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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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退換指商品流通企業在商品售出後、接待要求退貨、換貨顧客的業務活動。通常由商品生產企業承諾(保障),由商品經銷企業(店鋪)提供退貨、換貨的服務。通常其標準由商品生產企業依據國家要求的標準制定,不得低於國家要求的標準。
商品退換的相關法律規定[1]
國家工商總局公佈《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廣播電視購物平臺經營者、商品經營櫃臺出租者、商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平臺銷售商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審查登記義務。
《辦法》還提出,線下商品有質量問題7天之內可以退換。銷售者通過實體店、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對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退貨。銷售者應當及時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辦法》還規定,“三無產品”不得再銷售。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來源不明的“三無”商品,不得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