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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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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服務貿易壁壘

  服務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國服務生產者或提供者的服務提供或銷售所設置的有障礙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間接地使外國服務生產者或提供者增加生產或銷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國服務廠商認為屬於貿易壁壘

  服務貿易壁壘的目的:一方面在於保護本國服務市場、扶植本國服務部門,增強其競爭力;另一方面旨在抵禦外國服務進入,削弱外國服務的競爭力。

  據GATT統計,目前國際服務貿易壁壘多達2000多種。常見的服務貿易壁壘有:限制開業權,限制數量,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實行差別待遇,不承認外國頒發的教育證書等資格證書,限制人員、資金、技術、信息的國際流動,實行外匯管制,規定政府或其代表機構只能購買本國的服務等。服務貿易具有無形性、不可逆性、不可儲存性、異質性、生產與消費同步性等特點,這導致服務貿易壁壘更具剛性和隱蔽性,並與投資壁壘、政府管制聯繫更為密切,政策保護的目標也更為廣泛。

服務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

  既然服務貿易自由化能夠給有關貿易國帶來一定的好處,那麼為什麼在現實經濟中服務貿易比商品貿易在更多的阻礙7原因至少有三:

  其一,微觀經濟學根源,即政府實施干預的主要依據在於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外部性

  其二,政府出於本國經濟獨立性的考慮。在一國之中,許多服務業部門,如交通運輸、通訊、電力、金融等屬於一國經濟的關鍵部門。一旦這些部門為外國控制,一國經濟的獨立性就會受到極大威脅,甚至會導致所謂"依附經濟"的產生。一旦形成這種局面,一國的經濟及對外貿易的發展對其本國人民來說十分有限的,甚至是有害的,從而出現所謂"貧困化的經濟增長" 或"沒有經濟發展的經濟增長"。

  其三,政治、文化上的考慮。這是服務貿易保護主義不同於商品貿易保護主義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教育、新聞、娛樂、影視、音像製品等服務部門雖非一國國民經濟命脈,但卻屬於意識形態領域。任何國家的政府都希望保持本國在政治、文化上的獨立性,反對外國文化的大量入侵,因此對這些部門進行保護。

服務貿易壁壘的特點

  服務貿易壁壘有以下幾方面主要特點:

  (1)以國內政策為主;

  (2)較多對“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資格與活動的限制;

  (3)由國內各個不同部門掌握制定、龐雜繁複,缺乏統一協調

  (4)靈活隱蔽,選擇性強,保護力強;

  (5)除了商業貿易的利益外,還強調國家的安全與主權利益等作為政策目標。

服務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

  1.限制“貿易”的壁壘

  服務貿易的過程,即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務而另一方支付一定的報酬。限制“貿易”的壁壘就是阻礙這一過程實現的政策措施。又因為服務貿易的客體即一定的服務行為—“賣”者因提供了服務而獲取一定報酬,“買”者則付出一定的代價取得某種滿足或效用。於是可把服務行為類比於貨物貿易中的商品,從而服務貿易中這類限制“貿易”的壁壘,在某種程度上便可與主要針對商品而設置的貨物貿易壁壘相類比。其主要手段有:

  稅收歧視

  對外來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提供的服務或購買的服務征收過高或額外的稅。這實質與貨物的進出口稅相同,只是國內稅費比起關稅遠遠缺乏透明度和統一性,並多由不同的服務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稅率不穩定,地區差別大,可預見度低。因此稅收歧視對服務貿易的預期利益能否實現影響較大,成為一種較有力的服務貿易壁壘而被廣泛地運用。例如,規定對外國在本國設立的銀行及其他金融保險機構征收較高的稅率;又如,在外國服務提供者獲准進入和使用本國的公共電訊傳送網及其服務時,通過征收較高的稅費加以限制調整。

  補貼

  即國家通過直接撥款或稅收優惠等手段,對本國的某些服務行業進行補貼,扶植其發展,增強其國際競爭力。儘管不論是發達的還是發展中的大多數國家,補貼措施都被廣泛地運用在運輸、通訊、供水、供電、技術推廣、醫療衛生、教育、廣播等基礎和公共事業部門,其首要目的多為實現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以及國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補貼在客觀上可以形成對外國服務業的歧視,阻礙其進入本國。當然,如果單純靠補貼,而不適當地引入競爭的動力機制服務業的發展也會停滯落後,從而阻礙本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

  國家壟斷與政府購買

  一方面,許多服務業,包括民航、郵政、電訊、鐵路、廣播等,在大多數國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國家壟斷,使得這些行業的進入壁壘特別高,甚至根本不可能進入。另一方面,政府作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組織者與管理者,是服務產品的一個很大的購買者,而其在“購買”時,常常會偏向於優先購買本國的服務產品,從而形成對外國服務產品的“歧視”。例如,世界各國都有為本國航空公司或海運公司保留貨源及航線的做法;又如我國的法律規定,三資企業的保險業務一律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實際上,政府購買與國家壟斷反映了某些服務部門中的買方壟斷和賣方壟斷特征,而這並不一定須由國家或政府壟斷。在美國等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電訊、民航、鐵路等服務行業被一些實力雄厚的私人壟斷公司所把持,這同樣能有效地阻礙外國服務業的滲透與進入。

  外匯管制。

  這主要指一些發展中國家採取控制外匯在本國境內的持有、流通與兌換,以及對外匯的出入境實行管制的政策,限制了本國居民及各類組織團體對外國服務產品的消費與支付能力,同時也可限制外國服務業在本國的業務量與獲利張力。例如,對外匯持有、流通、兌換的管制,對旅游業這類以消費者移動方式進行的服務貿易影響較大;而以實體存在方式進行的服務貿易則受到利潤匯出的限制較多。

  2.限制“主體”的壁壘

  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在這個領域產生了獨特的貿易壁壘。服務貿易壁壘多針對人員的過境移動以及一國人員到另一國境內從事服務經營的資格與具體活動能力條件等。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資格的限制。

  這一般指對外國個人與組織在本國經營某種服務業的權利進行限制。例如,許多國家禁止外國銀行及其他金融保險機構在本國設立分支機構,有的雖允許建立分支機構,但要求其必須與母行中斷業務上的直接聯繫。又如,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建築工程服務方面較有優勢,但一些發達國家拒絕在這方面提供開業權。阻止這類服務的“進口”。此外,許多國家不允許國外經營者在本國開辦旅行社廣告公司零售批發商業網點等服務經營實體。對在外國註冊或取得的醫生、律師執業資格的歧視也較普遍,因而限制了外國醫生、律師等在本國開業。

  股權的限制。

  這是指雖然允許外國服務經營者在本國開業,但東道國要求必須參股,並通常要求占有多數控股權,以此維持本國對該行業的控制。如有的國家要求在外來保險公司中占多數控股權。

  經營的限制。

  這是通過對外國服務實體在本國的活動許可權進行規定,以限制其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甚至干預其具體的經營決策。例如,對外資金融保險機構,禁止其經營某些業務;對外國銀行,限制其只能在低儲蓄率的地區開業,或通過信用額度限制、儲備金要求、資本控制等手段進行調控以確保國內貨幣政策的順利執行,以及本國國際收支的安全和國內資本市場的健康發育,對外國咨詢公司,要求其必須與本國相應的機構合作經營業務;等等。值得註意的是,隨著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逐步推進,以開業許可權制等為表現形式的絕對的進入壁壘正面臨越來越大的國際壓力,而對具體經營許可權的限制則既體現了適度的對外開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國服務經營者在本國的競爭力和獲利能力。因此,這將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十分重要的壁壘形式。並且,這還是一種“可調性”較強的壁壘,各種經營限制的內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本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的要求和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推進的要求而不斷做出相應的變化和調整。

  信息的限制。

  信息是許多服務產業的戰略資源。如果不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所需的信息資料,往往意味著一個服務經營實體將陷入癱瘓。現代電訊技術的發展已經極大地改變了金融、保險、商貿等國際服務領域的發展面貌。一國公共電訊傳輸網及其服務(如數據交換、視頻通訊等)在何種程度上對外開放,即允許外國服務者進入使用,甚至再售或分享,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外國的金融、保險、商貿等基於電訊傳遞技術進行國際信息交流的服務業進入該國的可能性。最後,一國的服務產業及至社會經濟生活的其他相關領域的規章、制度、慣例等,因其缺乏統一協調,透明度與可預見度差,也往往形成“信息的鴻溝”,阻礙國外服務業的進入。儘管由於信息障礙所形成的服務貿易壁壘已經受到關註,但出於國家機密安全的考慮,不論是電訊服務的對外開放,還是政策規章的透明公開化,都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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