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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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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標簽理論

  標簽理論是以社會學家萊默特(Edwin M.lement)和貝克爾(Howard Becker)的理論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工作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每一個人都有“初級越軌”,但只有被貼上“標簽”的初級越軌者才有可能走上“越軌生涯”。一個人被貼上“標簽”,是與周圍環境中的社會成員以及他自己對他及其行為的定義過程或標定過程密切相關的。因此,社會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要通過一種重新定義或標定的過程來使那些原來被認為是有問題的人恢復為“正常人”。

標簽理論的發展

  標簽理論是解釋越軌行為如何產生及其發展的理論。其理論根源於符號互動理論,即從符號互動論的角度探討越軌行為,認為越軌是社會互動的產物。

  形成

  標簽理論形成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的美國,六十年代開始流行起來,到七十年代它甚至成為美國社會學界研究越軌行為的占統治地位的理論。

  代表人物

  標簽理論的代表人物是貝克爾(H.Becker)和萊默特(Edwin M.lement),但是貝克爾並非標簽理論的首創者。筆者認為標簽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萌芽期,即1938年—1951年;形成期,即1951年—1963年;繁榮期,即1963年—二十世紀七十年代。

  萌芽期

  萌芽期,標簽理論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8年坦南鮑爾(Frank Tannenbaum)的《犯罪與社會》(《Crime and society》)一書。 在《犯罪與社會》一書中坦南鮑爾提到此理論,他認為,衝突在導致各個違法者的產生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犯罪實際上是由社區規定的。他認為犯罪的形成的過程就是一個指明、規定、識別、區分、描述、顯示以及形成意識自我意識的過程。依據坦南鮑爾的觀點,越軌行為(犯罪是一種被法律,確切地說是被刑法認定的越軌行為)是在一種社會互動過程中被界定出來的,所以筆者認為在坦南鮑爾的《犯罪與社會》一書中已經有了標簽理論的萌芽。

  形成期

  形成期,到了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標簽理論開始形成其理論的雛形,這以萊默特(Edwin Lement)1951年出版的《社會病理學》(《Social Pathology》)一書為標誌。在《社會病理學》一書中,萊默特將越軌劃分為“初級越軌(primary deviance)”和“次級越軌(secondary deviance)”。他認為,幾乎每一個人都可能偶爾發生越軌行為,絕大數的這類行為都是暫時的、試探性的、輕微的和容易隱瞞的。這類第一次發生的、雖然違背了普遍地行為規範、但行為者本人與別人卻並沒有這樣認定的越軌行為是初次越軌行為。例如,一個青年人出於好奇而吸了一次毒、偶爾發生的漏稅行為等,這些行為並沒有引起很多人的註意,行為者本人也不承認自己是越軌行為者。但是,如果這樣的行為被公佈於眾,而且行為者的朋友、父母、雇主或警察、法庭等也視這個人為越軌行為者,他就有可能發展成為再次越軌行為。當再次越軌行為出現時,不但別人這樣看——如認為某人是吸毒者、小偷、騙子、無賴或“怪人”等——而且行為者本人也會有意無意地接受了這些“標簽”。一旦某人被貼上了越軌行為的標簽,他周圍的人會對他另眼相看。這就會迫使他與其他越軌行為者為伍,以越軌行為者自居,按照這種行為模式去做,並將此類行為變成自己的習慣,甚至終生沿著這條路走下去。因此,萊默特認為,將某種行為貼上再次越軌行為的標簽反而會助長這種行為。萊默特將越軌行為的形成看成是一種由“初級越軌”向“次級越軌”再向“習慣性越軌”逐步發展過程,並突出標簽張貼的催化作用,奠定了標簽理論的雛形。

  繁榮期

  繁榮期,1963年,貝克爾(Howard Becker)出版的《圈外人》(《The Outsiders》,又譯《局外人》)一書,系統地闡述了標簽理論的主要內容,將這一理論發揚光大起來。在《圈外人》一書中,貝克爾用明確的語言論述自己的觀點說:“越軌行為是應用規章、法律等對於一個‘冒犯者’標定的結果。所謂有越軌行為者,就是被成功地貼上了這種標簽的人。”依據貝克爾的觀點,越軌既不是與生俱來的人性,也不是後天教化的產物,而是一些人將一些規則和製裁方式應用於“圈外人”的結果,是一種社會反應、他人定義的結果。由於某些“圈外人”被成功的貼上了標簽,於是他們便成為了越軌行為者。同時貝克爾在論述中,希望將破壞規則和越軌區分開來。越軌確實破壞了規則,但它僅指那些被成功地貼上了標簽的破壞規則的行為。這裡,就涉及到正常人向越軌行為者轉變的問題,即他是如何被貼上“越軌”標簽的。在這方面,萊默特的解釋和貝克爾有異曲同工之妙,即認為“圈外人”是在一個從“初級越軌”到“次級越軌”,再到“習慣性越軌”的社會互動過程中被逐步界定為“越軌者”的。在此基礎上。貝克爾在《圈外人》一書中又明確提出,要把越軌理論的分析從越軌行為轉移到那些把他人貼上越軌標簽的“道德提倡者”(Moral Entrepreneur)身上去,最起碼也要將越軌視為被人稱為越軌者和稱人為越軌者這兩部分人進行互動的結果。這樣一種思路將人們長期以來接受的“越軌行為導致社會控制”的邏輯整個兒顛倒了過來,形成了“社會控制導致了越軌行為”。在貝克爾的擁護與提倡下,標簽理論被髮揚光大,進入繁榮時期,並逐漸成為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社會研究越軌行為的主要理論之一。

標簽理論的貢獻與局限

  貢獻

  標簽理論在社會學中是一項嶄新的發明,他們重新分析越軌行為的社會成因,並把重點由個人移轉到社會的脈絡及社會的反應;由規則的破壞者(rule-breakers)移轉到規則的制定者(rule-makers);由接受社會規範及法律為中立的性質移轉到它們皆是優勢團體為了鞏固自己既得的利益所制定的產物。它使我們瞭解到越軌行為並非少數人的行為,而是普遍存在的現象,但只有少數人會因此而付出代價,這些人往往是弱勢團體的組成份子,缺乏磋商能力,容易成為社會的犧牲品。它更使我們瞭解到:一個被社會遺棄的人,所經歷的是多麼不人道的歷程。標簽理論的提出,對整個社會來說是一大震撼,不僅為犯罪學者打開了一個新的視窗,也為醫學、種族、教育、女性主義等領域找到新的思考點。

  貝克爾在1974年一篇名為《重新考慮標簽理論》(Labeling Theory Reconsidered)的文章中,對其貢獻再加評估。第一,符號互動論者的標簽理論,認為越軌行為的界定不是一個簡單的歷程。舉例來說,司法人員並非單純地逮捕、起訴、判刑。如果我們看得夠深夠遠,終會發現他們有時會如此地做,但不是永遠如此,會對某些人如此地做,但放過了某些其它人;會在某些地方如此地做,卻省去了某些其它的地方。其次,標簽理論已註意到「貼標簽」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儘管越軌行為者必先有某些越軌行為才會被貼上標簽,看似罪有應得,但是偶爾犯錯並不等於是自甘墮落,標簽卻阻斷了犯錯者浪子回頭的機會,使人越陷越深,終至不能自拔。其三,標簽理論指出社會規則的訂定,其實是操在優越團體的手裡,其游戲規則並非絕對的公平。

  局限

  標簽理論提供越軌行為如何發生與持續的新觀點,儘管對越軌行為的研究有一定的貢獻,但由於此理論的不夠精確清楚,以及缺乏實徵的證據,也引起不少批評的聲浪。

  不是真正成因

  標簽理論認為社會的反應,尤其是公開地張貼上標簽才是越軌行為的成因,而批評者則不以為然,為此批評者提出了兩點理由:

  第一點理由是:因為標簽尚未出現之前,越軌行為業已出現了。即使承認標簽及社會的反應是決定越軌行為的重要因素,我們仍難相信它們是唯一的因素。Walter Gove(1976)甚至主張,標簽的力量充其量只具有微量的影響,比不上個人因素及背景因素的重要,因此他認為“標簽是越軌行為的結果(consequence),而非其原因(cause)。”

  第二點理由,許多越軌(犯罪)者從事他們的職業,主要是因為越軌(犯罪)提供了大量的金錢回報,或者

  越軌者原因

  批評者指出,標簽理論似乎把所有的越軌行為的責任都怪罪到貼標簽者的身上,而把越軌行為視為是無辜的受害人。正如羅納德(Ronald Akers)所說:“讀此類文獻時,我們似乎得到一個印象:有一個人走在街上,心中盤算著自己的私事,突然間,社會對他重重地迎面一擊,並把一個玷污的標簽貼了上去,然後他就毀了。”事實上,那些越軌行為者,十分清楚他們正在幹些非法的勾當,甚至還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引以為豪。而標簽理論卻把他們看成是被動的,毫不知情的無辜者。其實,若非他們先做出了法所不容的行為來(例如:謀殺,破壞公物,逃學),社會機構怎會對他們加以處置呢?

  所以,批評者指出,標簽理論片面強調人們心理上的反應,而忽視社會問題的本身的性質,不去研究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而是把全部註意力都放在對問題的主觀評價上,因而,它無助於從根本上解決和正確處理越軌行為。至於說標簽理論所指出的在資本主義社會某些統治集團為維護其自身利益而將莫須有的“越軌”罪名強加於被統治者身上,則完全是另外一種情況。

  批評者又指出,在強調貼標簽這一主動過程時,標簽理論者忽略了導致被界定為越軌行為的過程。這是因為,把某些活動標定為越軌行為並不完全是武斷的;在社會化、態度與機會上的差別,影響了人們在多大程度上會從事可能被界定為越軌的行為。例如,來自貧困家庭背景的兒童,就比富裕家庭的孩子更可能從商店偷東西。這並不是貼上標簽導致他們最初偷東西,而是他們所來自的社會背景的使然。

  不確定性

  批評者指出,標簽理論不應假定一個人一旦被指稱為越軌者,就必然會被逼上梁山,而表現出越軌的行徑且堅持到底。

  貼標簽是否確實具有促進越軌行為的效果這一點還不清楚。過失行為往往促使人們沿著所定罪名的方向發展,但這是貼標簽本身導致的結果嗎?其他因素,如與其它過失者交往的增加或對新犯罪機會的瞭解,可能也與其有關。

  此外,標簽理論並未有效的說明,為什麼某些人會因被扣上標簽而繼續其越軌行動,而其他人則不會。威福德認為,受標簽後個人自我形象的改變對實際行為的改變影響力相當小。他認為,越軌(犯罪)行為的發生受當時情景因素、個人因素的影響更大,而所謂自我形象的修正和改變根本無法知道,或許根本沒有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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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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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09.48.* 在 2020年7月13日 10:58 發表

Edwin lemert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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