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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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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管理(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目錄

什麼是社會保障管理

  社會保障管理是指為了實現社會保障目標,由國家和政府成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組織社會保障的專業人員,對各項社會保障事務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的過程。具體包括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等。

社會保障管理的內容

  1、社會保障行政管理

  社會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門依法行使對社會保障事務的管理與監督權力,它是確保社會保障制度良性運行的保證

  2、社會保障財務管理

  ——社會保障財務管理包括二個層次:一是政府財政、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障制度運行進行財務上的管理與監督;二是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財務進行管理與監督。

  ——社會保障財務管理的環節包括:一是對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管理;二是社會保障待遇給付的管理;三是對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管理與監督。

  3、其他社會保障管理

  除行政管理財務管理外,社會保障領域還有社會保障服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

社會保障管理模式

  1、集中管理模式

  (1)定義

  集中管理模式,是把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全部統一在一個管理體系內,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集中對社會保障各項目基金營運、監督等實施統一的管理。

  (2)特征

  ——社會保障決策權統一集中在中央;

  ——社會保障預算權統一;

  ——政府間的社會保障聯繫是一種直接的雙重聯繫。

  (3)優點

  ——有利於社會保障的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監督,避免了政出多門、多頭管理所產生的諸多利益衝突,使社會保障功能更有效地發揮;

  ——有利於社會保障各項之間、社會保障運行機制各環節之間的協調和社會保障基金集中管理,併在一定範圍內調劑使用,形成規模效益,真正發揮社會保障的互濟功能;

  ——有利於社會保障管理和企業機構精兵簡政,降低管理成本,控制管理費用;

  ——對社會保障業務和基金的集中管理,有利於增強透明度,便於加強社會監督

  (4)局限性

  某些社會保障項目的管理與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往往難以協調,進而影響管理效果;往往以國家行政管理為主,受行政干預較多。

  2、分散管理模式

  (1)定義

  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執行機構、資金營運機構及監督機構,各保障項目之間相互獨立,資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特征

  ——各級政府及社會保障部門事權獨立;

  ——各級政府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預算獨立;

  ——政府間的社會保障聯繫是間接的,政府將社會保障事務委托給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管理,只對社會保障進行監督,並根據各類保險項目的財務狀況進行必要的平衡。

  (3)優點

  ——各管理機構具有較大的自主性,能根據自己所管理社會保障項目特點制定詳細、周全的管理法規,較靈活地適應社會保障發展的需要;

  ——管理的獨立性強,能根據客觀實際,及時調整保障項目和內容,較靈活地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

  (4)局限性

  ——管理機構多,管理成本高;

  ——因機構龐雜和相互獨立導致工作的反覆,給被保險人和保險機構管理增添了許多難題。

  3、集散結合管理模式

  (1)定義

  集散結合管理模式,是指將社會保障共性較強的項目集中起來,實行統一管理,而將特殊性較強的項目單列,由統一的社會部門分散管理。

  (2)特征

  根據社會保障項目的不同,把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散自主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

  (3)表現

  ——既能體現社會保障社會化、一體化的要求,又能兼顧個別項目的特殊要求;

  ——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社會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則

  •   公開、公正與效率原則;
  •   依法管理原則;
  •   與相關係統協調一致的原則。

社會保障管理的歷史經驗和發展趨勢

  伴隨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社會保障管理已有上百年的歷史,社會保障管理的具體制度和管理原則及方法幾經變遷,可以總結出以下幾條主要經驗,這也是當今社會保障管理的發展趨勢:

  (一)實行社會化的組織管理

  目前,社會保障管理的社會化還是個缺乏具體規定性的命題,但它的框架應是:

  (1)組織機構的社會化。既有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規劃、領導、協調、資助,又有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積极參与、組織實施,還有社區初級群體和人際之間的協同合作。

  (2)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將老年人、兒童、殘疾人、婦女等一切社會公民的社會保障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納入法律體系,使每一個人的權利義務互相聯繫、互相對等、互助統一。

  (3)健全法律體系,完成法律配套工程,真正從全社會範圍、從一切生活領域保護公民的正當權益,懲罰違規行為,樹立社會保障法的權威性,使其產生社會效應。

  (4)進行社會保障機構自身的法制化建設,加強組織職能、資金物資、工作計劃與規劃等方面的法制化管理。

  (二)構建系統化的管理體制

  1、系統的完整性

  完整的社會保障體制,應具備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服務等全方位的結構,它們各自也應該是完整的。例如,社會保險項目應該是齊全的,包括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社會福利的項目應包括:收養、康復、收容、療養等;社會服務應擴大服務內容與服務對象的範圍,既要有物質生活服務,又要有精神文明的生活服務。

  2、系統的有序性

  要在組織機構之間建立科學合理的關係,實現整體化的功能效應。社會保障組織管理與其他社會組織管理一樣,經歷了一個從功能混雜到功能分化的過程。在傳統社會中,一般來說,社會保障事務完全歸屬於國家的一個或少數幾個部門,無明確的職責劃分。機構管理的統一性在各國表現不同:①單獨設立行政主管單位,如希臘、法國、澳大利亞的社會服務部,比利時的社會福利部,新加坡、丹麥、冰島、瑞典、挪威的社會事務部;②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的行政主管單位,如加拿大、南韓的衛生福利部,英國的衛生與社會福利部,日本的衛生與福利部;③社會福利(或社會事務)與勞工行政合併的行政主管單位,如前聯邦德國的勞工與社會事務部,義大利與墨西哥的勞工及社會福利部;④特殊的複合體制,如美國的衛生教育福利部。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機構的名稱和職責範圍不同,並且設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主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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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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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38.209.* 在 2016年11月14日 09:58 發表

講解的很詳細,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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