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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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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私募法

  私募法也稱非公募法,是指不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而是對有些特別的機構發行公債的方法。

私募法的種類

  私募法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方法:

  1.銀行承受法

銀行承受法的意義和特點

  銀行承受法也稱銀行承辦法,即政府發行的公債,由銀行全數承受,並只能由最初的購買者持有。

  銀行承受法也稱銀行承辦法,即政府發行的公債,由銀行全數承受,並只能由最初的購買者持有。籠統地講,銀行承受法是需要政府和銀行之間議定條件即可,手續簡便,國庫收款集中、整齊,因而不失為較好的公債發行方法。但是,銀行承受法對政府的利益關係,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則依其議定的承購條件及其承購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從承購條件來看,如果其承購價格比較合理,承購價格與公債面額之差較小,僅相當於採用公募法所需費用,那麼,由銀行承受與公募法推銷對政府所形成的發行費用負擔基本相同;並且前者還具有公募法所不具有的優越性。在此前提下,採用銀行承受法是可行的。

  銀行承受法的特點

  以銀行承受法發行的公債,即可以由中央銀行承受,又可以由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承受。但是,這兩種承受者承購公債時,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有所不同。首先,考察由中央銀行承受時的情況。中央銀行承受是指由中央銀行依照協議條件,全額承受政府採用此法所發行的公債。由中央銀行承受政府公債,具有手續簡便、費用小甚至無需公債推銷費用等優點,這主要是因為中央銀行大多是國有或者由中央行政當局直接管理經營的銀行,甚至其資產完全非國有化的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美國的中央銀行),其理事會的所有成員也都是由政府任命的。不過,由中央銀行承受公債,往往難免導致貨幣的非經濟發行,進而引起通貨膨脹。因此,有些國家對由中央銀行承受公債往往加以一系列限制,如限額承受;在我國,長期以來還提出實行財政信貸綜合平衡;有些國家則規定不允許由中央銀行承受公債。其次,考察專業銀行(或商業銀行)承購的情況。專業銀行承受是指由專業銀行全額承受政府以銀行承受法發行的公債。採取由專業銀行承受公債的公債發行方法,除了具有銀行承受法的一般性優點以外,還便於政府貫徹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由專業銀行承受公債,可以使其資金在一定時期內被束縛在公債券上,進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調節貨幣流通量的作用。正因為銀行承受法具有這些優點,所以在金融體系比較健全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政府大量採取這種方法發行公債。此外,與由中央銀行承受公債時的另一個不同點是,專業銀行承購的公債,在專業銀行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它可以將債券拋售出去,也可以在貨幣政策允許的限度內,向中央銀行貼現再貸款,以增加其資財,擴大其信貸投放規模。因此,與中央銀行不同,專業銀行可以作為政府公債的承受者,但不一定是公債券的最後持有者。

特別發行法的意義和特點

  特別發行法是指政府向由政府管理的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直接發行的公債。

  公債發行方法的特點

  (1)具有非公開性。即向政府內部(政府所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公債,是通過對政府內部帳目往來的處理完成的;

  (2)是對政府部門暫時存款的利用。採用特別發行法發行公債,通常是當承購單位收入超過支出而有結餘時,用結餘資金部分購買政府的公債券;當其收入少於支出出現收不抵支時,則向政府出售公債券以彌補其財政開支的不足。

  許多西方發達國家採取特別發行法政府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公債。在美國,特別發行的對象,主要是由政府管理的幾個信托基金組織,如聯邦雇員退休基金失業救濟基金等。在日本,特別發行的對象主要是日本資金運用部資金:在80年代初期以來,由資金運用部認購的日本公債(國債部分),占日本國債總額大約在30%以上。日本資金運用部是直屬日本大藏省的、專門管理和運用民間及政府資金的特別機構,根據1951年制定的《資金運用部資金法》的規定,郵政儲蓄及政府特別會計的多餘資金必須存人該部。目前該部資金主要來自於郵政儲金、保健年金、國民養老金等。以資金運用部資金認購國債,實際上屬於公債特別發行法。

  特別發行法是指政府向由政府管理的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直接發行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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