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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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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公民理论

  环境公民理论的内涵。首先,环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同等重要的。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众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这不仅是环境正义的体现,也是公民权利平等在环境领域的延伸。权利的产生带来的不仅是诉求和手段,还有义务,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提醒我们,不应该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它们的地位同样重要。其次,公众参与和国家治理间的互动。环境公民理论要求公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法律制定等事项中,公众的参与能够从不同层面改变国家的政策,而国家同时也需要为公众的参与铺垫好通路。

  环境公民理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环境公民的义务,这种义务需要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缩小甚至消除公民环境意识行为之间的差距。所以说,环境公民理论的重要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可持续性;二是环境公民的个体责任,二者主要表现在环境公民理论的关系基础、逻辑结构、内涵等方面。[1]

环境公民理论的发展[1]

  从18世纪公民身份开始构建到近代公民权利的不断扩张以及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频发,使公民个体环境权利和义务得以发展。20 世纪中期的环境保护运动造就了公民环境权,全球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护组织在呼吁政府重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同时却略微忽视了公民的环境义务。所有人都明白的道理:没有无权 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这个对立统一的关系中,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地位是同样重要的,只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才能够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协调与平衡。

  意识与行为之间的差距是公众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面对的主要挑战,公民对环境问题认识程度的增加并不必然会带来个人行为的改变,这种意识与行为之间的脱节也正是环境公民理论提出的直接动因。

环境公民理论的三大流派[2]

  严格说来,环境公民理论并不是一种理论,而是多个理论的集合体。基于对“公民”意涵的不同政治法律立场和对“环境”意涵的不同视角解读,人们往往有着相差甚远的“环境公民”理解。而依据前文所述的界定与阐释,作为一种环境政治社会理论或生态文化理论的环境公民理论,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派别:自由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共和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生态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

  (一)自由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

  自由主义环境公民理论的公民范式基础,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即一种建立在公民相互间及其与政治共同体(即现代国家)整体间的自由公正的权利与义务契约基础上的公民身份或关系。也就是说,公民与现代国家之间是一种基于民主授权的主权让渡和公共管治契约关系,而公民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或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依此,自由主义环境公民理论,可大致理解为自由主义的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在生态环境领域中的延伸与扩展。

  (二)共和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

  共和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植根于欧美历史上的共和主义传统,尤其是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传统。对于古希腊城邦的公民来说,公民身份不仅意味着超出其他等级民众(比如自由商人和奴隶)的优越政治社会地位,而且意味着对于国家及其民主制度的重大而繁杂责任——差不多要夜以继日地民主审议与决定城邦的所有重大事项,以及在关键时刻义不容辞地挺身而出来捍卫城邦的安全。总体而言,当代共和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承继了共和主义公民概念的上述两个核心性要素:一是公民个体或群体对于所属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政治法律义责和德行忠诚,二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对于所辖公民个体或群体的强制性照料、监管和培育职责。

  因此,共和主义环境公民观的最大特点或“优点”,就是把共同体的环境公益或“可持续社会”目标,界定为公民个体意愿或偏好的自我抑制与牺牲,认为这是当代社会成员作为共同体(国家)公民的公共职责。或者说,共和主义环境公民观,崇尚共同利益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责任先于权利,强调政治德行和主张能动公民。就此而言,像自由主义环境公民理论一样,共和主义环境公民理论不仅可以顺利实现“环境可持续性”目标与公民理论(传统)在特定共同体平台(尤其是国家)上的连结,而且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借助于公民资格和行为要求来促进或实现环境可持续的目标。

  (三)生态主义的环境公民理论

  生态(主义)公民理论,是一种狭义上的或严格意义上的环境公民理论。该理论一方面要像共和主义环境公民理论那样,超越自由主义环境公民理论很难摆脱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契约性框架,更多强调公民个体或集体的环境公益或可持续性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又希望超越共和主义环境公民理论难以割舍的地域性依附或限制,更多强调公民个体或集体的世界主义或后世界主义的环境正义或可持续性义务与责任。依此,在多布森等人看来,生态(主义)公民理论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今世界生态环境保护或绿色变革的现实需要,尤其是解决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社会目标上个体态度改变与行为改变之间的不一致性。

环境公民理论的关系基础[1]

  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虽然人类有改造自然环境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人类需要顺应自然规律。我国在处理公民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上往往采取的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下放式的环境治理政策与法规,下级只是简单的执行,这种缺少了中间非政府环保组织和末端公民支持的环境政策很难针对环境问题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国家在治理环境问题上需要政策、法律的引导和推动,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性关系,客观上增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

环境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1]

  环境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有两个层面,首先是公民身份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结合,其次是环境公民意识与行为之间的关系。由公民身份拓展到环境公民,是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运动推动下公民权利扩张的产物,环境权利就成为公民权利的应有之意。环境公民意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决定着环境公民能够正确的认识环境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这也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环境公民的环境意识能否达到认知环境问题的程度;二是在意识能够认识环 境问题的基础上,行为能否与意识同行。只有达到意识与行为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才能克服意识与行为的不一致,形成环境保护与个体责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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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环境伦理视角下公民碳减排责任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6.
  2. 郇庆治,徐越. 绿色变革视角下的环境哲学理论[J].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7,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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