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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民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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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公民理論

  環境公民理論的內涵。首先,環境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同等重要的。面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公眾享有平等的環境權利,這不僅是環境正義的體現,也是公民權利平等在環境領域的延伸。權利的產生帶來的不僅是訴求和手段,還有義務,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提醒我們,不應該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它們的地位同樣重要。其次,公眾參與和國家治理間的互動。環境公民理論要求公民積极參与環境治理、環境保護法律制定等事項中,公眾的參與能夠從不同層面改變國家的政策,而國家同時也需要為公眾的參與鋪墊好通路。

  環境公民理論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環境公民的義務,這種義務需要國家通過法律手段來縮小甚至消除公民環境意識行為之間的差距。所以說,環境公民理論的重要核心在於兩個方面,一是可持續性;二是環境公民的個體責任,二者主要表現在環境公民理論的關係基礎、邏輯結構、內涵等方面。[1]

環境公民理論的發展[1]

  從18世紀公民身份開始構建到近代公民權利的不斷擴張以及環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頻發,使公民個體環境權利和義務得以發展。20 世紀中期的環境保護運動造就了公民環境權,全球非政府組織和環境保護組織在呼籲政府重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同時卻略微忽視了公民的環境義務。所有人都明白的道理:沒有無權 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這個對立統一的關係中,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的地位是同樣重要的,只有採取適當的措施才能夠保證權利和義務的協調與平衡。

  意識與行為之間的差距是公眾採取環境保護措施面對的主要挑戰,公民對環境問題認識程度的增加並不必然會帶來個人行為的改變,這種意識與行為之間的脫節也正是環境公民理論提出的直接動因。

環境公民理論的三大流派[2]

  嚴格說來,環境公民理論並不是一種理論,而是多個理論的集合體。基於對“公民”意涵的不同政治法律立場和對“環境”意涵的不同視角解讀,人們往往有著相差甚遠的“環境公民”理解。而依據前文所述的界定與闡釋,作為一種環境政治社會理論或生態文化理論的環境公民理論,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派別:自由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共和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生態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

  (一)自由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

  自由主義環境公民理論的公民範式基礎,是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即一種建立在公民相互間及其與政治共同體(即現代國家)整體間的自由公正的權利與義務契約基礎上的公民身份或關係。也就是說,公民與現代國家之間是一種基於民主授權的主權讓渡和公共管治契約關係,而公民之間是一種基於平等或對稱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依此,自由主義環境公民理論,可大致理解為自由主義的公民權利/義務關係在生態環境領域中的延伸與擴展。

  (二)共和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

  共和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植根於歐美歷史上的共和主義傳統,尤其是古希臘的城邦國家傳統。對於古希臘城邦的公民來說,公民身份不僅意味著超出其他等級民眾(比如自由商人和奴隸)的優越政治社會地位,而且意味著對於國家及其民主制度的重大而繁雜責任——差不多要夜以繼日地民主審議與決定城邦的所有重大事項,以及在關鍵時刻義不容辭地挺身而出來捍衛城邦的安全。總體而言,當代共和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承繼了共和主義公民概念的上述兩個核心性要素:一是公民個體或群體對於所屬政治共同體(國家)的政治法律義責和德行忠誠,二是政治共同體(國家)對於所轄公民個體或群體的強制性照料、監管和培育職責。

  因此,共和主義環境公民觀的最大特點或“優點”,就是把共同體的環境公益或“可持續社會”目標,界定為公民個體意願或偏好的自我抑制與犧牲,認為這是當代社會成員作為共同體(國家)公民的公共職責。或者說,共和主義環境公民觀,崇尚共同利益以及與此相關聯的責任先於權利,強調政治德行和主張能動公民。就此而言,像自由主義環境公民理論一樣,共和主義環境公民理論不僅可以順利實現“環境可持續性”目標與公民理論(傳統)在特定共同體平臺(尤其是國家)上的連結,而且至少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藉助於公民資格和行為要求來促進或實現環境可持續的目標。

  (三)生態主義的環境公民理論

  生態(主義)公民理論,是一種狹義上的或嚴格意義上的環境公民理論。該理論一方面要像共和主義環境公民理論那樣,超越自由主義環境公民理論很難擺脫的權利義務之間的契約性框架,更多強調公民個體或集體的環境公益或可持續性義務與責任,另一方面又希望超越共和主義環境公民理論難以割捨的地域性依附或限制,更多強調公民個體或集體的世界主義或後世界主義的環境正義或可持續性義務與責任。依此,在多布森等人看來,生態(主義)公民理論可以更好地滿足當今世界生態環境保護或綠色變革的現實需要,尤其是解決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可持續社會目標上個體態度改變與行為改變之間的不一致性。

環境公民理論的關係基礎[1]

  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關係。雖然人類有改造自然環境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人類需要順應自然規律。我國在處理公民與環境之間的關係上往往採取的是單一的自上而下的下放式的環境治理政策與法規,下級只是簡單的執行,這種缺少了中間非政府環保組織和末端公民支持的環境政策很難針對環境問題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們國家在治理環境問題上需要政策、法律的引導和推動,否則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性關係,客觀上增大了環境保護的難度。

環境公民理論的邏輯結構[1]

  環境公民理論的邏輯結構有兩個層面,首先是公民身份與環境問題之間的結合,其次是環境公民意識與行為之間的關係。由公民身份拓展到環境公民,是環境問題與環境保護運動推動下公民權利擴張的產物,環境權利就成為公民權利的應有之意。環境公民意識和行為之間的關係決定著環境公民能夠正確的認識環境問題並採取有效的措施。

  這也包含兩個層面,一是環境公民的環境意識能否達到認知環境問題的程度;二是在意識能夠認識環 境問題的基礎上,行為能否與意識同行。只有達到意識與行為之間的協調和平衡,才能剋服意識與行為的不一致,形成環境保護與個體責任的結合。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環境倫理視角下公民碳減排責任研究[D].山東師範大學,2016.
  2. 郇慶治,徐越. 綠色變革視角下的環境哲學理論[J]. 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 2017,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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