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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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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國家在保留森林面積的基礎上為了充分發揮生態效益而建立的,它主要是由國家投資籌建,然後森林生態效益的經營者需要再向國家交一部分的補償費用的方法來維持生態效益資金迴圈鏈條,這些資金再反過來對森林進行保護和管理的一種法律機制。

  在我國的《森林法》中明確提出要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基本設想,這部法律主旨是由國家承擔這些資金的主體,並通過林業管理部門的預算管理,再由民營註入推動力,使這一機制能夠可持續的運行下去。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必要性

  (一)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是生產實踐的迫切需求。森林的生態效益是森林的外部經濟效益,不能通過市場交換使其經濟主體受益,現代經濟學將之稱為公共商品,對這種公共商品應有特殊的價值計量方法和補償措施。森林生態補償就是對森林生態效益的一種價值回報,也是商品經濟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建立完備的森林生態體系是我國林業發展戰略的首要奮鬥目標。而生態環境惡化和林業資金匱乏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建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是我國林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是彌補生態公益林資金嚴重不足的重要渠道。從我國生態公益林建設的實踐來看,生態公益林建設資金嚴重不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建設初期的造林費用不足;二是森林管護費用,包括人工管護費、護林防火費、病蟲害防治費等不足,導致森林資源管護不力,毀林現象嚴重; 是對經營生態公益林的集體和個人投入的補償,由於沒有資金渠道,一直沒有實現,嚴重影響了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的積極性。當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對林業的投入是相當有限的,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通過“誰受益,誰補償”,“專款專用”等政策彌補資金不足,實現森林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是實施生態公益林體系建設的重要保證。生態公益林是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多種生態需求為主體功能的森林。生態公益林服務於社會,受益於全民,是一項公益事業。是以空氣凈化、水源涵養、水土保持、防風固沙、農田牧場保護、護岸固堤、護路、護渠、美化環境,以及以國防、科研服務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價值很難直接用經濟效益指標來衡量。生態公益林的生態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為載體的形式發揮作用的。一旦將其林木採伐,其生態效益也就不復存在。所以,生態公益林是嚴禁商業性採伐的,其經營者不可能按商品經營方式通過市場交換取得其勞動和投入的經濟回報。實施生態補償機制,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森林生態效益長期無償享用,森林的經營者只有投入而無回報的這種不合理的狀況,也可以彌補國家財政撥款的不足,保證公益林建設的可持續性。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存在的問題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對促進森林生態效益市場化,為生態建設籌資,改善生態質量,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現行的補償機制主要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來實現,由於森林類型多樣性、生態效益廣泛性、管理體制的差異和財政資金的不足,使當前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存在幾個主要問題。

  (一)補償標準偏低且缺乏差異性。補償標準過低,難以滿足對森林的撫育、管理和維護的需求,不能充分體現森林生態效益的價值,不能足以補償林農、林業部門等主體的損失。尤其是在乾旱、半乾旱地區,造林初植成活率低,造林成本高,種林農民的種苗費明顯不夠。森林生態效益的需求不能跟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通常情況下,生態地位重要的地方多是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在施行全國統一的補償標準時,經濟落後地方的配套資金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阻礙了森林生態效益的提高。另外,我國的森林生態補償以國標為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因我國地域廣闊、森林類型和造林方式多樣,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等,導致實際的生態價值與規定存在差異,補償標準沒有顧及到森林的社會影響,調整因素不完善,以至於在補償細則中未能滿足多方利益需求。

  (二)管理體制不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製作為一種新的管理制度,還處於起步階段,缺乏充分有效的政策體系和配套措施。只有部分重點公益林納入補償範圍,“天然林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雖起到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作用,但工程結束後無法維持林農保護森林和進行生態建設的積極性,甚至部分林農為了生存而破壞森林。由於相應的管理制度缺失,國家投巨資的森林生態建設項目和補償被部分地方部門坐收漁利,嚴重危及到項目的實施。

  (三)市場化機制不健全。由於財政難以支撐起日益增長的補償金額,完全依靠政府補償森林生態效益不符合現實情況,沒有建成政府、社會和市場等多元化資金募集機制,沒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保證資金源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財政轉移支付缺乏穩定性,不能滿足我國森林撫育、管理和維護的需求,當財政狀況不穩定時,轉移支付的資金難以有效兌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難以發揮效用,勢必影響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法律法規缺失。我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多體現在政策層面,缺少專門的立法來保障,一旦遇到某一類嚴重影響人們生產生活的重大問題時,往往通過行政手段突擊解決,隨意性強,且沒有合法合理的依據,缺乏權威性的法律保障措施,很多地方在執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時,不能有效深入開展工作。

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對策

  (一)提高並優化補償標準。當前以政府主導的補償標準,增添了財政負擔,也難以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毆眭。因此,政府應採取多種渠道融集資金,還可以髮型林業國債、福利彩票等渠道,完善森林生態效益服務市場機制,對具有市場潛力的森林效益產品,加以開發,實現利益轉化,來彌補經營者的資金缺口。加強對林農的技能培訓,完善各種社會保障。同時,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堅持高效利用,完善基金使用和監管制度,設立第三方審核與監督,增強執行補償標準的水平平。專款專用,直接將補償資金打人林農的專用賬戶,降低和避免權力尋租行為的發生,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在解決民生問題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巨大功能。

  (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管理制度建設。規範統一的補償機制,對不同級別、不同權屬的生態補償拉大補償差距,區別對待。強化補償資金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明晰資金用途,分類使用,調動政府部門和林農參與森林生態管理的積極性,避免管護費被侵占造成管護水平的下降。加強對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建立一整套的森林生態專項資金監管體系,完善資金公示制度,完善資金髮放程式和認領簽收制度。對補償資金的撥付、管理和使用,進行全面監督,健全監督通報和整改落實反饋制度。

  (三)完善市場化補償機制。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完善市場化機制,發揮其補償方式靈活,運行成本低,適用範圍廣的優勢,豐富生態效益補償手段,提高森林項目的管理和實施能力,明晰林業所有權歸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建立多層次的管理機制,開放林業經營權,盤活市場機制,抓住公眾支付意願,鼓勵和引進私企進入林業市場,通過市場調節規範市場行為,將森林生態效益推人市場,以市場交易的形式降低成本,實現生態效益的應有價值。

  (四)完善森林生態的法律制定。要想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長效機制,就必須從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法律是保障補償公平、公正、合理和有序的有力抓手,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實現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法制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制定《森林生態補償法》將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補償範圍等以法的形勢固定下來,明確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完善法定監管途徑,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來源渠道予以明確,引入公民和企業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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