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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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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票據法學

  票據法學是研究票據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是經濟法學的分支學科。也有學者認為票據法學是民法或商法學的分支學科。

票據法學的主要研究內容

  票據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其研究內容主要包括:

  一、票據法學總論,包括票據法學的概念、研究對象和範圍、特點,票據法的概念、調整對象、性質、原則、體系、淵源,票據法的產生、發展變化規律,票據的概念、種類、性質、作用,票據法律關係及其構成要素、票據行為的概念、特點和基本內容,票據的偽造、變造、更改、塗銷和喪失的確定及其補救或法律責任等。

  二、各種票據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有關匯票本票支票的發行、流通轉讓背書承兌保證、參加、貼現、付款、追索等的法律問題。

  三、票據立法、執法、司法實踐問題,外國票據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以及關於票據的國際公約及其對國內票據法的影響,國際票據統一法的現狀和展望等。

票據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票據法學是在票據和票據法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才出現的。遠在古代希臘和羅馬,票據即已出現。12世紀義大利沿海城市開始通行起了一種兌換證書,成為本票匯票的前身。隨著商品經濟—釉。國際貿易的發達,到16世紀,逐漸有了背書承兌、交換等票據制度,16世紀末,銀行出現後,又出現了專門由銀行付款的支票,最後終於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商業習慣,進而到17世紀,票據立法進入成文法時代,起初是1673年,在法國路易十四的《商事敕令》中,對匯票、本票作了規定,1807年《法國商法典》又有所增補,以後各國著手制定票據法,如英國1882年《匯票法》、美國1896年的《統一流通證券法》等。但各國票據法立法體例並不一致,日本、荷蘭、西班牙等國將票據法編入商法典,瑞士、泰國等將票據作為民法典的一章,而英國、美國、前蘇聯等則另訂單行票據法規。進入20世紀以後,由於票據隨著國際貿易和旅游事業的發展,使用越來越廣泛,各國越來越意識到統一票據法的必要性。1930年,國際聯盟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票據統一會議,由德、法、日、意等26個國家參加,簽訂了關於匯票和本票的三個公約,即《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解決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抵觸公約》和《匯票和本票印花稅法公約》,1931年,又在日內瓦續訂了關於支票的三個公約,即《支票統一法公約》、《解決支票的某些法律抵觸公約》和《支票印花稅法公約》。這些公約在歐洲大陸多數國家適用,而英國、美國和屬於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的票據法則自成體系,迄今未加入上述公約。至此,西方形成了兩大票據法系統:一是參加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公約的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系統,一是英美票據法系統。

  在我國,從唐朝的飛錢、宋朝的便錢和交子,到明末的票號,已具有匯票的雛形,而清朝錢莊簽發莊票則近似於本票。清朝末年,西方的銀行進入我國,錢莊逐漸衰落,我國固有的票據制度逐漸被西方的票據制度所取代。1929年,當時的國民政府制定的《票據法》,完全採用了西方的票據制度,確定了匯票、本票、支票三種票

  當代社會科學新學科覽要據,但是,由於商品經濟時起時落,加以法制不完備等原因,我國始終未能形成一門獨立的票據法學學科。新中國建立以後,由於長期對商業信用採取限制、取消的政策,我國票據立法和票據法學研究也就無從談起了。直到進入8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體制金融體制的深化改革和進一步開放、搞活,銀行結算出現票據化趨勢,票據的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結算手段、融資手段的作用越來越受重視,一方面,票據立法列入了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已經頒佈了一些有關票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如1986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暫行辦法》、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結算辦法》、1988年的《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等,票據法已列入國家的立法規劃;另一方面,票據法學作為一門法學學科正在逐步建立,近年來,報刊上發表了一系列票據法學研究論文,一些經濟法學商法學金融法學著作中也紛紛將票據法列為主要內容,此外還出版了一些票據法學專著,如1990年謝懷)I式的《票據法概論》等。總之,一個票據法學理論研究熱潮正在逐步興起。目前我國票據法學的研究主要側重於對票據立法的探討,如關於票據立法形式問題,有的學者主張制定統一的票據法,統一規定匯票、本票和支票制度,理由是三者共性頗多,若各自單獨立法,必有許多重覆規定,立法程式也顯繁瑣;也有學者主張匯票、本票合立一法,支票另外立法,理由是支票主要是一種支付手段,只限於即期,付款人只能是銀行,這些與匯票、本票差別較大,三票合一立法易造成立法技術上的困難和法律適用的不便,而且從國際上看,分開立法占多數,並且是一種趨勢。又如關於票據法的體例問題,有人主張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以票據行為為主線安排其體系,這樣概念明確、法條嚴謹、邏輯清楚;也有學者主張像英美法系那樣以權利義務為主線安排法規體系,這樣規定靈活,票據當事人權責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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