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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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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National Investment)

目錄

什麼是國家投資

  國家投資是指國家或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及其他方式所實施的直接投資行為。其中重點是政府對固定資產直接投資,它是國家直接參与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

  國家投資,在西方國家稱之為政府投資或公共投資

國際投資法的內容

  國家投資法是指規範國家直接投資行為,調整國家投資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家投資法與國有資產管理法、國有企業法一起構成國家投資經營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 國家投資是國家直接參与經濟活動,對國民經濟結構和運行調節的一種基本方式。因此,國家投資法的重心是規範國家投資行為。
  • 國家投資法的基本內容由國家投資政策、國家投資體制和國家投資程式等方面的規定構成。

國家投資的主體

  公益性項目投資

  由各級政府承擔。這部分項目的投資,按“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由各級政府根據各自財政資金狀況各自承擔投資責任。

  基礎性項目的投資

  由各級政府通過成立的專業投資公司或企業法人作為投資性主體進行投資,並鼓勵和吸引其他各類投資主體參與。投資主體要對籌劃、籌資、建設直至生產經營、歸還投資貸款本息以及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

  競爭性項目的投資

  有企業公司投資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所需資金自行籌集,自負盈虧。政府不再承擔。

國家投資的政策

  (一)投資規模和投資比重

  國家投資政策的核心是對國家投資的規模、投資結構投資佈局的確定。

  投資規模是指國家投資活動所需投入資金和已經投入資金的多少。分為巨集觀投資規模和項目投資規模兩類。

  巨集觀投資規模是指國家投入資金總體規模;項目投資規模是指投資於某一具體項目或單位的資金的多少。

  在制定投資政策時,既要確保一定比例的國有經濟,實現國家對國民經濟的有效調節,又不能以政府投資取代社會投資。合理確定國家投資的規模和比重,對一般營利性投資項目和消費項目,逐步縮小國家投資的規模,降低國家投資的比重,使國家投資真正成為調節社會經濟的一種手段和工具。

  (二)投資結構

  投資結構是指投資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部門和再生產的各個方面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關係。

  固定資產的三種類型:

  盈利性建設投資。絕大部分加工工業投資即屬於此;

  基礎性建設投資。主要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基礎工業的投資和一些非生產性的建設的投資。

  消費性建設投資。是直接為個人消費所服務,如住宅建設投資。

  投資結構直接關係到資源在各行業、各部門間的分配格局,關係到國民經濟能否穩定、協調和持續、高速地發展。

  (三)投資佈局

  投資佈局是指投資在各地區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關係。投資佈局和投資結構時投資分配的兩個重要方面。投資結構是從縱的方面解決建設資金的合理配置問題;

  投資佈局是從橫的方面,著重解決建設資金的橫向分佈問題,其實質就是不同產業和行業集聚形成的地域投資綜合體。

  投資佈局的重點是:

  根據不同經濟地帶和經濟區域的生產力水平,針對各自的資源條件,圍繞全國經濟發展的總體目標,確定能夠發揮地區優勢的產業結構戰略決策,併在此基礎上,選擇每個時期的地區投資重點, 安排好不同時期重點建設地區的轉移和銜接;同時確定地區內部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經濟基地和項目的建設戰略,並據以分配投資。

國家投資的管理體制

  投資管理體制是指投資管理機構的設置、職權劃分以及管理方式等有關制度的總稱。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初步形成了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多元化投資體系、多種投資方式和多種投資渠道的新的投資格局;並通過投資決策體制、計劃體制、物資管理體制的改革,極大地提高了投資決策和管理水平。

  (一)國家投資決策管理體制

  1984年以後,在決策程式方面:國家改變了過去只靠定性分析拍板定項目的方法,開始引用定量分析手段,這首建立投資咨詢機構和項目評估審議制度,把可行性研究報告正式列入基本建設程式;在巨集觀決策方面:國家也改變了過去單靠行政部門定項目的決策方式,初步形成民主化、科學化、分層次化的決策體系。

  (二)國家投資計劃管理體制

  國家投資計劃是對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活動作出的總體部署和安排,其宗旨是正確確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合理安排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更新措施投資比例和使用,統籌規劃建設、改建和更新改造項目,提高投資效益,改善投資結構和生產力佈局

  1984年起,國家對原有計劃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確立了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管理體制,下放了固定資產投資的審批許可權,簡化了審批程式。

  目前,國家對投資計劃管理的範圍主要是:投資總規模、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用於投資的各種資金、新增生產能力、重要建築物資的供應等。

  企業一般性的技術改造和小型建設等投資活動,主要由市場調節

  國家投資計劃管理的內容

  1.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的管理

  國家預算內撥改貸的投資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實行指令性計劃

  地方部門自籌投資和國家統借自還以及地方部門自借自還的外資安排的建設項目,由地方部門負責平衡。

  2.技術改造投資計劃管理

  由國家預算內撥款、國家利用外資安排的技術改造投資,實行指令性計劃;

  由部門、地方、企業自籌資金安排的技術改造投資,實行指導性計劃

  (三)國家投資資金管理體制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

  1979年起,對基本建設投資有撥款改為貸款,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

  1984年起,國家對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國家預算內撥款投資。國家對科研機構、學校、行政單位等沒有還款能力的建設項目規定可豁免本息;二是,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項目。

  凡競爭性項目投資,由企業法人(包括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由企業法人對籌劃、籌資、建設直到生產經營、歸還貸款利息及資產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

  1992年起,國家對全民所有制單位新開工和進行前期工作的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由項目投資各方組成項目建設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設計、建設實施直至生產經營、歸還貸款等全面負責並承擔風險。

  (四)投資許可證制度

  投資許可證是單位取得項目建設資格和投資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一種書面憑證。建設單位必須依法領取投資許可證後,才能進行項目建設。

  投資許可證制度是國家為了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引導有關單位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進行投資,控制盲目建設和重覆建設,配合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工作而實行的一種投資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投資許可證發放辦法〉的規定,不論投資項目源於何種所有制、建設項目性質和隸屬關係,均需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計划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投資許可證,才能進行項目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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