有增無減,“不以逃亡戶口申報,而以逃戶應出之租稅,攤配於其親鄰,令之代輸。親鄰不勝負累之苦”。攤徵逃戶租稅的結果,大大加重了未逃戶的負擔,逼得他們也不得不逃,使得愈來愈多的未逃戶逃亡,國家也愈來愈多地失去了租庸調徵課的對象。

  再次,社會財富分配的日益不均,更加暴露了租庸調製累退性質的弊端。社會財富分配的日盤不均,一方面是大地主階層擁有的社會財富不斷增多,另一方面是自耕農民占有社會財富的份額日益縮小,他們不斷陷於貧困和破產。租庸調製對成丁課以定額稅,稅收負擔與納稅人的收益和財產沒有任何比例關係。因此,每單位收益額和財產所負擔的租庸調總稅額因土地和其他資財的擁有量上升而遞減,故具有急劇的累退性質。這樣,租庸調製的實行不但不能使社會財富分配不均得到緩和,而且更加劇了社會財富分配兩極分化的趨勢。同時租庸調收人勢必與社會財富向大地主私人勢力集中成反比例變化,從而使國家的賦稅收入隨著社會財富分配日益不均而不斷減少。

  第三,整理混亂的稅制,解決國家財政危機,是變革的直接原因。唐中期以後,租庸調製日益破壞,收入日減。但當時統治階級已經十分腐敗,官僚機構不斷膨脹,加之連年不斷的戰爭,急劇地擴大了財政支出。而且藩鎮割據已經形成,“州縣多為藩鎮所據,貢賦不入,朝廷府庫耗竭”。然而,要維持國家日益膨脹的財政支出,必定要增加舊稅,開徵新稅,造成新舊稅種稅目繁多,互相重疊,稅源不清,劃分不明,使國家稅制陷入十分混亂的境地。結果出現官吏乘機苛求,任意徵斂和貪污中飽的現象。如肅宗至德以後,“科斂之名凡數百,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吏因其苛,蠶食於人”,“私為贓盜者動萬萬計”。所以,儘管不斷增加舊稅,開徵新稅,但不變革租庸調舊稅制,創行新稅制,就不能解決國家稅制混亂的問題,堵塞賦稅收入的漏洞,增加賦稅收入,從而解決入不敷出的財政危機。

租庸調製到兩稅法

  (一)兩稅法的創行條件[2]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經濟基礎的相對變化,在租庸調製破壞,收入日減的同時,創行兩稅法的條件日益具備。

  首先,唐中期生產力的發展,帶來了工商業的繁榮和商品貨幣關係的擴大,為兩稅法實行“量出制入”、以貨幣計稅創造了條件。與“最出制入”相反的“量人為出”,是建立在自然農業經濟基礎之上的儲備財政的根本原則,成為國家財政在生產力水平低下,工商業在國民經濟中此重很小,牧支規模不大情況下的必然表現。一旦生產力水平提高,工商業不斷發展,財政支出擴大,儲備財政就自然被拋棄,“量人為出”自然會有名無實,被“量出制入”原則所替代。兩稅法以“量出制入”為徵課原則,就是唐代生產力水平提高、工商業發展在國家財政上的體現。商品貨幣關係的擴大,為兩稅法以貨幣計稅奠定了基礎。在兩稅祛正式創行之前,就大量以錢幣征收地稅和戶稅。如在代宗元年至五年,地稅征收貨幣不斷精加,而且戶稅明確規定“以錢輸稅而不以谷帛”(《文獻通考》捲三,《田賊考》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經商者日多,商品交易日繁,從而又為國家從商業發展中取得賦稅收入,兩稅法徵商三十之一創造了經濟前提。

  其次,唐中期以後莊園制迅速發展,為兩稅法的產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莊園制的發展,是土地兼併加劇、社會財富分配日益不均和大量農民依附於大地主豪強的必然結果。它從國家手中奪走了徵課租庸調的丁戶和土地,然而卻為“戶無主客,以現居為簿,人無丁,卜,以貧富為差,”“唯以資產為宗”(同上)的兩稅法的創行準備了豐厚的稅源。由於每一個莊園,幾乎都自成生產、分配、消費體系,莊園主不僅集中了大量的土地和其它資財,而且還庇藤了大量的農戶,具有很強的負稅能力,這就為推行兩稅法提供了方便。

  第三,兩稅法創行之前國家財政制度的部分變革,特別是大理財家劉晏對財政的整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為兩稅法的產生創造了經濟條件。唐中期暴發的“安史之亂”,造成了經濟大破壞,人戶大逃亡,導致了國家賊稅收入大減,支出膨脹不息,財政危機加劇。面對這種情況,統治階級不得不對財政進行整頓。大理財家劉晏受命於危難之際,掌握財權後,大力對財政加以整頓。通過整頓,不僅大大增加了財政收入,緩解了財政危機,而且也促進了工商業的發展和商品貨幣關係的擴大。劉晏整頓財政,不是只從整理田賦人手,而是另闢新財源,對潛運和鹽制進行改革。通過對遭運改革,避免了潛糧徵運徐中的貪污中飽現象,減少了損失,平抑了糧價,滿足了國家的糧盒需要,保證了社會生活的穩定。鹽制改革實行“民制、官收、商運、商銷”,“寓稅於價”,就場徵稅制度,做到了“官收厚利而民不知貴”。鹽稅收入由肅宗寶應時“歲才四十萬籍”增加到“大歷末六百餘萬箱”,使得“天下之賦,鹽利居半”“(《護唐書》捲敘《食貨志》),大大充裕了國家財政,緩和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為變革租庸調製,創行兩稅法準備了物質基礎。

  第四,唐中期以後,戶稅和地稅迅速發展,財政地位日見重要,蓮漸形成了兩稅法的主體。)彗前期,在以租庸調製作為主要稅制推行的同時,又開徵戶稅和地稅作為輔稅,以彌補租庸調製的不足。戶稅和地稅依據戶等的高下和擁有土地的多少徵課,屬於財產稅的性質。隨著土地兼併的加劇,田畝轉換,丁戶逃亡,租庸調收入日減,財政地位日降,作用日盤喪失。為了支撐龐大的財政開支,國家不能不加重戶稅和地稅的徵課。由於戶稅和地稅能夠適應上地兼併和社會財富分配的日益不均,有豐富的稅源,所以在財政收入甲的地位不斷加重。就戶稅來說,武德六年,以資產為標準,將天下戶分為三等徵稅,九年始按九等徵稅,到了大歷年間,稅率大幅度提高,如八等戶由歲納錢452文提高到700文,九等戶由222文增加到”0文;歲人在天寶年間就已高達200餘萬貫。從地稅來看,從代宗大歷元年開始,明確規定夏秋兩徵,輓本也不斷加重。如大厲元年,為了彌補國用不足,在畝稅二升的基礎上,創設青苗錢,每畝稅錢35文,大歷四年,由畝稅二升增加到“上等每畝稅一鬥,下等每畝稅五升”(《冊府元龜》捲487《租稅》),對能開墾佃種的荒地稅二升;時過一年,即到了大歷五年,稅率又有所增加,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三升;青苗錢每畝增加到了50文。戶稅與地稅收入,天寶中每年徵錢達二百餘萬貫,米粟1240餘萬擔,約當租庸調收人的80%。但租庸調製在天寶之後,日益喪失存在的基礎,租庸調收人很快減少。然而戶稅和地稅是根據資力大小決定的月等差別、土地數量的多少和等級的高下徵課,王公百官不能避免,納稅面寬,稅源茂盛,加之稅率不斷提高,收入則迅速增加。肅宗至德以後,戶稅和地稅事實_L已經完全取代租庸調成了國家的主要稅種,在國家財政收入中占有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兩稅法是以戶稅和地稅為主體,在整理、合併了租庸調和各項雜稅之後頒行的,故戶稅和地稅的發展,最終促成了兩稅法的創行。

  (二)兩稅法的進步

  收入捉襟見肘,賦役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國家必須做出抉擇。 建中元年,兩稅法實施之後,唐朝中期以來極端混亂的稅制得到了統一,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相對於租庸調製來說,兩稅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進步。

  首先,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提倡並課征財產稅。兩稅法廢止了過去“以丁身為本”的賦稅徭役制度,實行完全以資產(即土地和財產)作為納稅依據的財產稅制度。即將稅收負擔從丁身轉移到資產上,這樣一方面使稅負趨於合理,令一方面使財政收入有了可靠的來源。兩稅法規定主戶、客戶都要納稅,同時原先那些享受免稅特權的不課戶以及不定居的商販,都一律要繳納稅款。課稅主體的總量隨之大量增加,納稅面得以擴大,政府的財政收入有了實質性的增加。但是陳昭桐、洪野在《中唐財政政策對複蘇社會經濟的作用》一文中論述從租庸調製至兩稅法的變革時指出,在兩稅法之前,天寶以後的給付租庸就已經體現出了賦稅征收標準由“以丁身為本”到“以貧富為差”的轉化。

  其次,兩稅法中的貨幣賦稅思想,適應了當時商品經濟的發展,開始了我國封建社會賦稅征收形式從實物賦稅到貨幣賦稅的轉移。兩稅法規定除了極少數的稅種仍以穀物繳納外,其他稅種的稅款均以貨幣繳納,這種金錢谷粟兼而有之的徵稅方式開創了我國財政史上以貨幣繳納田賦的新局面。這樣的徵稅方式方便了征收工作,在貨幣穩定的情況下能夠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再次,兩稅法制定了一個公平高效的稅收制度。亞當·斯密在他著名的《國富論》中第一次明確地把“公平、便利、確定、經濟”四大原則作為國家制定賦稅制度的財政原則。而實際上,楊炎在兩稅法改革中就運用了這些原則。兩稅法不再以丁、戶來計算征收,而是以資產來計算,即“以貧富為差”,這樣平均了納稅的負擔,具有其合理性,是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同時,兩稅法將名目繁多的各種租稅統一征收,稅目的減少減輕了人們的納稅負擔,納稅時間的統一便利了稅款的征收與繳納,這樣大大提高了稅收徵納的工作效率

  此外,兩稅法實施之後,賦稅收入大大增加,國家的財政危機得到緩解,加強了中央財政集權。特別是有效地削弱了地方政府和州刺史在“安史之亂”中得以膨脹起來的財政,規範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形式。

  兩稅法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一種進步的稅法。馬端臨評價兩稅法時說“:蓋當大亂之後,人口死徙虛耗,豈復承平之舊,其不可轉移失陷者獨田畝耳。然則視大歷十四年墾田之數以定兩稅之法,雖非經國之遠圖,乃救弊之良法也。”據記載,從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起唐政府每年的兩稅稅收為3000萬貫,而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到開成二年(公元837年)每年兩稅稅收則為3500萬貫。

  儘管兩稅法的實施對於進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兩稅法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其本身也有一定的漏洞。 首先,兩稅法的稅負不合理。兩稅法的實施本來就不是為了減輕人民的負擔,而是為了緩解國家的財政危機,確保賦稅收入總額,故而只是簡單地把一切徵斂總括在兩稅之內,並以大歷十四年的懇田數為基準,各道各州按照舊有數額進行攤派征收,根本就沒有斟酌過地區之間的經濟狀況、稅負的平衡調節,各個地區長期存在著稅負不平衡這一問題。

  其次,立法犯法,法外加徵。建中元年頒行《兩稅法》時,德宗的詔令中有“自艱難以來,徵賦名目頗多;今後除兩稅外,輒率一錢,以枉法論!”可是,下詔令者正是毀詔令者,建中二年(781年)兩稅法頒佈的次年,財政入不敷出,德宗違背了自己“枉法”禁令,不僅提高了兩稅稅額,還開徵了新稅。貞元八年(792年),又一次準奏將兩稅錢的稅率提高五分之一,等等。立法者犯法,既有政府命令加徵,又有地方非法苛斂,各種苛捐雜稅,猶如洪水猛獸,紛至沓來。苛捐雜稅越廢越興盛,兩稅法不能貫徹到底。

  再次,折錢納物,額外盤剝。初定兩稅法時,以貨幣計稅繳納,百姓必須以錢幣納稅,但由於受到形勢發展和現實條件的限制,實際納稅時,卻採取定稅計錢,折錢納物的課征方式。如此,物價的變動對納稅人的負擔就有較大的影響。初行兩稅法,錢輕物重,才有計錢納絹的規定。但貞元後,物價迅速下跌,則為錢重物輕,百姓就得負擔更多的實物以滿足賦稅的貨幣額,由於幣值與物價的變化,從而使農民又蒙受一層剝削。

  此外,“量出為入”導致“橫征暴斂”。兩稅法第一次明確地提出“量出制入”的財政立法原則,這是財政史上的一大突破,具有不容忽視的歷史意義和實踐意義。然而,楊炎只是簡單的提出這個原則,卻沒有深究實施這一原則的前提條件、制約這一原則的勞動者的負擔能力,以及具體的實施規定和細則。那麼,“量出為入”原則就自然轉變為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需要而無限制地加徵賦稅的手段。如“德宗借軍興用度不足為名,而行間架、陌錢諸色無藝之徵斂”;又借常平本錢為名“於諸道津要置吏稅商貨,每貫稅二十文,竹木茶漆皆十分稅一,以充常平之本”。這樣的史料舉不勝舉,一個很有價值的財政原則完全被扭曲了,支出毫無節制,收入日趨擴大,直接導致橫征暴斂。 總之,兩稅法的實施,反映了當時社會經濟的深刻變化,既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也存在嚴重的問題,但它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對唐中期後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調整、農業生產的發展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租庸調製的評價

  陸贄稱許租庸調法:“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規也簡,其備慮也周。”“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以之厚生,則不堤防而家業可久;以之成務,則不校閱而眾寡可知;以之為理,則法不煩而教化行;以之成賦,則下不困而上用足。”

參考文獻

  1. 王晶.論中國古代賦稅制度之租庸調製(A).青年與社會:中外教育研究.2010,11:198
  2. 據喜臣.試論租庸調製到兩稅法的變革(J).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88,5: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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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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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好运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6月29日 01:24 發表

寄居歸宿世間情,環境造就心互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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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討論 | 貢獻) 在 2021年3月21日 00:46 發表

內容長的建議有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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